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醫生因醫療事故被刑事審判,雖“僅負次要責任”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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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入刑26年來,極少有醫生因“醫方負次要責任”而被批准逮捕、進展到審判階段。
撰文 | 凌駿
週三(4月12日),一樁因醫療事故引發的刑事案件在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若“醫療事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温紅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吊銷執業醫師證。
温紅是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兒科主任醫師,2015年她所在科室接診了一位急性白血病(高危)患兒,患兒後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認為診療過程存在嚴重過錯,遂於2016年提起民事訴訟,將廈大附一醫院告上法庭,2017年法院一審判定承擔“次要責任”。此後,家屬又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受理並刑事立案,檢察院在2019年2月27日批准逮捕並移至法院。
一位熟悉該案件的法律人士告訴“醫學界”,該案不尋常,“醫療事故罪”入刑26年來,極少有醫生因“醫方負次要責任”而被批准逮捕、進展到審判階段。
一名高危白血病患兒
死亡引發的案件
根據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官網信息,温紅仍在醫院參與工作。她是福建省醫學會兒科學分會血液組副組長、中國醫師協會兒科分會血液腫瘤學組委員,擅長小兒白血病及各種腫瘤的化療、地中海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疾病的診治。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2017年一審民事判決書,“醫學界”瞭解到了案件詳情。

2015年12月7日,患兒在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就醫時被診斷為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T細胞,高危),曾前後三次入院治療,並在第三次化療時出現發熱、膿毒血癥伴感染性休克,後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的控訴包括,擅自提前化療療程、第三次化療時盲目使用化療藥物甲氨蝶呤,未及時進行血藥濃度監測、患兒出現毒副反應後未及時採取有效的診療措施等。
醫院則辯解稱,化療療程的制定、化療藥物的選擇及使用劑量符合診療常規,治療中不存在未經同意而跳過治療療程的問題。“原告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自身疾病發展不可逆導致的。”
審理過程中,思明區人民法院委託湖南省湘雅司法鑑定中心進行了司法鑑定,鑑定書認定醫生化療方案、用藥均合規,但第三療程未按時監測(甲氨蝶呤)血藥濃度、未採取充分水化治療等,建議醫方過錯參與度為次要原因力。
最終法院認定,患兒所患疾病本身即屬高危組,綜合全案各方因素,在精神損害撫慰金單獨計賠外,認定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應當對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40%的賠償比例,合計賠償532008.7元。
但民事賠償終結後,該案又轉為刑事案件。除了被訴“醫療事故罪”,温紅還面臨140餘萬的刑事附帶民事索賠訴求。
庭審焦點:次要責任到底
要付多大責任?
為進一步瞭解案情,“醫學界”向思明區法院審管辦提出旁聽申請,截至週三(12日)開庭前未收到回覆。但據瞭解,這次審判前後持續了6個多小時。
據《醫師報》此前報道,針對該案件,一位律師曾透露,相關專家進行過專項學術論證,並表示“本案甚至不構成醫療事故,醫方也不應承擔次要責任。”根據我國刑法,“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據“醫學界”瞭解,此次庭審,雙方爭論點之一,正是温紅是否嚴重不負責任,與患兒死亡存在強烈關聯。公訴方認為,“次要責任”也可以算是(醫生)嚴重不負責任。
對此,前述法律人士對“醫學界”分析,相比於其他類型的刑事案件,醫療事故中要麼案情極其簡單、黑白分明,要麼屍檢確定,患者死亡主要是由醫生“失職”導致,否則醫生的醫療行為,應該更多地受到法律的保護。
一位廈門當地的醫療律師告訴“醫學界”,如果有新證據,比如説再次鑑定,結論改變,認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或者認定醫療過程嚴重違反診療規程,可能會立案。
如果沒有,或再次鑑定結論沒有改變,依舊是“次要責任”,一般不會刑事立案。“不然誰還敢當醫生。”她説。
温紅在求助《醫師報》時提到,原本公安機關依法初步偵查,便可獲得本例‘非罪’的邊界即‘次要責任’,兩次“次要責任”鑑定也意味着“非罪”鐵證,思明區檢察院本應糾錯止步,卻依舊批准逮捕並移至法院。
針對“次要責任”,“醫學界”查閲發現,今年年初“醫法匯”曾發佈《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顯示僅2019年至2021年,判決醫方需承擔責任的案件共計達6467件,其中醫方責任級別至少是“次要責任”或以上的,佔82.97%。
“根據這個數據,最終被定罪的醫生卻少之又少,就是因為大部分情況下都不宜刑事追究。”前述法律人士分析,“尤其是疑難雜症,有的還涉及院內不同系統合作,影響因素多。若疾病本身特點是導致不良臨牀後果的最主要因素,在刑法處置時對待個體醫者更應該‘寬泛’,而不是‘寬濫’。”
庭審結束後,“醫學界”在週四(13日)聯繫上温紅,對方表示,“案件拖了這麼多年,從司法到單位被對方(家屬)不停控告,身心俱疲,相信司法會公平公正。”而關於更多案件細節,温紅方表示因個人身心狀態,以及案件仍在審理中,暫時不宜多談。
何種情況下,醫生會構成
“醫療事故罪”?
上一次引發全民關注的醫療事故罪案,是福建長樂市醫院婦產科李建雪醫生一案。
作為福建省首例“醫療事故罪”涉案嫌疑人,李建雪歷經開除黨籍、被吊銷醫師職業執照,先後6次取保候審、半年多的監視居住。直至受到醫療屆多位專業人士的聲援和法律援助,2020年6月11日,二審判決書最終宣佈李建雪無罪。
該案的辯護律師、知名專業醫療律師鄧利強曾解釋説,認為(死亡)屬於患者身體特殊原因,及當時醫院和相關醫師的整體水平與認知的侷限問題,而不是具體某個人的不負責任。
在醫療糾紛中,何種情況下醫生可能被認定刑事責任?2019年發表的《違反醫療核心制度行為在醫療事故罪認定中的作用》一文曾做過統計,在2012年至2018年檢索到34份判定為“醫療事故罪”的案件,共涉及醫務人員62類行為對20項醫療管理制度的違反。
具體行為包括“明知超範圍執業,未轉診”“ 未進行皮試”“擅離職守”等,“醫學界”梳理發現,其中的案件邏輯多數較為清晰,以基層醫療機構為主,涉及的疾病本身並不“複雜”。
如在(2014)望刑初字第41號案中,出現了較為罕見的醫方負“次要責任”,卻被認定罪責的情況。該案中,患者死於罕見的藥物過敏反應,是自身特異性體質所致。但醫生在用藥過程中,解熱鎮痛藥+激素+抗生素同時肌肉注射和靜脈點滴,未遵循藥物説明書的配伍禁忌,被法院判定為“嚴重不負責任”。
事實上,多年來“醫療事故罪”一直是醫療法律界討論的焦點。由於醫療活動具有較高的風險性、未知性和專業性,醫療事故中的因果關係、注意義務和損害等認定較難,而“嚴重不負責任”雖有相關條款解釋,但始終缺乏明確界限的裁定標準,相關痛點始終存在。多篇相關論文都提出,應吸納具有醫學背景的陪審員加入審判組織,通過更專業的角度對醫學案件進行判斷。
其實,我國自1997年設立了“醫療事故罪”以來,在法學界和醫學界取消“醫療事故罪”的呼聲就從未間斷。
此前在“李建雪案”時,專業醫療律師趙因就向“醫學界”表示,醫療過失不僅要慎用刑罰,還應當修改刑法,廢除“醫療事故罪”。這名律師表示,對於那些由於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的患者傷亡,可以依據刑法的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然而,醫務人員在治療每一個患者時都擔負着很大的風險,如果將醫務人員的一般醫療過失行為入罪,勢必會加重他們的責任和思想壓力,影響醫學發展。
近年來,温紅一邊參與一線醫療工作,同時歷經被控告、民事庭審、後又被刑事立案,批准逮捕、取保候審。此前,她曾寫信向《醫師報》求助,稱“身為醫療組長,被以涉嫌醫療事故罪刑事立案,不堪幾年來‘準戴罪’身份的煎熬和愈來愈烈的折磨,特借業界媒體向行業同仁求助,以阻止此錯案‘最後一步’的鑄成。”
就像鄧利強曾經説過的那樣,“如果每位患者死亡都要醫生承擔刑事責任的話,誰還願意做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