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四部門聯合發佈問題婚姻登記專項整治十大典型案例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4-14 23:28
來源:平安重慶-2023-04/1421:31
4月13日上午,重慶市檢察院聯合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發布10件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專項整治典型案例。市高法院行政庭庭長蘇福、市檢察院檢察六部主任徐燕、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政治處主任劉鋭、市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中心副主任張海江出席發佈會。
人民網、新華網、央廣網、國際在線、中國網、中國青年報、中國婦女報、法治日報、中國新聞社、重慶日報、重慶衞視、上游新聞、華龍網、重慶法治報、重慶政法等16家媒體參加了發佈會。
據瞭解,為辦好關乎人心向背的民生民利案件,集中解決一批人民羣眾急難愁盼問題,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重慶市高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於2022年5月聯合出台《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實施意見》《重慶市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在全市集中開展問題婚姻登記專項整治活動,攜手整治問題婚姻登記,推動無效登記、重複登記依法有序撤銷,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專項整治活動啓動以來,全市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部門強化跨部門協作,建立台賬開展清單式集中整治,共排查發現案件線索301件,妥善處理問題婚姻登記案件196件,其中審判機關制發司法建議33件,判決登記無效、離婚、撤銷登記68件;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含類案檢察建議)55件,推動民政部門撤銷或變更婚姻登記79件;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相關案件5件,出具證明撤銷登記8件;民政部門主動撤銷重複婚姻登記41件,切實維護了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專項整治十大典型案例
1
張某某申請永川區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1日,張某某與持有姓名為“李某快”的男子前往永川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22年3月10日,張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永川區民政局頒發的其與“李某快”的結婚證。張某某在訴狀中陳述,其與“李某快”婚後因感情不和分居,直至起訴前才知道,李某快真實姓名為李某學,李某快身份證是李某學向他人購買所得。
【化解情況】
永川區民政局向永川區檢察院移送案件線索,該院通過詢問案件當事人張某某,向其瞭解婚姻登記始末及李某學身份等情況;前往區檔案館調取案涉婚姻登記檔案資料;委託外省相關單位協助調查;調閲、複製相關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查明:與張某某登記結婚的名為“李某快”的男子,其真實姓名為李某學,其冒名“李某快”的身份資料進行婚姻登記;李某快系外省某村村民,未婚。
永川區檢察院在調查基礎上,會同區法院、區民政局多次討論解決方案,法、檢兩家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向區民政局提出建議,建議區民政局對錯誤的婚姻登記及時啓動撤銷程序,並按相關要求製作事先告知書、決定書等相關文書送達案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最終,永川區民政局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法院、檢察院、民政部門聯合化解冒名婚姻登記問題的典型範例。各部門立足職能職責,堅持依法糾錯、權利救濟,就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多次溝通意見,形成統一認識,最終合力解決當事人的維權難題,為妥善處理此類冒名頂替辦理婚姻登記問題提供了可借鑑和可參考的經驗。
2
熊某某訴高新區公共服務局更正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張某某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與熊某某在沙坪壩區某鎮登記結婚。2022年2月,二人到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辦理離婚登記。該局發現張某某的身份證與婚姻登記記載不一致,故未予辦理離婚登記。熊某某多次申請更正婚姻登記未果,遂將該局訴至九龍坡區法院,請求判令其將原婚姻登記中張某某的身份信息更正為現有的身份信息。
【化解情況】
九龍坡區法院按照與區檢察院簽訂的《關於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工作意見》,將線索移送至檢察機關。為查明案涉婚姻是否應當被更正,區法院、檢察院聯合開展調查核實,經調取《婚姻登記檔案》、調查張某某身份信息及原婚姻登記的身份證、詢問當事人、走訪了二人所在的社區。查明:張某某婚姻登記使用的身份證號碼查無此人,張某某現有的身份證號碼能與之對應;某鎮民政辦的社會事務職責已移交至高新區公共服務局。
2022年6月9日,檢察機關向高新區公共服務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更正該案的婚姻登記信息。高新區公共服務局隨即作出更正決定。隨後,熊某某申請撤回行政訴訟。同月15日,區法院裁定準予熊某某撤回起訴。至此,困擾熊某某、張某某的婚姻登記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檢協作化解當事人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行政爭議的案件。行政案件審理中,區法院向區檢察院移送案件線索,法檢聯合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檢察機關建議民政部門依法更正,耗時十餘天將行政爭議化解在“訴中”,避免當事人陷入長時間的行政爭議,切實、高效護航民生民利,有力回應羣眾關切。
3
謝某某訴巫山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陸某某與謝某某進行結婚登記時,因陸某某未辦理户籍登記,遂以其妹廖某某的身份信息與謝某某辦理了婚姻登記。2020年,陸某某擬起訴離婚,因其與謝某某之間無婚姻關係,遂以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後達成調解協議。2022年3月,謝某某起訴至巫山縣法院,請求判決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
【化解情況】
巫山縣民政局在行政訴訟應訴過程中,將線索移送至巫山縣檢察院。檢察機關調取了廖某某與謝某某的婚姻登記材料、借閲了相關訴訟案卷材料、詢問了當事人、查詢了被冒名人廖某某的婚姻登記情況,查明瞭陸某某冒用廖某某的身份辦理婚姻登記的事實。因謝某某起訴時已超過法定期限,無法通過行政訴訟撤銷該婚姻登記。2022年4月21日,縣檢察院向縣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撤銷案涉婚姻登記。2022年5月,縣民政局撤銷了該婚姻登記。同月,縣法院裁定準許謝某某撤回起訴。至此該婚姻登記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檢與民政部門協作化解當事人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行政爭議案件。本案中,當事人先後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均未實現其撤銷冒名婚姻登記的訴求,而現行法律也未將本案情形納入可撤銷婚姻或者無效婚姻範疇,行政機關自我糾錯存在障礙。檢察機關介入後,通過調查核實查明婚姻登記冒名頂替的事實,以檢察建議的方式促使民政部門對冒名婚姻登記進行撤銷,實質性化解了雙方的行政爭議,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監督效果。
4
楊某訴璧山區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關某以吳某身份與楊某在璧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直至2020年5月,關某被山東省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抓獲時,楊某方知關某系在逃犯,且在外地已有一妻一女。隨後,楊某向璧山區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該局以婚姻登記時雙方提交的證件資料真實有效為由,回覆無法撤銷。楊某遂起訴至璧山區法院,要求撤銷婚姻登記。
【化解情況】
璧山區法院在向相關行政部門及外地法院核實情況後,會同區民政局、區公安局共同商討行政爭議化解方案。2022年5月9日,區法院向區民政局發送司法建議,建議對案涉結婚登記予以撤銷。區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議後及時作出撤銷決定。隨後,楊某提交撤訴申請書,區法院於同日作出准予撤訴的裁定。
結婚登記被依法撤銷後,區民政局在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中對撤銷的信息進行備註説明,並上傳相關決定書。區法院積極與相關部門協商,規範類案處置流程,形成聯合懲戒機制。
【典型意義】
本案系璧山區法院首例以司法建議的方式實質化解虛假婚姻登記類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件。審理過程中,區法院不斷延伸審判職能,立足打通行政與司法的堵點,積極爭取府院聯動,用好用活司法建議,通過個案辦理探索類案化解的爭議解決模式,不斷完善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機制,推動弄虛作假等方式辦理婚姻登記的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5
唐某某訴合川區民政局撤銷行政答覆案
【基本案情】
1998年3月,楊某使用“楊小某”身份信息與唐某某在某鎮政府登記結婚。九年後,“楊小某”離家出走。2021年11月4日,唐某某向合川區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同年11月24日,合川區民政局回覆不予撤銷。唐某某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回覆》。
【化解情況】
北碚區法院經向“楊小某”户籍地核實,該户籍地僅有楊某的身份信息;又書面向楊某問詢,其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楊小某”的身份信息。該院遂認定與唐某某結婚的女子實為楊某。鎮政府在缺乏“楊小某”的户口證明及居民身份證的情況下,即辦理了婚姻登記,未盡到審查義務。北碚區法院遂判決撤銷《回覆》。
考慮到唐某某與楊某已形成多年的事實婚姻,且育有二子,單純撤銷該婚姻登記會適得其反,北碚區法院遂向合川區民政局建議,宜通過更改結婚登記的程序,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中錄入更正內容,並由合川區民政局向唐某某出具《更正結婚登記的決定》,便於唐某某起訴離婚。至此,一樁困擾唐某某24年的婚姻登記糾紛就此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當事人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在被冒名者身份屬虛構、違法行為人下落不明、不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如何判斷違法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他人身份的行為、確認違法行為人與“所虛構的人”系同一人,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審理中,北碚區法院向公安機關、電信部門發出協查函,確定了違法行為人的身份和聯繫方式後,運用證據規則綜合判斷案件事實。宣判後,人民法院還與民政部門進一步溝通、跟進,實質性化解爭議,真正對人民羣眾負責。
6
鄧某某申請萬州區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1996年7月,為早日成婚,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駱某甲冒用其兄駱某乙的身份與鄧某某辦理結婚登記。2015年8月,因子女入學需要,駱某甲又與鄧某某以結婚證遺失為由補領結婚證。2022年5月,鄧某某擔心兩條存續的結婚信息會影響其享受補貼,向萬州區民政局申請撤銷錯誤婚姻登記。
【化解情況】
萬州區民政局審查發現案涉冒名結婚行為發生在25年前、弄虛作假補領結婚證行為發生在6年前,均已經過訴訟時效,遂將線索移送區檢察院。通過查閲結婚檔案,走訪申請人居住村社的羣眾、詢問案涉媒人,比對三人1996年左右的照片與結婚登記材料上的照片等,區檢察院查實案涉“夫妻”雙方確為駱某甲與鄧某某。鑑於案涉婚姻登記年代久遠、申請人對區民政局明知婚姻登記錯誤卻不主動撤銷意見較大,區檢察院組織區民政局與申請人聽證,雙方就問題處理達成共識。後區民政局根據區檢察院檢察建議作出撤銷案涉兩起婚姻登記決定,困擾鄧某某三人的婚姻登記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為鞏固辦案效果,拓展類案治理,區民政局、區檢察院於2022年6月會同區法院、區公安局制定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集中各鎮鄉街道力量在全區開展集中專項整治,後續又撤銷錯誤婚姻登記2件。
【典型意義】
本案系萬州區檢察院首例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實質化解虛假婚姻登記類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查清案件事實基礎上,組織聽證,搭建公開、平等、民主的“官民”溝通平台,有助於行政爭議“敵對方”化身解決問題“合夥人”,是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重要手段,而由個案化解到類案整治,再到制度預防,則是實現長效治理的必要路徑。
7
彭某某申請璧山區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4月22日,彭某某與申某某在原璧山縣某鎮登記結婚。2004年申某某離家出走後下落不明。因申某某結婚證上的公民身份號碼不真實,導致彭某某多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或向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均未被受理。璧山區民政局將該線索反映給璧山區檢察院後,彭某某於2022年6月22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區民政局撤銷其與申某某的婚姻登記。
【化解情況】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璧山區檢察院在四川省德昌縣檢察院的配合下,先後到德昌縣樂躍派出所、樂躍鎮政府進行調查核實。查明:申某某系1985年出生,因與彭某某登記結婚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故使用了虛假的公民身份號碼到當地政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且申某某已於2009年因病去世。
2022年7月21日,璧山區檢察院向璧山區民政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及時撤銷彭某某與申某某的婚姻登記,並進一步規範結婚登記審查工作,加強婚姻登記政策的普法宣傳工作、防範類似情況發生引發的信訪風險。璧山區民政局隨即撤銷了彭某某與申某某的結婚登記,並表示將建立長效機制,嚴格做好婚姻登記的審核工作,規範處置程序;加強婚姻登記業務培訓,提高為民服務的能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璧山區檢察院通過川渝協作機制實質化解虛假婚姻登記類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件。檢察機關通過行使調查核實權,查明申某某以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的事實真相後,與民政部門共同為民辦實事,解決了困擾彭某某20餘年的難題,實質性化解了其與政府部門之間長期積累的矛盾,實現了案結事了政和,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和諧穩定。
8
杜某某訴巴南區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卿某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以卿某名義與杜某某在巴南區南彭鎮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生育兩子。後杜某某得知真實情況,起訴至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法院要求與卿某離婚,但卿某不認可二人是夫妻關係,法院認為應先解決婚姻登記效力,駁回了杜某某的起訴。杜某某又起訴至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與卿某的婚姻登記,該案交叉至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因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被法院駁回起訴。
【化解情況】
2022年4月,杜某某申請監督,綦江區檢察院依法受理。承辦檢察官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一是邀請人民監督員通過“微信視頻+同步錄音錄像”方式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詢問。二是委託四川省中江縣檢察院圍繞卿某某、卿某與杜某某的關係開展調查。三是到綦江區公安局調取相關材料。四是到巴南區民政局瞭解情況並聽取意見。查明:卿某某確係使用偽造的身份證明以卿某名義與杜某某辦理的結婚登記。查清案情後,綦江區檢察院於2022年4月26日向巴南區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及時核查、撤銷杜某某與卿某的婚姻登記。巴南區民政局接到檢察建議後,於2022年6月18日撤銷了杜某某與卿某的婚姻登記。
【典型意義】
本案是檢察機關在履職過程中發現異地涉案單位需要改進工作而發出的檢察建議。綦江區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本案存在當事人冒名頂替、弄虛作假婚姻登記未經糾正,在徵求重慶市巴南區檢察院意見後,及時向重慶市巴南區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促成問題整改,有效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本案的辦理也是川渝檢察機關按照川渝協作工作辦法緊密協作配合的有力實踐,讓人民羣眾感受到行政檢察的暖心温度。
9
袁某、周某某訴雲陽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袁某與鄧某某在開州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20年,袁某所在單位發現袁某有兩個結婚登記信息。經查,另一結婚登記信息系袁某的妹妹冒用其身份信息與龍某於2006年在雲陽縣某鎮辦理的結婚登記。袁某遂向雲陽縣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袁某與龍某的結婚登記無效,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1994年,周某某與夏某某在雲陽縣某鎮登記結婚。2009年至2010年期間,趙某某冒用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先後與自己在雲陽縣民政局補辦了3次結婚、離婚、結婚登記手續。周某某遂向雲陽縣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雲陽縣民政局依法撤銷周某某與趙某某的離婚證和結婚證,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化解情況】
袁某、周某某先後到雲陽縣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依法受理該系列案件後,因案情疑難複雜,遂報請二分院運用檢察一體化機制,成立了工作專班。為進一步釐清案件事實,兩級檢察機關共同召開了公開聽證會,並邀請了縣法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等有關單位參與。聽證員經過評議一致認為:該系列案確已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人民法院的司法處理並無不當,但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行為確有錯誤,應當糾正。
2022年6月17日,縣檢察院向縣民政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及時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縣民政局隨即作出了撤銷決定。至此,袁某、周某某的訴求得以實現,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系列案是檢察機關運用一體化辦案機制,通過公開聽證等方式實質性化解虛假婚姻登記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件。為解決各方當事人遇到的難題,檢察機關採取“個案審查、集中評議”的方式開展類案集中聽證,把案件事實公開,把法律、法理講透,一體化推進案件辦理,讓公平正義更加可見可感。
10
方某某冒名婚姻登記撤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彭澤縣公安局在偵辦方某某刑事案件時,發現其於2009年2月23日冒用河南籍居民王某某身份信息與巴南區居民張某登記結婚,婚後一直生活在巴南區,並育有一子一女。2021年12月28日,彭澤縣公安局向巴南區民政局發送了《關於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冒用他人身份登記結婚、生子的情況通報》及相關資料複印件,希望巴南區民政局收悉後,結合相關信息進行調查並反饋處理情況。
【化解情況】
2022年7月12日,巴南區民政局將《關於方某某、張某冒名頂替婚姻登記線索移送函》及相關資料移送至巴南區公安分局。經該局南泉派出所實地走訪、取證、核實,出具了《關於方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綜合調查報告》,確定方某某冒用河南籍居民王某某身份信息與張某辦理結婚登記實屬弄虛作假冒名登記,同時派出所將張某子女監護人(父親)信息由王某某更正為方某某。
巴南區民政局根據南泉派出所出具的綜合調查報告和彭澤縣公安局出具的情況通報,確認方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與張某辦理了結婚登記,遂快速啓動撤銷程序,撤銷了方某某與張某的結婚登記。
【典型意義】
本案是民政部門接收到外省公安機關提供的冒名婚姻登記問題線索,當地民政部門與公安機關配合協作,有效處理冒名婚姻登記問題的典型範例。當地公安機關挖掘排查,將調查核實的情況通過出具調查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移交民政部門,再由民政部門啓動撤銷婚姻登記程序,從而妥善處理該起因冒名婚姻登記引發的社會問題,有效維護了國家婚姻登記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