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超市買30元過期食品,索賠5000元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4-26 10:04
來源:南國早報近期,男子楊某在百色市右江區一家超市花費30元,購買了幾樣過期食品。隨後,他以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商家賠償5000元,並退還30元購物款。近日,右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判決。
據瞭解,楊某在該超市分別購買蛋風味掛麪、奶香巴旦木、土豆粉、北方勁道掛麪等食品,購買時這些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 隨後,楊某以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商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賠償5000元,並退還30元購物款。
右江區法院審理後發現,根據審判系統記載,自2020年以來,楊某多次通過購買過期食品,再以買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主張懲罰性賠償 ,類似案件在右江區法院有52件,在其他法院有8件。
▲庭審現場。法院供圖
承辦法官介紹,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因此,可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消費者是“以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在本案中,楊某有意識對購買時間、地點、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等要素進行拍攝,證據保留方式嫺熟,明顯不是為生活消費所需。
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購買商品只是索賠的一個環節,其行為整體具有營利性,屬於變相的經營行為,違背了《民法典》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對楊某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小超市銷售已過食品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亦是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應退回楊某購物款30元。
法官表示:
消費者發現有違背《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行為,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如果有人知假買假,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其行為違反了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造成了司法、執法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