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民警能不能抓嫖?某媒體把事搞大後刪帖跑路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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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拷問:一個民警能不抓嫖客?一個民警能不能抓殺人犯?

4月22日,某媒體在其微博發帖稱:#嫖客被抓反告民警並勝訴#:抓嫖時正式民警少於兩人#嫖客被抓反告民警執勤時程序違法勝訴#。
微博大致意思是説:某派出所民警在巡查過程中將正在嫖娼的安某控制,後經公安局認定安某實施了嫖娼行為,決定對安某行政拘留十日。安某對結果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複議和訴訟,最終法院認定公安局在執法過程中,大多由輔警參與,不滿足正式民警不少於兩人的規定,判定撤銷對安某的行政判決,確認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

翻譯一下,這條微博的意思就是説,警察在抓嫖娼時,必須要兩名以上的正式民警才算程序合法,如果只有一名警察一名輔警,程序不合法,即便當事人真的嫖娼了,便因為抓人程序不合法,那麼就不能處理嫖娼人員。
這條微博是4月22日14:14分發出來的,到4月23日凌晨,突然就大火竄上熱搜榜,並且成功霸榜。直到今天上午,還待在熱搜榜第8位。

截至今天中午,話題#嫖客被抓反告民警並勝訴#閲讀量已突破3個億,並有十家媒體轉發了這條消息。

這個消息發出來後,網上高潮一片。既有淫蟲們高呼嫖娼自由,也有為公安的敗訴而幸災樂禍,還有為法院的正義判決而點贊。

其他更多以法律人自居的人士,則從法律層面解讀什麼是實體正義,什麼是程序正義。
法律這東西太深奧,大學時想修個第二學位,但那枯燥的條文讓我打了退堂鼓。
我不太瞭解什麼是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對這個案件的判決我也無法評論,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實在有限,也沒有看到權威的真實的判決書,對不擅長不瞭解的領域去胡加評論,翻車的可能性太大。
但從樸素的常識來講,如果一個警察看見有人嫖娼,卻因為只有他一個人是正式警察,其他同事是輔警,那麼他該作何選擇呢?
抓吧,程序違法,最後還得放人。
不抓吧,這算不失職瀆職,紀委會不會找他喝茶?
打110請求增援?如果當事人要強行離開,能不能採取武力阻止其離開?如果採取武力,好像還是程序違法。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一邊打110請求增援,一邊祈禱嫖客不逃跑,或者用語言震懾他:別跑,否則罪加一等。
想來想去,好像也只能如此了。
那麼,問題又來了。
假如,一個正式警察和一個輔警在常規巡查中,發現有一個人正在搶奪一女孩項鍊,他該不該上去抓呢?搶奪犯如果逃跑,他該不該去追呢?
又假如,一個正式警察和一個輔警在常規巡查中,突遇有人持刀行兇,他該不該去抓呢,該不該及時制止呢?
如果他去抓了,會不會被起訴説程序違法,然後兇手被無罪釋放呢?
不敢寫了,我是越寫越糊塗。我估計啊,當警察人的看到這兒也糊塗了。
我只能祈禱下次我或我的家人被不法侵害的時候,正好有兩名正式警察碰到。
就在我萬分糊塗之時,在網上看到了這個。
有網民説這是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判決嫖客敗訴了。而某媒體只報道了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

對這份網傳的法院二審判決,真偽我無法辨別。但我看了好多遍,是真心沒看懂,到底是哪邊勝了?
文中説“原判認定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符合行政程序規範要求,構成‘其他程序輕微違法’,根據法律規定判決確認涉案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違法,裁判結果並無不當”。
我對這段話的理解是公安局好像敗訴了。
但這份判決後面又説“安某某以涉案執法人員的輔警身份問題為由,認為涉案收集形成的相關證據均為非法證據,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本案構成‘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駁回安某某的再審申請”。
我對這段話的理解好像又是安某某敗訴了。
這兩段話,確實把我繞懵逼了,最後到底是哪邊勝訴了,我一直沒看明白。
或許,這個所謂的二審判決就是網民杜撰的。
由於不懂法律,對判決結果就不去討論了。但另外一個事必須要説一下,今下午的時候,霸榜熱搜話題#嫖客被抓反告民警並勝訴#的主持人突然刪貼跑路了。而到了晚上的時候,這個話題居然不見了。
到底是心虛?還是其他什麼原因?
當然,我最關心的還是,以後我被人持刀搶劫時,看到一個身着警服的人在前面,我能不能向他呼救?如果他來抓人,我會不會把他害了?
誰來幫我解惑?(來源:黔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