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晚交7天房租被扣3500元滯納金,這合法嗎?_風聞
咖啡人2098-04-23 10:04
據@北京日報都視頻消息,最近,北京市民呂女士反映,她與兩名室友通過北京冉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通州紫運南里租了一套房子,卻因晚交了7天租金,被罰了3500元滯納金。

據相關報道視頻呂女士的描述,自己一開始是通過中介公司組了一套為期1年半的房子,當時交上去的押金是5100元,但現如今中介表示,要退還也只能退還1000元左右,無法全額退還押金。



呂女士稱,簽完合同之後她也被告知,當時中介告訴她,如果晚交房租一天,就要交付500元的滯納金,這次因為呂女士晚交了7天,所以就要補交3500元的滯納金。

不過呂女士也聲稱,平時由於工作繁忙,很多時候是會忘記交付房租。但中介也沒有再交付房租的那一天詢問呂女士有關交房租的事情,她是在今年3月份退租的時候才被告知,自己必須要繳納晚交7天的滯納金,共計3500元。





當記者詢問為呂女士辦理退租手續的工作人員時,對方稱,所有的條款都是一開始就寫在租房合同上的,公司並沒有加入什麼隱性條款。他還表示很多租房的顧客都會在籤合同的時候仔細看相關的條款。

很多網友都表示,自己在租房的時候也遇到過類似的情況。



也有網友認為,雖然滯納金交的很高,但畢竟是晚交房租的後果,如果按時交房租那肯定就沒問題了。


不過,很多人都認為,這起事情中的滯納金的數額太高了,很明顯是有問題的。



據節目特邀的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中的相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合同,提供合同條款的一方理應遵循公平原則,確立雙方權利和義務,並對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採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
而那些不合理的,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無效。
本案中,房租為5100元,但晚交一天的滯納金卻有500元,很顯然該條款是屬於不合理加重租户責任的霸王條款,所以這個條款實際是無效的。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待這件事,各位租房子的時候有遇到過類似的事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