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1.16億股!ST天山併購大象廣告詐騙案終審 陳某被判無期_風聞
雷达财经-遨游广袤的财富世界04-13 21:45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錢雯雯 編|深海
將ST天山拖入深淵的大象廣告併購詐騙案,終於迎來了落槌時刻。
4月12日,該公司公告稱,當日收到了新疆高院送達的《刑事裁定書》【(2021)新刑終143號】。
回顧這起併購案,2018年12月,ST天山發現轉讓方存在大量隱瞞大象廣告在《資產協議》簽訂前涉嫌的業績、合同以及財務數據造假等且未向收購方ST天山披露的情況。2019年10月,ST天山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公司與大象廣告35名股東此前簽署的購買資產協議。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刑事判決書》【(2020)新23刑初7號】,判決如下:(1)被告單位大象廣告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2)被告人陳德宏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3)判決被告人陳萬科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同時,法院判決追繳被告人陳德宏名下的ST天山股票3727.9萬股、被告單位大象廣告35名股東與ST天山簽訂《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而取得的ST天山的股票7834.55萬股,返還被害單位ST天山。
對於上述判決,大象廣告、陳德宏、陳萬科不服,提出上訴。新疆高院認為,大象廣告、陳德宏、陳萬科為了非法佔有被害單位財物,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單位的併購款,使被害單位遭受鉅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予依法懲處。上訴單位大象廣告、上訴人陳德宏、陳萬科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採納。最終,新疆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關注的是,同樣是因為對大象廣告的併購事項,ST天山還被監管處罰。此前在2021年4月8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2 號),新疆證監局認定ST天山公司存在多項違法事實。
此後,不少投資者以ST天山在資產重組階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的行為構成虛假陳述,並具有重大性為由,向法院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賠償。
據吳立駿律師介紹,ST天山索賠條件為: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間買入且在2019年1月24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公號“雷助吧”(雷助碼:01)報名,免費參與索賠。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除此之外,併購陷入合同詐騙的ST天山,經營境況並不樂觀。公司近期公告稱,報告期內,公司業務受行業週期性波動以及養殖週期影響,經公司財務部門測算,預計公司2022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負值,且扣除後營業收入為6600萬元至7600萬元。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0.3.1條規定,在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公司股票將可能在2022年年度報告披露後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天眼查顯示,ST天山成立於2003年,註冊資本3.13億元,於2012年4月25日在創業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