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市的立法權是不是有點氾濫了_風聞
zzz3996-04-10 12:25
只是想到了寫一點。
以前是中央和省以及有立法權,後面是一些較大市有立法權。現在是地級市有立法權。我感覺有點氾濫了。
一方面並不是所有的地級市都有獨特的立法需求,即使有個別的通過省級專項立法也能解決。
地級市的立法權一方面可能沒有足夠的人力去搞立法,比如三沙,才多少人?還有西部的一些。
另外一個,地級市在法律上就是不該存在的,依法,省以下就是直轄到市。就算縣改設的縣級市也是省轄。被委託給地級市代管。但地級市和縣級市從管轄來看,實際都是省轄,法律並無高低。甚至從全國來看,部分縣級市,比如崑山比西部的一些地級市除了面積,在人口,經濟,教育,文化……都超出很多。為什麼你有立法權我沒有?這不是官本位的遺毒麼?
此外,有無大家都有,變成大家都追求個性。你作為地級市特殊,那下面的縣、想、村難道不特殊?是不是也要給?比如某市裏面有個民族鄉,你説要不要立法?如果市能代替鄉立法,為何不能省代替市立法(如果真有必要的話)。
還有一個,地級市的立法還需要省級批准,這多此一舉的舉動反證了完全沒必要給予地級市立法權。
另外一個問題是同樣問題的市級差異,比如安全生產,A和B可能大部分相同,只有一點不同。這樣全國幾百個地級市,企業豈不都要研究區別?這不是在打統一市場的臉麼?
從長遠來看,這個對法律也是不尊重。除了西方那種靠精英化的律師行業的,其他國家越是法律增多,該遵守的普通人越是對法律疏離,因為根本搞不懂這麼多法律是不是暗藏者坑。比如我要從東部到西部,一路經過多少高速多少地級市?在立法權充分行使後,會不會在A合法的,結果B地違法?就一個旅遊,難道還要做法律攻略?舉個例子,A可能規定某個垃圾是該扔到這個垃圾箱,B可能就規定到另外一個。扔錯了不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