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淵潔稱永不再發表作品,不能全怪“維權艱難”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4-19 22:57
四環青年
2023年04月19日 16:48:58 來自北京市

文丨克鮮
在2021年底宣佈《童話大王》休刊、一心用於商標維權的鄭淵潔,如今又高調發文稱不再維權,寫出的作品包括已經寫出的長篇小説等永遠不再發表。
據他自己説,他有673個侵權商標沒有維權成功,如今已“對商標維權喪失了信心”。
673個商標都是什麼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但鄭淵潔向舒克(上海)管道設備服務有限公司、蘇州燃氣設備閥門製造公司討説法,認定這兩家侵犯了他的“舒克”商標,還是讓人有點費解。
首先來釐清一個基本事實,雖然鄭淵潔在多個類別上註冊過“舒克”商標,但是他沒有在管道設備這個類別上註冊過“舒克”商標,而蘇州燃氣設備閥門公司在管道類別上成功註冊了“舒克”“蘇舒克”等商標。
此外,“舒克(上海)管道設備服務有限公司”是德國SCHUCK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名稱中的“舒克”是SCHUCK的譯名。
鄭淵潔認為,德國SCHUCK公司翻譯名稱時應當避讓“舒克”,可以叫“樹克”“樹可”“束可”“薛克”“沙客”“術克”“術柯”“術殼”……

他的訴求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宣佈這些商標無效,這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呢?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就是“註冊優先”原則:具體類別上的商標,誰先註冊,法律就保護誰。
在管道閥門類別上,鄭淵潔沒有註冊過“舒克”商標,相反他要求宣佈這個商標無效,那麼就要證明這些已註冊的商標“損害他人的現有在先權利”。
比如,有公司搶注商標,導致消費者誤認。
之前東京奧運會上多名中國運動員的姓名,被無良商家搶注商標引發公憤,就是侵犯到了運動員的“在先權利”。
《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的名稱。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説明:
如果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構成侵權的前提是“足以引人誤認”。
比如,有商家在童裝上搶注“舒克”商標,鄭淵潔就能以“足以引人誤認”提出抗辯,要求撤銷商標。
但燃氣管道公司註冊“舒克”商標,會讓人誤以為這是鄭淵潔的產品嗎?童話裏的“舒克”能為“管道舒克”提升品牌口碑,構成不正當競爭嗎?因為鄭淵潔寫了“舒克”,所以德國SCHUCK公司,就要翻譯成“束可”“術克”“術殼”,這公平嗎?
我們要保護知識產權,但也要防止知識產權保護被濫用。
之前我們已經見證過“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以及“青花椒魚”等“碰瓷式維權”,註冊了一個商標就覺得可以壟斷這個字眼,全世界都不能用,用了就是侵權,這就走向了知識產權的反面。

況且,這次鄭淵潔根本就沒註冊管道類目上的“舒克”商標,僅僅因為自己寫過“舒克”,就認定其他公司不能用“舒克”這個詞,實在説不過去,更別説“舒克”這個詞本來就是外國人名的音譯了。
鄭淵潔還寫過“貝塔”,要知道“貝塔”也是希臘字母β的音譯,在數學、科學上有很多應用,比如貝塔變量、貝塔射線,照這個維權的邏輯,是不是以後全世界做數學題時都不能用“貝塔”這個音譯了呢?
其實,司法機關不是不重視鄭淵潔的知識產權維權。
2019年,鄭淵潔實名向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舉報有網店售賣他的盜版書,全國、江蘇兩級“掃黃打非”辦突擊檢查、公安當天立案,10人被判侵犯著作權罪,該案被分別寫入了2020年江蘇省高級法院和省檢察院的報告中。
當然,這些年鄭淵潔為商標維權所做出的努力,客觀上也推動了法律的完善和公眾對知識產權的關注。
但他從之前宣佈維權不成功《童話大王》就不復刊,到這次發文不再維權並表示永不發表作品,是不是法治意識少了,賭氣、要挾的味道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