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貪污案中的多路徑證明——證明方法的故事(4)_風聞
学之仁者-04-22 19:04
2004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查辦了吉首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兼副局長楊祥雲、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長劉清芳、原有限公司經理劉國瑞貪污案。2002 年 2 月,楊祥雲組織、策劃並安排劉清芳、劉國瑞以企業改制的名義,共同出資 19 萬元,買斷了劉清芳、劉國瑞所在職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萬溶江分公司(以下稱分公司,系萬溶江鄉政府的鄉辦集體所有制企業),註冊成立了有限公司這一股份制民營公司,並註銷了分公司。在買斷過程中,在分公司沒有債務的情況下,隱瞞分公司資產 1023.508199 萬元(含分公司存有土地 38.63 畝價值 818.1738 萬元和淨資產 218.334399 萬元),轉化為劉清芳、劉國瑞等人的個人資產,其中劉清芳佔公司總股本的 90.7%,劉國瑞佔 2.1%,另 5 人合佔 7.2%。此外,2000 年下半年至 2003 年 12 月期間,楊祥雲兩次盜賣了吉首乾州世紀大道工程指揮部已徵用土地共計 15.59 畝,獲款472.155 萬元,成為有限公司的資產。
此案是當時湖南省檢察系統查辦的第一件個案犯罪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貪污案件。此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作為貪污犯罪主犯的楊祥雲,並未直接掌握貪污所獲的公共財物。為證明和確定楊祥雲為貪污主犯,辦案人員採取了“多路徑包圍性證明”的方式,使其在證據、事實面前無可逃遁。
第一,從楊祥雲在隱瞞集體財產中的特殊身份來進行證明。分公司與鄉國土所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楊祥雲以鄉黨委副書記、國土所長之職兼任分公司法人代表和經理。後楊祥雲先後升任吉首市國土局黨組副書記、書記兼副局長,並且分管萬溶江鄉所在地區乾州新區的國土管理工作。這些職務和職權中,或者是鄉黨委領導,或者是分公司的主要領導,或者是領導分公司的上級領導,熟知分公司的資產狀況,對於分公司的經營活動、“企業改制”、人事安排等具有較大的決定性作用,對於希望發展本鄉經濟的萬溶江鄉黨委、鄉政府有較強的影響力。
第二,從楊祥雲在隱瞞集體財產中所起的主要作用來進行證明。① 2001 年 1 月,楊祥雲任吉首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兼副局長並且分管萬溶江鄉所在地區乾州新區的國土管理工作。2002 年初,楊祥雲主持召開國土所與分公司政企分家會議,分家後的分公司只留下劉國瑞、劉清芳兩人,由楊祥雲安排兩人分任分公司經理、副經理。②政企分開後,楊祥雲要求劉國瑞、劉清芳出面,以企業改制是大氣候、買斷公司所有權對萬溶鄉政府沒有損失並且還能得到一筆買斷費為由,向鄉政府提出買斷分公司所有權。楊祥雲本人也以此為藉口,多次向鄉黨委書記楊佳蘭提出買斷分公司所有權,並多次催促楊佳蘭儘快辦理。③因鄉政府要求買斷前需要對分公司的資產進行審計,楊祥雲安排劉國瑞提供部分分公司資料進行了審計,經審計認定分公司資產為 739 萬元。楊祥雲因此擔心鄉政府不同意買斷,又授意劉國瑞、劉清芳在向鄉政府彙報分公司資產時要少報資產、多報困難。後又專門對劉清芳起草的公司負債表進行了修改,確定了一份虛假債務表。該表隱瞞了分公司的實際財產情況, 虛構了分公司的債務大於債權 8.5 萬元的情況。④ 2002 年 2 月,鄉黨委書記楊佳蘭、鄉長彭雲聽取了劉國瑞、劉清芳按照虛假債務表進行的關於分公司資產情況彙報。楊祥雲也參加了這次彙報,並就買斷公司所有權的理由作了補充發言,強調公司經營困難,資金緊張,改制是大氣候等,並就買斷分公司的價格與鄉政府談價。⑤經楊祥雲的多次催辦, 2002 年 2 月 6 日,萬溶鄉政府與劉國瑞、劉清芳簽訂了買斷協議,由劉國瑞、劉清芳共同出資 19 萬元買斷分公司所有權。買斷後所隱瞞貪污的分公司資產有:土地 38.63 畝,評估價 818.1738 萬元;淨資產 218.334399 萬元。⑥經楊祥雲安排,劉國瑞、劉清芳註冊成立了有限公司,企業性質由集體所有制改為股份制,分公司資產佔有限公司 98.3% 的股份,劉國瑞、劉清芳各佔公司 0.85% 的股份,二人分任執行董事、總經理。⑦ 2003 年 2 月 16 日,楊祥雲主持召開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安排劉國瑞代表原分公司,以承擔分公司債務為由,將分公司在有限公司中的 638萬元股份轉到劉清芳等人名下,其中:轉到劉清芳名下股份 570 萬元,劉國瑞名下股份 10 萬元,其他 5 名股東名下股份 58 萬元;將有限公司未分配的 38 萬元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後同時增作劉清芳的股本。同時,會議以劉國瑞年齡偏大、銀行貸款資質上不去為由,免去劉國瑞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選舉劉清芳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劉國瑞任經理。2003 年 4 月劉國瑞退休後,楊祥雲將其返聘到楊祥雲主管的徵地事務所上班,每月工資 800 元。⑧ 2003 年 5 月26 日,楊祥雲安排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由劉國瑞代表分公司將該公司剩下的 117 萬元股份全部轉到劉清芳名下,增作劉清芳的股份。至此, 劉清芳股本金 731.5 萬元,佔有限公司股份比例的 90.7%,劉國瑞股本金 16.5 萬元,佔股比例 2.1%,其他 5 名股東共佔 7.2%。有限公司成為了劉清芳絕對控股的民營公司。5 月 28 日,楊祥雲安排劉清芳提交申請工商部門註銷了分公司。
第三,從楊祥雲盜賣國有土地中的主要作用來進行證明。① 2003 年12 月,楊祥雲與榮昌公司洽談好價格後,由有限公司以吉首市國土局名義,以每畝 35.7 萬元的價格將 41.6 畝土地出售。其中,包含了吉首乾州世紀大道工程指揮部已徵用土地 7.35 畝,其價值 262.395 萬元土地款由有限公司收取。② 2002 年至 2003 年 3 月,州外經局與楊祥雲聯繫購地事宜並共同看地,楊祥雲表態以每畝 34.5 萬元的價格出讓 9.45 畝土地。其中,包含了吉首乾州世紀大道工程指揮部已徵用土地 6.08 畝,其實際得款 209.76 萬元由有限公司收取。③ 2003 年 3 月,乾州新區指揮部對已徵收的土地進行清理,劉國瑞等人發現州外經局所徵之地佔用了指揮部的已徵用土地,先後兩次向楊祥雲彙報,楊祥雲均以出售土地是與指揮部換地為由,要劉國瑞等人不要上報乾州新區指揮部,由楊祥雲出面與指揮部主管土地的領導協調以調換土地和結賬的方式處理。劉國瑞等人後未再參與處理此事。④楊祥雲事先知道出讓給榮昌公司的土地中含有指揮部已徵土地 7.35 畝、出讓給州外經局的土地中含有指揮部已徵土地 8.24 畝的情況,其出售價格也是楊祥雲與榮昌公司、州外經局直接洽談。劉國瑞等人發現盜賣土地之事後向楊祥雲彙報,楊祥雲禁止了他們上報並隱瞞了此事。楊祥雲盜賣土地的行為是故意的、主動的並且既遂,所得款項均由劉清芳控股的有限公司所收取。
第四,從楊祥雲與劉清芳的特殊關係來進行證明。① 2001 年 3 月,
1956 年出生、時任吉首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兼副局長的楊祥雲,與 1975 年出生、時任分公司出納的劉清芳兩個已婚人員,在吉首水電賓館發生了婚外性關係,以後二人長期保持情人關係。此後,楊祥雲對分公司財產的貪污活動,都是與自己同劉清芳的特殊關係的發展相適應的。② 2002 年初,楊祥雲主持國土所與分公司政企分家,只留下劉國瑞、劉清芳兩人,劉清芳由原分公司出納升任分公司副經理。③從 2002 年初到同年 2 月 6 日,在楊祥雲的操縱下,劉國瑞、劉清芳買斷了分公司所有權並隱瞞貪污了分公司鉅額資產。④ 2003 年初,楊祥雲向劉清芳提出各自分別離婚後兩人再結婚的要求,並與劉清芳商量由劉清芳任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等楊祥雲退休後再接着做,劉清芳表示同意。⑤劉清芳任有限公司董事長併成為控股股東後,楊祥雲多次提醒要求劉清芳離婚,否則有限公司便會成為劉清芳與其丈夫的共同財產。2003 年 5 月 8 日,劉清芳與夫陳某某離婚。2003 年 11 月楊祥雲與妻吳某某離婚,2004 年 3 月楊祥雲與劉清芳結婚。
第五,依法論理來進行證明。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於貪污罪的有關規定中規定:“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行為人控制公共財物後,是否將財物據為自己有,不影響貪污既遂的認定。”這裏的實際控制,是對公共財物的一種有效支配,體現為行為人已經實現了對於公共財物的支配權,即對公共財物的非法佔有。非法佔有不等於“據為己有”。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的方式多種多樣。有時候,行為人將貪污所得財物處分給其關係人,或者將財物置於由其控制的他人保管之下,都是一種非法佔有。楊祥雲在分公司改制時操縱劉國瑞、劉清芳採取做假賬隱瞞公司資產、欺瞞股東轉變股份配額等手段,將分公司絕大部分資產轉到先是情人、後成為妻子的劉清芳名下,通過控制劉清芳從而控制公司財產,達到了非法佔有的目的。
2006 年 7 月 27 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楊祥雲犯貪污罪,貪污公共財產共計 1495.663199 萬元,系主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清芳犯貪污罪,系從犯,貪污公共財產共計 1023.508199 萬元,犯罪後自首,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50萬元;劉國瑞犯貪污罪,系從犯,貪污公共財產共計 1023.508199 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2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