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業務管理失當被暫停半年 這家券商遭監管重罰_風聞
灯塔媒介-04-14 16:06

燈塔媒介4月14日訊,北京證監局網站4月13日披露了對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都證券”)的處罰決定: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間,國都證券暫停投行業務;另有相關人員同時受到處罰。
投行業務管理失當
經查,國都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1. 公司治理方面。
一是股權管理未履職盡責。未審慎判斷並報告部分股東一致行動人關係情況、公司股權結構重大變化和個別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
二是未依規執行治理程序。未召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董事(獨立董事除外)、監事薪酬和高級管理人員績效年薪。
三是激勵的約束機制缺失。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未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要求。
2. 投資銀行業務方面。
受公司治理影響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關聯交易管理失當。關聯方投行業務執業標準低;業務獨立性不足,業務通道化;對部分關聯方業務未履行合規審查和信息披露。
二是執行業務未勤勉盡責。部分債券項目未充分核查發行人主要風險發生變化的影響;部分IPO項目申報材料未充分核實發行人採購、存貨、費用支出等業務真實性;對項目信用變化的風險防範和應對缺失,業務風險積聚。
三是合規內控管理薄弱。同一項目短期內多次召開立項、內核會議,在相關問題沒有進一步充分核查的情況下即通過了內控程序;投資銀行業務薪酬激勵實行包乾,業務人員收入與項目收入直接掛鈎,業務部門負責人薪酬遞延不滿足規定年限。
監管認為,上述問題反映了國都證券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公司治理失衡,投行業務內控制衡失效,影響公司合規穩健展業。
監管進一步指出,公司治理方面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投資銀行業務方面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條,《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的意見》第三條、第四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款,《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重罰:投行業務被暫停半年
根據有關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國都證券採取責令改正並限制業務活動的行政監管措施:
1、 國都證券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釐清股東股權關係,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內控機制,切實提升投資銀行業務質量。應對負有直接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並報告結果。
2、 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間,暫停國都證券與股票發行相關的保薦、承銷業務,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業務。
3、 國都證券應在暫停業務期間屆滿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國都證券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董事長、時任董秘被處罰
就上述問題,北京證監局還對國都證券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處罰。
北京證監局表示,公司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翁振杰作為公司董事長,對此負有主要責任。同時,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翁振杰是公司股權管理事務的第一責任人。
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翁振杰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北京證監局表示,朱玉萍作為國都證券時任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部分問題負有責任。同時,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朱玉萍是公司股權管理事務的直接責任人。
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局決定對朱玉萍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全面註冊制下,券商的責任
在全面實施註冊制的新股發行制度中,券商作為證券發行中介機構的職責和責任得到了重視和強調。具體來説,券商在新股發行過程中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資格審查責任:券商需要對公司和保薦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盡職調查,以判斷其是否符合上市條件,從而保證新股發行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2.信息披露責任:券商需要嚴格把控信息披露質量,確保市場及時足夠的、準確的信息披露,以保證投資者知情權的實現,促進市場公平、公正、透明。
3.風險把控責任:券商需要對發行對象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盡力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不受損失;同時,對發行人的管理、監督,以及投資者的風險管理、風險提示等方面,也需要壓實責任,以保障市場交易安全性。
4.追溯責任:在全面實行註冊制制度後,券商和保薦人還需要對其審查的成果和內容進行追溯,確認披露的信息確實真實準確,確保投資者能夠獲得充份的信息權;同時,還需構建健全監督體系,定期向投資者披露信息,避免監管缺失和披露失誤。
總之,券商在全面實行註冊制制度下所擔負責任可以説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在新股發行過程中,嚴格執行風險管理、信息公開等方面的職責,確保證券市場的安全和投資者的利益,並且不斷加強自身的內控和審查工作,控制發行環節中的各種風險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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