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案中的訴求證據、辯駁證據、裁判證據——證據類型的故事(37)_風聞
学之仁者-04-17 22:17
訴求證據是指由證明主體提出的、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而表達和應用的證據現象,在證明中具有主動性和進攻性。辯駁證據是指證明主體提出的、為反對對方訴訟請求而表達和應用的證據現象,在證明中具有被動性和防守性。裁判證據是審判機關、仲裁機構進行裁判活動、處理權益爭議中所表達和應用的證據現象。由於裁判活動本身具有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要求,人們要求裁判活動應當具有正當性、公平性、正義性和合理性,因此,裁判證據應當成為訴訟證據中的理想證據。訴訟證據有時候可能只能或是訴求證據、或是辯駁證據、或是裁判證據,但不是絕對的,它也可能同時既是訴求證據、又是辯駁證據、還是裁判證據。同一證據現象被訴求、辯駁、裁判三方都進行表達和應用的情況是比較普遍的,只是三方都是從各自的證據利益和證明需求出發,對同一的證據現象進行不同的證據解讀罷了。
唐長久在擔任湖南江永縣委書記、永州市市委常委兼宣傳部長、秘書長和市委副書記兼中心城市建設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期間,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 1534.35 萬元經濟損失;因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 213.94 萬元(其中未遂 16 萬元),被檢察院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提起公訴,並且列出所有訴求證據加以證明,包括證人證言、唐長久任職及其職責職權資料等書證、相關地塊土地出讓資料等書證、受賄款項和物品等物證和款物來源書證、唐長久的供述和辯解。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唐長久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辯解和辯護,提出了反對指控的 8 條意見,也列出了所有辯駁證據加以證明。法官經過庭審調查後,對辯解和辯護的 8 條意見逐條進行了評議,並逐項列出了法官的裁判證據:
第一,採納 2 條辯駁證據:一是辯護人提出“由於濫用職權行為與受賄行為有牽連關係,應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對唐長久按受賄罪定罪量刑,而不應數罪併罰”。對此,法官認同辯護人對相關證據、事實和法理的認識,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二是辯護人提出唐長久“與馮愛華共同收受馮德毅 10 萬元定性不當”。法官認為“因案件事實中缺乏唐長久是利用職務便利這一客觀條件”,庭審調查所確認的證據無法證明這一點,而辯護人提出的證據質疑能夠成立,故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
第二,部分採納 1 條辯駁證據:辯護人提出“指控收受王青松 30 萬元和 6.48萬元奧運金幣、收受楊光勝 2.58 萬元金質鳥巢、收受蔡方年 2005 年 2萬元、收受唐海燕 5 萬元,以上共計 46.06 萬元證據不足”。法官根據庭審確認的證據,逐項進行了評議:①唐長久對於 2007 年農曆 12 月底的一天收受王青松 20 萬元的供述不穩定,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司法原則考慮,宜就低不就高認定受賄 10 萬元。②對 2008 年農曆 12 月底在永州市委辦公樓前停車場收受王青松賄賂 10 萬元,唐長久除在紀委作過供述外,在偵查階段沒有如此供述,且其在偵查階段供述收錢的地點、金額與行賄人的證言不能印證,證據不足。③“唐長久對 2005 年農曆 12月底的一天收受蔡方年賄賂 2 萬元的供述與行賄人的交代在時間、數額上均存在矛盾;收受楊光勝一張 0.5 萬元購物卡、2000 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在江永縣武裝部宿舍內收受唐海燕 5 萬元、2010 年春節前收受尹玉林 2 萬元這三筆事實,因行賄人的證言與唐長久的供述在金額上不一致,又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能認定唐長久受賄。”④“收受王青松 6.48 萬元奧運金幣、收受楊光勝 2.58 萬元金質鳥巢這兩筆事實雖然沒有實物奧運金幣和金質鳥巢來證實,但有唐長久在偵查期間的有罪供述、自我交待材料和行賄人的證言及銀行證明材料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第三,不予採納 5 條辯駁證據,這裏列舉 2 條:一是辯護人提出“指控收受蔡方年 100 萬元存在定性錯誤”,認為是蔡方年給予唐長久的投資利息而非行賄受賄。法官通過庭審查明的證據和事實認定:蔡方年作為永州天宇地產公司法人代表,1997 年至 2007 年期間,唐長久在蔡方年做成電器生意、收回工程款、擔保競拍土地保證金、中標土地競拍等方面提供了幫助和支持、關照。“為感謝這些年來唐長久的支持和關照,蔡方年先後 3 次送給唐長久錢物,摺合人民幣共計 103.42 萬元,其中未遂16 萬元。”其中,2007 年 10 月,唐長久的情婦“馮愛華與蔡方年協商以馮年華(馮愛華之妹)的名義借給天宇公司 150 萬元,雙方約定按月息 3 分支付利息。蔡方年為感謝唐長久多年來對他的關照,主動提出除公司支付 3 分的利息之外,自己額外再送給唐長久 100 萬元。”“在正式辦理借款手續時,蔡方年向馮愛華提出將送給唐長久的 100 萬元按每月付 2 分利息的形式分期送給唐長久,蔡方年同時向馮愛華表示如果此事以後敗露,就説是按 5 分的月息支付的利息,馮愛華當即表示同意,並將此情況告知了唐長久,唐長久予以認可。事後,蔡方年每次將送給唐長久的錢與實際支付給馮愛華的利息款一起給馮愛華,馮愛華每次收到錢後,都會及時將收錢情況告知唐長久,但錢一直由馮愛華保管。截至唐長久案發,蔡方年以每月 2 分利息的形式已送給唐長久 84 萬元,尚有 16 萬元因案發沒有送出。”以上事實,“不僅有唐長久進入司法程序後作過的 1 次供述和書寫的親筆供詞,且有證人蔡方年、馮愛華的證言, 能相互印證。正是由於唐長久多年以來利用擔任永州市委領導的職務便利為蔡方年謀取利益,蔡方年才利用這次借錢付利息的機會送了 100 萬元給唐長久。”雖然馮愛華、唐長久在檢察機關調查時均翻供,但對其翻供的解釋不合常理。”“唐長久收受蔡方年通過付利息方式送的 100 萬元應屬受賄。”二是辯護人提出“唐長久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官通過庭審查明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唐長久“在接受調查時,主動供述了有關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但後又全部翻供,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
法官通過對訴求證據和辯駁證據的當庭審查、確認,明確認定了裁判證據,確認了唐長久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2012 年 5 月 17 日作出了一審判決:唐長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