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騎電動車碾壓到路中“蹊蹺”石頭致殘 何處索賠?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4-24 21:17
封面新聞
2023年04月24日 17:35:26 來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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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寬敞平坦的大路出現了一塊“蹊蹺”大石頭,女子騎電動車不慎碾壓到石頭髮生事故後致殘,查看監控後,她發現致其受傷的“禍首”石頭原來是因他人駕駛汽車撞倒打圍的錐形桶,導致固定錐形桶的石頭移位而發生事故。然而施工單位、汽車駕駛人、保險公司各執己見,女子遂起訴至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駕駛人和施工單位均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共計賠償12萬餘元。
女子騎車碾到路上石頭摔傷
調取監控後發現“蹊蹺”
2019年4月某日凌晨,成都市民楊女士像往常一樣,早早地駕駛電動車行駛在上班的路上,行至彭州市某大道某路段時,因碾到路中的一塊石頭摔倒,後被羣眾送至醫院治療12日後出院,經鑑定為兩處十級傷殘。
出院後的楊女士越想越憋屈:“好好的路,今天怎麼突然出現了一塊石頭,還害我摔倒受傷,這麼重的傷,難道只能自認倒黴嗎?”楊女士申請調取事發地監控才發現,案發前晚,一輛機動車通過事發路段時,撞倒了附近路面維修公司用於打圍的錐形桶,原本用於固定錐形桶的石頭因此產生了位移,出現在了楊女士出行的道路上。
楊女士遂將該機動車駕駛人、車輛保險公司、現場施工方訴至法院。但所有被告各執一詞,均認為自己並無過錯。“我駕駛汽車出了交通事故後才無意導致石頭出現在道路上。”“被保險車輛並沒有和電動車之間發生直接接觸,並非交通事故糾紛,保險公司不應賠償。”“施工單位已經在現場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誌並採取了安全措施,已盡到了法定的警示義務。”
駕駛人明知發生事故未處置離開
被判承擔80%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在明知發生事故後未對現場進行有效處置而是徑直離開,其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行為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事故系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構成要件,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應以案由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及非直接接觸的空間問題等作為免責抗辯。
施工單位在施工後用錐形桶及警示杆進行打圍處理,並用石頭對錐形桶進行固定,雖能夠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該處理方式本身具有一定安全隱患,且在施工完成後未按規定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
而本次事故的發生即是機動車駕駛人來不及避讓錐形桶引發直接撞擊行為使得打圍石頭髮生了移位所致,故施工行為亦存在一定過錯,與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係。
綜合評判事故起因、各方行為及過錯程度,酌情認定駕駛人承擔80%責任,施工單位承擔20%責任,駕駛人責任部分由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超出保險責任部分,由駕駛人自行承擔。於是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維護公共道路安全和通暢是道路管理人和交通參與人的共同責任
承辦此案的法官馬丹提醒,維護公共道路安全和通暢是道路管理人與交通參與人共同的法律責任。
在侵權行為發生後,法律對具體侵權行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二者的責任範圍有明確界定:行為人只要在公共道路上從事了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即應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時,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作為物件損害責任的一種,其特點在於致害物為妨礙他人安全通行的物品,該妨礙物既可以是固體,如晾曬的糧食、傾倒的垃圾等,也可以是液體、氣體,如泄漏的石油、排放的煙霧等。
因此,行為人在實施具體行為時,不能只圖一時便利或發生妨礙通行情況後一走了之,莫要等到受害人上門索賠時才後悔當初行為的草率,實施行為時多考慮考慮該行為是否關係到社會公眾利益,以避免不必要損失和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