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建約死羣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4-14 23:12
來源:潮新聞
最近,發生於張家界天門山景區的“多人跳崖”事件,曝出了一個鮮為人知的網絡社交羣,即來自不同地區的幾個人,約定一起輕生的網絡羣,俗稱 “約死羣”。
記者就“約死羣”現象,也採訪了多位法律界專業人士。他們表示,組建類似的羣,是一種違法行為。
浙江吳山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鄭關軍告訴記者,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最基本最重大的權利。相約自殺會造成人員死亡,給死者家屬造成重大悲痛的非常嚴重的後果。相約自殺要按相約自殺人的主觀故意和具體實施自殺的行為來區別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涉嫌故意殺人罪,教唆他人犯罪也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所以每一個公民從自身和他人生命健康權的角度考慮千不要去做相約自殺的行為,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和使自己承擔不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杭州市西湖區靈峯法律服務所主任認為,如果羣主在羣內唆使慫恿“羣友”自殺,甚至提供自殺方式、方法和建議,那麼這個羣主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會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羣主沒有上述唆使慫恿的行為,但他採取放任的態度,對於羣友之間討論自殺、相約輕生的消極情緒對話放任不管,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他組建了“約死羣”,而且讓自殺情緒在“約”中被無限放大,客觀上給悲觀厭世者提供了輕生的便利。
“對於組建‘約死羣’的羣主是否涉嫌犯罪,要看其組建該羣最初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應該及時取締,畢竟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且有可能危害社會秩序,甚至達到犯罪的邊緣。”宋素慧説。(潮新聞 記者 王晨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