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遠東審判中的證明路徑——證明方法的故事(1)_風聞
学之仁者-04-18 20:34
證明方法是證明主體在感覺、思維及其技能方面的本領、能耐的體現,包括所有解決證明問題的途徑、辦法、手段、竅門和程序等,也包括了證明技術、證明藝術在內。證明技術是指根據實踐經驗和科學原理而發展成的各種證明活動的操作方法與技能。證明藝術是指富有創造性、技巧性、簡潔性的證明技術。證明方法包括了思考方法和行為方法兩個方面。思考方法比如思維方法、思維技巧、思維藝術等,行為方法比如實驗方法、檢查方法、感覺方法等。本章主要從證明活動思維方法的角度進行介紹,它不同於檢查、實驗等技術方法,也不同於勘驗、辨認等特種方法。
證明路徑是指證明主體在證明活動中進行證據實踐的方向、線路和道口。通俗地説,證明路徑問題就是證明活動的路線和方向問題,是全部證明活動的前提性、基礎性的問題。確定證明路徑,對於證明活動的成功和效率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證明方向弄錯,或是證明線路弄錯、證明切入點弄錯,證明活動可能就要大費周折、事倍功半,甚至無功而返。可以説,確定證明路徑是證明方法中的基礎性方法。確定證明路徑往往集成了多種證明方法和技巧,特別需要證明主體的智慧和靈性。
1946 年 9 月至 10 月,在著名的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犯進行審判的紐倫堡審判後,國際軍事法庭蘇聯籍法官、司法少將伊 - 特 - 尼基欽科在近 15 萬字的判決書後附了近 2 萬字的“不同意見”,雖然被西方一些人戲謔為“狗尾續貂”,但是,他所選擇的證明路徑還是十分理智的。這裏僅談談其中所提出的“對耶爾馬 - 沙赫特的無罪判決是錯誤的”觀點的證明路徑。
尼基欽科通過 5 條證明路徑來證明自己的觀點:①沙赫特自覺地並有意地支持國社黨,幫助法西斯在德國奪取政權。希特勒上台後,沙赫特 1933 年被任命為德國國家銀行總裁,他想出辦法通過五年期債券制度,從短期金融市場上為德國軍備籌集了鉅額經費。1934 年被任命為德國經濟部長,該部“被賦予進行戰爭的經濟準備工作的任務”。沙赫特積極地組織了德國的經濟以準備戰爭。他在 1938 年的演講中指出,這個組織在德國重整軍備中起了巨大的作用。1935 年他被任命為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戰爭經濟全權委員的任務是要把一切經濟資源都用來為戰爭服務。”“戰爭經濟全權委員在他的職務範圍內有權發佈與現行法律不符的法令。”沙赫特成為了通過德國經濟部和德國國家銀行來籌集戰爭經費的負責人,是德國重整軍備工作的中心人物。1937 年 11 月被任命為不管部部長至 1943 年 1 月被免職。這是從沙赫特所任職務及其職權職責、所發揮的積極主動作用的路徑,來證明其對於戰爭所應負的罪責。②希特勒提出具體侵略計劃一個月後,沙赫特提出了“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所進行的動員準備工作”的報告,把戰時利用德國經濟的制度,從利用工業、原料資源和人力起,直到分發 8 千萬份配給證止,都詳細規定好了。他在 1938 年 11 月 29 日的演講中宣佈,德國國家銀行的政策使得德國可能建成“一個卓越無比的戰爭機器,而這個戰爭機器又使得實現我們政策的目標成為可能”。1935 年沙赫特就向美國領事富勒宣佈:“殖民地對於德國是必要的。如果可能的話,我們將通過談判來取得殖民地; 否則我們將奪取殖民地。”沙赫特也向法庭承認,對於捷克斯洛伐克的軍事壓迫“有幾分是他的工作的結果”。這是從沙赫特具有戰爭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參與策劃、準備侵略戰爭的語言和行動方面所列出的證據,是戰爭犯罪的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③沙赫特參與劫掠已經遭受希特勒侵略的國家的公私財產。1938 年 3 月 11 日,在接到希特勒關於進攻奧地利的最後指示後參加戰爭經濟工作人員會議,提議並由會議決定了所有財政會計按照 2 先令等於 1 馬克的匯兑率折成馬克計算。在德國佔領捷克斯洛伐克後,負責接受該國國家銀行。1941 年給馮克寫信,提議更有效地剝削佔領區。以經濟部長的資格簽署了一系列法令,規定劫掠居住在德國的猶太人的財產無罪。這是從沙赫特直接負責組織從佔領區大面積、無差別地擄掠公私財物的行為上、同時也是直接為本國的侵略戰爭提供經濟支持的方面進行證明的證明路徑。④列出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所依據的憲章規定,證明沙赫特的行為符合憲章所規定的罪狀:破壞和平罪是“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與實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戰爭罪是“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此種罪行包括,但不限於:殺害或虐待屬於佔領區或在佔領區的平民,或為從事奴隸性勞動或為其他目的而將平民掠走;殺害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擄掠公私財產, 恣意破壞城市鄉村,或非為軍事需要而進行毀壞。”“參與制定或實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與同謀者,對於任何人為實現這種計劃而作出的一切行為都要負責。”這是從全部審判活動所依據相關國際法律規定的路徑上所進行的證明,確認沙赫特的種種行為都符合相關法律所規定的罪狀。⑤指出判決書的判詞在沙赫特刑事責任上的自相矛盾。判決書述明:“一個計劃,即使只是許多人中的一人想出來的,如果有許多人蔘與其執行,仍然是共同的計劃;執行計劃的人不能因為他們是受了想出計劃的人的指揮而免除責任。希特勒決不能獨自發動侵略戰爭。他必須取得政治家、軍事領袖、外交家和商人的合作。當這些人明知他的目的而和他合作的時候,他們就成了他所創議的計劃的同謀者。如果他們明知自己在做什麼,他們就不能因為受了希特勒的利用而被認作無罪。他們的任務雖是獨裁者所指定,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對其行為的責任。”通過引述判決書中的這些內容,從法理的路徑,同時也是判決書中所確認的法理的路徑,對判決書未對沙赫特判罪的一種批駁。通過列出判決書中的證據與其結論的自相矛盾,進而證明法庭對沙赫特無罪判決的錯誤,使法庭未判決沙赫特有罪在事實、法理和邏輯上都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