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最高法副院長李國光解讀五筆字型第四版訴訟案_風聞
骆飞鱼-古人今人若流水,共看明月皆如此。04-17 01:13
1992年至1996,王碼公司與東南公司,就五筆字型第四版發生訴訟案。支持東南公司的聯盟裏,有聯想的倪光南、長城的曾硯明、曉軍的雷虹,四通的劉菊芬等。
最高法副院長李國光曾發表過文章,詳細解讀過五筆字型編碼法專利侵權案。
要點如下:
1:本案的特點是,以專利權人的改進技術對抗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不僅在我國是首例,在外國也沒有先例。
2: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應當清理原專利審批過程,將專利權利要求書確定的權利保護範圍作為適用等同原則和禁止反悔原則的唯一標準,合理解決對權利要求內容的“寬解釋”和“窄解釋”,依法準確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3:三版專利獨立要求的前序部分均為公知公用技術,特徵部分所載的區別特徵是:採用經優化(優選)的220個字根構成對簡、繁漢字和詞語依形編碼的編碼體系。原告王碼公司王永民在中國專利局審查批准其專利時,明確承諾“220個字根的優選及其組合是本項發明的精華和核心”。因此,四版技術與三版專利技術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屬等同,在侵權訴訟中,不允許對審定公告確定的專利權利的保護範圍作任意擴大調解,本案應當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4:法院查明:1992年2月26日,中國專利局將漢字五筆字型第三版即“優化五筆字型”技術發明專利授予河南省計算中心、北京市王碼電腦總公司、河南省南陽地區科委、河南省中文信息研究會等四單位。
5:王碼公司經與其他專利權人協議,由其作為唯一代表,獨家對外全權實施該專利並處理有關事務。
該發明專利是王碼公司的五筆字型漢字輸入技術的第三版技術(220個字根);其第二版技術(235個字根),於我國專利法施行前申請並獲得美國、英國專利權;其第四版技術(199個字根)未申請專利,於1986年向社會公開並推廣使用。雖然五筆字型二、三版獲得了專利權,但王碼公司向其國內外用户提供的均是第四版技術。
6:嗣後,一些技術人員根據減少字根、易學易記、增強規律性、提高鍵入速度的目的,改進形成在社會上廣泛使用的漢字五筆字型第四版技術。
三版和四版確有不少相同之處,三版和四版的不同點在於:(1)四版技術與三版專利技術相比,所用的字根減少了21個,它是由199個字根組成的編碼體系。(2)四版技術在5個區位字根所對應的鍵盤鍵位發生了變化,將三版專利技術5區下面5位對應字根移到了3區的位置,在標準的英文鍵盤上作比較,兩者的編碼有很大不同。(3)四版技術減少了字型,即由三版專利技術中使用的左右型、上下型、外內型和單位型四種變成左右型、上下型和雜合型三種。
此外,四版與三版具有不同的技術目的。三版專利技術以減少重碼為第一目標,用户易學易記為第二目標;四版技術則以用户易學易記為第一目標,而把減少重碼作為第二目標。四版採用了減少編碼字根的數量,增強字根的分組的規律性,配合減少字型,精簡編碼規則等技術手段,形成了由199個字根構成對漢字依形編碼的新的編碼體系。
這一改進產生了明顯的技術效果,使得四版的最高輸入速度比三版專利技術的最高輸入速度提高近一倍。由此可見,從這類編碼技術發展的角度看,三版專利技術屬於低版本,四版技術屬於高版本,低版本的技術內容不能覆蓋高版本的技術內容,先進的技術可能源於落後的技術,但落後的技術不能覆蓋新的技術。
7:王碼公司在本案訴訟前,早就將二版技術(235個字根)在美國申請了專利,而王碼公司向美國計算機公司提供的是涉及侵權訴訟的四版技術,美國計算機公司沒有因為受美國專利法保護的是二版專利技術、四版技術未申請專利而拒付使用費。這一事實,正是王碼公司在訴訟中所堅持的三版和四版等同的理由之一,也是一些專家主張本案處理應同“國際接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並沒有採納這些理由和主張,而是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立法本意認真而準確地作了判斷。
8: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本案中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的核心是,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必須全面審查專利申請時所確定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保護範圍,包括技術特徵和附圖、方案,對發明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不能作擴大解釋(即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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