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紗照不滿意要求全額退款?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4-14 16:39
來源: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23-04/1416:13消費者網購商品
在收到商品後若不滿意
可以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
但婚紗照拍攝完、選完片
對精修照片不滿意
是否也可以要求退款呢?
市民黃先生與陳女士在某攝影公司拍攝了婚紗照、完成了選片,並在選片時在套餐外加選精修照片60張,後因對精修照片不滿意要求全額退款遭拒後,黃先生與陳女士將攝影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黃先生與陳女士來到位於廈門市的一家攝影公司,看完攝影公司展示的樣片後,二人選定了40張12999元的旅拍套餐,並簽訂了《婚紗攝影合同》。
合同第三條約定
“甲方照片一旦確認,一律不給予更改更換,對照片異議重拍可在選片環節提出會由品控組審核是否達到重拍要求,選片環節沒有異議簽字以後則雙方就婚紗照拍攝事宜不存在其他異議,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張權益如重拍退款等要求”。
婚紗照拍完後,黃先生與陳女士又多選了60張照片進行精修進行產品升級(費用6088元),並簽署的“選片製作單”,“選片製作單”下部顯著位置突出載明“照片一經確認,即對拍攝滿意、不重拍,精修片、產品不調換、不退款!”

一個月後,黃先生與陳女士收到攝影公司通過網盤發送的精修圖片後表示不滿意,經攝影公司4次修圖後仍不滿意,要求全額退款。攝影公司表示只能退15張精修及後期製作費用,黃先生與陳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攝影公司退還全部費用。

黃先生與陳女士訴稱:
合同是格式合同,不退款的條款無效。攝影公司沒有給予我們合理選片時間,而且誤導性承諾可以通過後期修圖修好,他們提供的照片經幾次修改都不能讓我們滿意,沒有達到給我們所看樣片的效果!
攝影公司辯稱:
公司已經依約完成了婚紗攝影拍攝和精修,合同明確約定“照片一旦確認,一律不給予更改更換”“精修後產品不調換、不退款”,黃先生與陳女士已經確認了照片,但是拿到精修照片後又以不滿意為由要求退款,為了客户滿意度公司做了讓步,同意給二人退15張精修片費用及後期產品製作費用3400元。但黃先生與陳女士堅持要求全額退款,公司無法接受。
法院判決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定作合同糾紛。
攝影公司已經完成拍攝及照片精修工作,黃先生與陳女士無權隨意解除合同。即便合同約定的諸如““甲方照片一旦確認,一律不給予更改更換”“精修後產品不調換、不退款”的條款系格式條款,但其在顯著位置突出載明,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注意,應認定為已盡到提示義務。
攝影作品及精修是否滿意涉及個人審美,屬於主觀事項,合同約定照片確認以後不重拍、精修片不調換等亦符合行業慣例。黃先生與陳女士後續對照片精修不滿意,攝影公司已積極反饋並多次修改,二人以選片時間不合理、修圖意見無法準確落實等為由主張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整個合同、攝影公司全額退款,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因合同尚餘後期產品部分未履行,攝影公司未完成對應的工作。根據法律規定,對未完成的相應部分,黃先生與陳女士有權解除,攝影公司提供的方案中亦同意部分解除。
據此
海滄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1.部分解除黃先生與陳女士與攝影公司之間簽訂的婚紗攝影合同,包括退精修照片15張及取消相冊等所有後期產品製作;
2.攝影公司退還黃先生與陳女士15張精修照片及取消相冊等所有後期產品製作費用合計4000元。
3.駁回黃先生與陳女士其餘訴訟請求。
黃先生與陳女士不服海滄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本案涉及定作人隨時解除權以及格式條款問題。
《民法典》第787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定作合同是基於定作人對承攬人資質、能力等方面的高度信任而訂立的,合同也是為定作人的需要而成立,因此定作人享有隨時解除權,但應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行使。本案中,攝影公司已經完成拍攝及照片精修工作,對於已完成的部分,黃先生與陳女士無權隨意解除。對於合同尚餘後期未履行的產品部分,黃先生與陳女士可以行使隨時解除權。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民法典》第496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對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格式條款負有提示或説明的法定義務,違反上述義務,該格式條款將“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通常來講,格式條款提供方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説明,相對方在合同中對負責條款予以簽字確認,就可以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盡到了提示説明義務的證明。
本案中,黃先生、陳女士與攝影公司的《婚紗攝影合同》約定的諸如“甲方照片一旦確認,一律不給予更改更換”“精修後產品不調換、不退款”等條款,攝影公司均顯著位置突出載明,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注意,且黃先生、陳女士已簽字確認,應認定為攝影公司已盡到提示説明義務,因此黃先生、陳女士提出的該條款不能成為合同內容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
定作合同中,定作人享有隨時解除權,但應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行使。雖然定作人享有隨時解除權,但如果行使隨時解除權給造成承攬人損失(如承攬人已經投入和將要投入的人力、物力的損失),應當賠償承攬人損失。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格式條款,大部分商家也通常以字體加粗加黑等形式予以提示,因此一定要看清條款內容再簽字確認,切莫為了追求效率盲目簽字導致自己事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