在賽車場被廣告板砸成植物人,誰該擔責?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4-09 21:35
來源:廈門日報
-2023-
04/09
09:28
近日
翔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
物件脱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判處廣告牌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賠償被害人小翔各項損失
共計400餘萬元
事情是這樣的
2020年7月,B公司的職員小翔等人蔘加A公司所有的賽車場舉行的活動。期間,小翔在該賽車場被一木製廣告板落下砸傷頭部 ,受傷後小翔由120送往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開放性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多發顱骨骨折;顱底骨折,現呈植物人生存狀態。
因各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小翔將A公司、B公司告上法庭。
(注: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A公司:
小翔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具有過錯,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B公司私自帶小翔到A公司處,且疏於對小翔的管理,具有嚴重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B公司:
小翔受傷系A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致,B公司與小翔受傷無因果關係且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B公司已就小翔受傷行為承擔了工傷法律責任,再承擔侵權責任顯失公平。
小翔一方:
小翔進入的區域是開放的公共區域,沒有設置阻攔,任何人都可以進入,小翔在該區域行走並不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
A公司作為賽車場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案涉活動的組織者,其對車場範圍內的設施設備及其它擱置物負有保障安全的管理義務與責任。
A公司未主張或提供證據證明小翔受傷的區域為禁止進入的區域,且本案小翔系被該區域內的廣告板砸傷,與該區域所存在的特殊風險無關。A公司關於B公司私自帶小翔到A公司處並疏於管理的辯解,並無充分的證據證實,且與本案事故的發生之間並無充分的因果關係,不足以證明B公司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因此,A公司主張小翔與B公司均存在過錯,應減輕或分擔其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終
法院判處A公司賠償小翔400餘萬元
案件判決後
A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現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近年來,廣告牌安全事故屢見報端,廣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引以為戒,切實提高安全意識,加強對廣告牌的巡檢維護,杜絕安全隱患,嚴防墜物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