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發實乃欺詐發行“看門人”未勤勉盡責被立案_風聞
灯塔媒介-04-18 15:40

燈塔媒介4月18日訊,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000776)4月17日晚間公告稱,公司於 2023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382023005號),因公司在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美尚”) 2018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業務中未勤勉盡責,涉嫌違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廣發證券表示,公司將積極配合證監會的調查工作,並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
*ST美尚遭立案調查
2021年12月,*ST美尚及控股股東王迎燕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4月11日,*ST美尚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欺詐發行,證監會擬對公司罰款1330萬元,對控股股東王迎燕罰款1510萬元並採取證券市場終身禁入措施。
經證監會查明,*ST美尚2015年公司招股説明書、2015年至2019年年報、2020年半年報、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2017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2019年3月25日,*ST美尚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募集資金總額9.3億元。根據*ST美尚在非公開發行期間存在實控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財報存在虛假記載等情形,*ST美尚不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0號)第九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發行條件。
證監會認定,*ST美尚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對此,證監會擬對*ST美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330萬元罰款;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王迎燕擬被處以1510萬元罰款,並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其餘相關責任人被處5-70萬元不等罰款,3名責任人被處3年證券市場禁入。
未勤勉盡責
公開資料顯示,廣發證券成立於1991年,是國內首批綜合類證券公司,先後於2010年和2015年在深交所及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擁有投資銀行、財富管理、交易及機構和投資管理等全業務牌照,控股廣發期貨、廣發信德、廣發乾和、廣發資管、廣發控股(香港)、廣發融資租賃及廣發基金,投資參股易方達基金(並列第一大股東)。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廣發證券共設立分公司25家、證券營業部284個,已實現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全覆蓋。
2022年,廣發證券實現營收251.32億元,同比減少26.62%;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79.29億元,同比減少26.95%;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為71.46億元,同比減少29.54%。
2015年,廣發證券是*ST美尚首發時的保薦券商,並後續在*ST美尚的定向增發 中擔任主承銷商。
目前,廣發證券總市值約1185億元。
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
今年以來,已有東北證券、東興證券等上市券商公告宣佈遭證監會立案,事由涉及在上市公司首發、再融資項目中未勤勉盡責,相關上市公司均被監管查出涉及重大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情況。
中介機構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之一,承擔着推動市場發展、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等諸多職責。全面註冊制的到來,也對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為“看門人”,中介機構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1. 信息披露: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應當履行披露義務,如提供準確、完整和及時的信息,確保投資者能夠了解所投資的項目或產品的真實情況,從而降低交易風險。
2. 風險評估:中介機構應當對所推薦的投資或交易進行風險評估,並向投資者説明投資或交易存在的風險和可承受風險水平等信息,幫助投資者作出合理的風險決策。
3. 合規監管: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增加監管部門發現、制止和懲治市場違法行為的機會,確保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4. 投資者保護: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的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和財務狀況等因素,提供投資建議,併為投資者提供個性化的諮詢服務和管理建議,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如果中介機構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違反職業道德,將可能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對其存在監管風險。因此,中介機構需要充分重視自身的“看門人”責任,積極加強內部監管和風險管理,從而建立穩定的信任基礎。
(以上內容與燈塔媒介立場無關,相關內容不對各位讀者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