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新規,買房的人一定要看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04-23 14:25
今天跟大家聊一個法律技術貼,跟買房有關。有買房需求的朋友,一定要關注。最高法院在前天發了一個批覆解釋,法律朋友圈紛紛轉發,具體內容見下圖。

由於批覆內容略有晦澀,有些朋友不一定完全看懂。我給大家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方便大家理解。
假設你買了一套房,錢也交了,但是在房子還沒拿到前,開發商破產了。
在這個時候,你會遇到什麼情況?你能夠百分之百拿到你的房子嗎?
你可能會遇到以下幾種情況:
1、銀行跑過來説,對不起,這個房子是它的,因為開發商在建樓的時候,由於缺乏資金,已經把樓盤抵押給了銀行。所以,銀行要行使抵押權。
學過法律的朋友應該知道,一般來講,抵押權是優先的。
在通常的情況下,哪怕你已經跟對方簽了合同,並且交付了款項,但是如果對方的某項資產已經抵押給了別人,則獲得抵押權的人,可以依照抵押權對該資產優先行使權利。
也就是説,如果僧多肉少,欠債人的資產不夠分,則一般來講抵押權人排在第一位,可以先分。
2、建築公司跑過來説,對不起,這個樓是我蓋的,由於開發商還沒有支付我工程款,所以我要求把這個樓拍賣掉,用拍賣所得的錢,優先支付我的工程款。
幹過建築的朋友應該知道,開發商在很多時候只是一個殼。它一般不會自己去蓋樓,而是會找建築公司來蓋樓。開發商在拿到地之後,一般會搞一個招標,然後讓中標的建築公司幫它蓋樓。
等樓蓋完後,開發商支付建築公司工程款。
按照原先的法律規定,建築公司可以就其所開發的樓盤,享有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
也就是説,假設開發商破產,沒有其他資產可以還債,則建築公司可以把它蓋的樓盤,先行扣住,然後通過拍賣該樓盤所得的價款,優先獲得它的工程款。
大家看到這兒,是不是有點傻眼?
自己辛辛苦苦買個房,以為交完錢後,房子便會百分之百到手,但其實不一定。如果遇上不靠譜的開發商,在交房前率先破產,則可能還會有另外兩大巨型債主,跑過來跟你搶開發商的那點殘羹冷飯。
最高法院的這條批覆規定,便是為了解決這種矛盾和困境而出台。簡單來講,如果你是一個消費者,購買這個房子是為了自己居住,且已經支付了全部款項,則你有最高的優先權。
即你可以把銀行和建築公司甩在身後,優先拿到這套房子。至於銀行和建築公司的利益損失,是它們自己的事情,跟你沒有關係。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最高優先權的獲得,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你必須以居住為目的;第二,你已經支付完了全部購房款項。
如果你沒有滿足這兩個條件,則你無法獲得最高優先權。
另外,如果這個房子已經成為爛尾樓,沒有蓋完也無法蓋完,且無法交付,則作為買房的消費者,可以優先於銀行和建築公司,要求將自己的購房款予以返還。
也就是説,如果開發商破產,房子也成了爛尾樓,但開發商賬上還有一些錢的話,買房的消費者可以優先把自己的購房款要回來,不用管銀行和建築公司的損失。
整體來講,這個新規完全偏向於購房消費者。
基於這個新規,在此也要提醒一下銀行和建築公司,以後遇到樓盤抵押和建設時,需要務必小心。
尤其對於搞建築的朋友來講,以後在遇到開發商招標時,最好先考察一下開發商的資金情況。如果開發商資金情況不太好,建議不要一股腦扎進去,甚至搞帶資建設。
因為一旦開發商資金週轉不靈,或者資金鍊斷裂,你大概率也會跟着倒黴。因為到時候,開發商賬上那僅有的一點資產或者錢,會被用來優先償付給購房消費者。
從本質上來説,法律是一個分蛋糕的遊戲。法律不能直接創造財富,而只是在不同人之間,進行財富和利益的切割。法律規則的改變,會影響不同人之間的財富分配格局。
在原先的規則下,可能這個人分得多一些,那個人分得少一些。在新規則下,可能那個人分得多一些,這個人分得少一些。
同時,法律規則的改變,也可以調節生產。
在最早的時候,由於中國比較窮,樓盤建造能力比較弱,所以法律優先保護銀行的利益。因為只有銀行,才有足夠的資金實力,貸款給開發商作為樓盤建設的啓動資金。
後來情況略有改變後,又變成優先保護建築公司的利益。因為有些開發商已經積累了一些資金,對銀行的資金需求減弱,但是現實中出現的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導致有些建築公司不願承攬建設工程,阻礙了樓盤建造的推進。
現在,樓盤已經蓋得夠多,城市化進程接近尾聲,整個地產業從原先的上升期,逐漸進入下降和平穩期,整個行業面臨尾部淘汰現狀,所以法律規則變成優先保護購房消費者的利益。
銀行願不願意給貸款,建築公司願不願意蓋樓,尾部開發商是否會被淘汰,不再重要。
重要的是,只有那些能夠覆蓋到所有利益相關方的優質開發商,才有資格活下來。
從決策邏輯角度來講,在目前這個時刻,對於那些連尾部購房消費者利益都無法兼顧的開發商來講,它們本身便不應該拿到銀行貸款,以及有建築公司跟它們合作,幫它們蓋樓。
全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