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很多國人深信不疑的“分配正義”説辭, 隱含一個嚴重曲解?|文化縱橫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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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
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導讀】近年來,隨着“共同富裕”議題的提出,源於歐美學界的“分配正義”概念再次受到追捧,乃至成為許多論者直接拿來的理論工具。事實上,這一產生於資產階級革命與改良之際的策略性理論,有着複雜的歷史脈絡;圍繞“分配正義”,歐美學界還出現了“馬克思沒有分配正義理論”的話語紛爭,足見其中的意識形態味道。
本文追溯“分配正義”的古今之變,還原馬克思對“分配正義”進行唯物主義重構的理論原貌。作者分析:在歐洲中世紀及以前,對窮人的救濟僅僅被認為是慈善,屬於個人美德範疇。現代“分配正義”概念產生於18世紀,強調政府有責任實現財富的重新分配以幫助弱勢羣體。這種分配正義以肯定財產權、默認資產者對勞動者剩餘價值的攫取為前提,形式上符合正義標準,實質上卻是分配結果不平等。而馬克思認為,經濟結構制約分配方式,僅在分配領域“兜圈子”,無法解決不平等問題。真正的公平分配無法靠道德或法律來實現,判斷一種分配製度是否符合正義原則,應遵循生產力標準;對分配來講,生產環節更具決定性作用,改變分配不公正的現狀不在於實現何種分配方式,而在於實現何種生產資料的分配。換言之,判斷一種分配是否正義,不僅僅在於分配本身是否正義,而且取決於生產是否正義。
作者指出,正是通過唯物史觀重構,馬克思揭露分配正義背後的經濟事實,將生產方式與分配正義之間的真實關係完整呈現出來,提出“每個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的最高正義之維。對於我們來説,如何進一步完善生產資料制度,推動被異化的勞動正義轉向以人的需要為出發點的實質正義,而不是停留在道德層面的抽象“分配正義”,是思考分配問題的應有之維。
**本文原載《求是學刊》2022年第3期,原題為《“分配正義”概念的歷史追溯與唯物主義重構》。**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辨析。
“分配正義”概念的歷史追溯
與唯物主義重構
實現合理的分配,是近年來政治學和經濟學的核心議題。實際上,“分配正義”的古代概念和現代概念有一個分水嶺,現代意義的分配正義概念僅僅出現兩百餘年。
古代的分配並沒有將正義理念置於資源分配問題之中,如亞里士多德認為重要的社會資源要按照道德/功績高低進行分配。中世紀的思想家認為生存權無關於正義或分配正義,對窮人的救濟代表着慈善,跟政府職責無涉。而現代的分配正義則要求國家通過一定的方式實現物質的重新分配,保證每個人都能處於一定的生活水準。
馬克思在分析資本主義社會的基礎上,批判了資本主義分配的虛偽面孔。通過唯物史觀重構,祛除“永恆正義”的迷魅,揭露分配正義背後的經濟事實,將生產方式與分配正義之間的真實關係完整地呈現出來,提出“每個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的最高正義之維。
**********▍**********從慈善到義務:“分配正義”的概念流變
雖然有學者認為分配正義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如約翰·E.羅默(John E.Roemer)認為分配正義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兩千多年前。但從思想史的角度來看,古希臘時期並沒有將財產的分配納入到正義的範疇。而在歐洲中世紀,對窮人的救濟僅僅被認為是愛的原則,是慈善,甚至認為一些人從出生起就註定生活在貧窮之中,這種觀點持續到18 世紀末。學界普遍認為,“分配正義”的現代概念始於亞當·斯密,他認為政府有義務通過財富的重新分配幫助窮人。其後形成了“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之爭,此爭論持續至今,在自由主義內部表現極為明顯。
西方古典的分配正義理論認為,稀缺的社會資源應該按照社會地位來分配,不同社會地位的人給予不同的待遇,能夠分配到更多的資源代表着一定的政治榮譽,這也是最早的等級正義。無論是古希臘時期的城邦正義還是中世紀封建社會的神性正義,都在竭力論證等級正義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為社會的不平等做解釋。在古希臘,正義的含義是應得,即“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恆不變的意志”。正義是應得和所得符合一致的理想訴求和社會秩序。而分配方式根據生產力水平和社會形態的變化呈現出不一樣的形態,如家庭作為生產活動的基本單位時,整個社會按照血緣關係進行分配,也可稱之為倫理分配(包括政治身份)。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機器帶來的社會分工,產生了階級,分配方式也就變成了按照佔有的生產資料分配,個人財富主要來源於市場,也被稱為市場分配。
在歐洲的自然法傳統中,“分配正義”屬於私人美德,並不屬於政府的責任。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在《論義務》中把正義和慈善對立起來,這一點也同西方的基督教傳統有關,因為慈善屬於基督教領域的傳統,而正義是凱撒世界的特徵。正義是保障生命權和私有產權,而生存權屬於其他範疇,並不是真正的正義。一個公正的社會秩序只需保證過程的公平公正,政府無須對那些個人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人負責。中世紀的思想家將“分配正義”當作慈善,屬於個人自願行為,不屬於正義的一部分。可以説,在18世紀以前,正義和慈善之間有非常明顯的界限。“正義”一詞被嚴格限制在生命、私有產權的保護以及犯罪的懲罰等問題,而“分配正義”被視為偽命題。
作為現代意義的“分配正義”概念在歐洲中世紀尚未形成,但其雛形隱含在一些政治和法律實踐中。在中世紀的歐洲,對窮人的救濟主要是教會,教會需要以此來吸引更多的人皈依宗教,這種出於宗教動機的行為並不能稱為正義。到了16 世紀中期,宗教和世俗國王的權力的衝突加深,世俗政權通過一系列法令從宗教那裏拿到了救濟窮人的權力,如當時還屬於諸侯的漢堡在1529 年頒佈法令救濟窮人,瑞典在1571 年建立救濟窮人的體制,英國在1601 年出台了第一部濟貧法——《亞麗莎白濟貧法》。
但是,這一時期國家救濟窮人的理由仍舊是出於慈善和美德而不是正義,而救濟的對象是那些出於身體原因沒有能力工作的人。相對的,那些有能力而不去工作的人要接受懲罰。因為在18世紀的歐洲,社會對窮人普遍的認識是他們懶惰才導致貧窮,這是屬於道德缺陷,不應得到其他人的同情。雖然英國《濟貧法》是世界歷史上第一次通過國家法令來救濟弱勢羣體,但因其救助的對象以及對窮人的“偏見”,該《濟貧法》並不能算是現代意義上“分配正義”的起源。
現代意義上的分配正義源自亞當·斯密。他從經濟的層面討論社會分配問題,挑戰了古典時代以及中世紀就存在的以道德為標準的分配概念。以基督教為主要信仰的歐洲大陸普遍認為上帝構建了一個秩序分明的社會,有美德的人擁有權力和地位,而窮人應該永遠窮下去。斯密挑戰了這一宗教傳統,重構了歐洲人對窮人的“想象”。斯密在《國富論》中諷刺了富人購買奢侈品的行為,讚揚了保護窮人的政策,“英格蘭法律,對於其國農民,曾竭盡所能,使其安定獨立而受人尊敬”,並認為“完全正義、完全自由、完全平等的確立,是最簡單而對這三階級全體皆臻於最高繁榮之保證又最有效的秘訣”。
斯密重新定義了政府幫助窮人的古典定義,政府幫助窮人是為了增加社會整體財富,而這恰恰是政府的職責,也就是説,斯密從增進社會整體財富的角度論證了幫助窮人的必要性,幫扶窮人也因此成為政府的義務。斯密雖沒有明確提出現代意義上的分配正義,但其理論卻飽含着在制度上幫助窮人的積極態度。正是在此意義上,“分配正義”現代概念起源於亞當·斯密。
當然,僅停留於概念的討論還遠遠不夠,理論需要在現實中得到印證。在資本主義革命此起彼伏的17—18 世紀,資產階級通過將分配正義寫入政治文本的方式,以此獲得底層羣眾的擁護。法國革命家巴貝夫在行動流產後的審判中引用了一段非常著名的話為自己辯護:“在自然法傳統中所有人都享有地球上的成果的平等權利,因為這是我們都堅信的真理。真正的問題是:既然承認在社會上公共利益容許私有財產權,那麼為什麼就不能有義務來限制這些權利?”基於人人都有權力獲得社會財富的自然法傳統,巴貝夫以正義的名義宣告人人有權享受社會成果。他混淆了自然狀態和社會狀態,試圖“按照自然狀態的形象重建社會”,企圖將分配問題與自然法勾連起來。
但其理論更多的是革命意識而非改良主義,這嚴重傷害了當時整個資產階級的利益,從而導致其革命運動很快被鎮壓。在這次政變中,“分配正義”的現代概念第一次進入政治文本,並被大眾所熟知。即使它很長一段時間裏處於邊緣的地位,但從歷史長河中來看,這種將救濟窮人視為政治權利的做法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進步。
巴貝夫的革命運動時間上雖然短暫,但其意義卻極為重要。通過不斷的無產階級運動,讓資產階級意識到需要提高工人的生活質量以緩和日益嚴重的階級矛盾。歐洲各國為應對勞資矛盾,紛紛出台新的濟貧法以提高窮人的生活質量。到了20世紀,“分配正義”的概念有了更高的使命,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馬蒂亞·森認為,經濟學的主要目標就是要完全擺脱貧困,經濟學的研究主題從更加關注效率到更加關注公平。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第22、23、25條更是明確強調了“社會保障”的權利, “分配正義”的現代概念以一種世界通行準則的方式被確立下來。
此後,西方學界出現了一些討論分配正義的思想家,如密爾、羅爾斯、沃爾澤等。密爾認為,普遍的貧窮代表着制度的失敗,主張二次分配,通過教育平等實現機會平等;羅爾斯主張平等原則優先,其次是差異原則,以“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作為分配正義的最低標準,通過經濟再分配減小貧富差距;沃爾澤主張通過強有力的福利國家,確保人民的生活水平及基本生活保障。擁有美好生活的權利愈發被人們所重視,分配正義逐漸成為思想討論和政治宣言的中心議題。
▍********************“分配正義”在社會主義概念中的缺場?
如前所述,從古希臘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從亞里士多德到羅爾斯,西方的“分配正義”始終圍繞在“應得”的框架中。所謂分配正義無非是按照社會的普遍多數都認可的尺度分配有限的資源,這種尺度在古代多指“德性”,而在西方的現代社會指的是財產所有權。以霍布斯、洛克、盧梭等為代表的啓蒙思想家建立了法權概念,西方社會隨之強化了以“契約”為中心的現代秩序,分配正義遂與財產權和私有制緊密相關。
隨着分配正義的討論在西方思想界逐漸展開,這一議題也進入了馬克思主義學者的討論視野。其中,“社會主義”概念中是否包含分配正義在學界一直爭論不休。以羅伯特·塔克為首的思想家認為,馬克思否定了分配正義,馬克思的學説沒有任何道德正義理論。肯定派認為馬克思主義有自己的道德理論,他從人的自我需要出發,構建了未來社會的分配正義理論,即按勞分配和按需分配。如美國哲學家麥卡錫認為,馬克思的體系都建立在道德視角之上,“從他的《巴黎手稿》到《資本論》,不論他的方法論是人類學批判、內在批判還是對政治經濟學範疇的批判,他的立場都建立在從道德觀點批判資本主義社會的倫理體系之上”。
作為正義論議題繞不開的思想家,羅爾斯也談到馬克思的“分配正義”,認為馬克思的按需分配原則既不是一條正義原則,也不是一條正當原則。馬克思在經典著作裏,提出過社會主義的重點議題不包括分配:“在所謂分配問題上大做文章並把重點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錯誤的……庸俗的社會主義仿效資產階級經濟學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會主義)把分配看成並解釋成一種不依賴於生產方式的東西,從而把社會主義描寫為主要是圍繞着分配兜圈子。”而這一點被羅伯塔·塔克等借來攻擊馬克思的思想體系沒有分配正義理論,“馬克思主義的奠基者的基本激情不是對正義的激情。他們對資本主義的譴責也非對其非正義的抗議,他們並沒有展望一個作為正義王國的未來共產主義社會。一般來説,他們反對主要關心分配問題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概念”。因此,很多思想家認為分配正義在馬克思的理論體系裏沒有立足之地。
羅伯特·塔克從道德和法律規範入手,認為馬克思沒有分配正義理論。馬克思認為:“法的關係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任何法律或道德規範總是折射着特定的社會形態和生產方式,抽象地談正義和平等沒有任何意義。“何謂正當和正義的惟一可行的規範是內在於現行經濟體系之中的規範。每一種生產方式都有它自己的分配模式和公平形式,從其他觀點出發對它作出判斷是無意義的。因而,對馬克思、恩格斯來説,資本主義社會是罪惡的卻不是不公平的。”在馬克思的思想體系裏,不存在一個超情境的道德批判立場,一個社會的道德和正義規範都內含於這個社會的經濟結構中。但是在西方的理論體系裏,正義觀念是一個超時空的概念,需要對當下的社會現實進行批判,並借用正義的名義凌駕於其上。而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雖然是罪惡的,但卻不是不正義的。按照馬克思的理論,在資本主義世界,等價交換所產生的一切後果都是正義的。
正如另一位思想家伍德所説:“一旦深入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有關資本主義之不正義的詳細描述時,我們便會立刻發現,在他們的著作裏,不僅根本沒有打算論證資本主義的不正義,甚至沒有明確聲稱資本主義是不正義或不平等的,或資本主義侵犯了任何人的權利。”所以馬克思反對資本主義社會,並不是基於道德立場的正義理論,而是在唯物史觀的歷史敍事中,資本主義產生了毀滅自身的力量。
此外,在很多西方學者看來,馬克思、恩格斯貶低正義概念,是因為他們擔心追求公平分配容易將工人階級引向改良主義,而不進行徹底革命了,就像馬克思批判的那樣,“庸俗的社會主義……把社會主義描寫為主要是圍繞着分配兜圈子”。其實,馬克思在這裏並沒有否認公平分配的正義價值,而是認為實質性的分配正義無法在前社會主義社會實現,真正的公平分配也無法靠道德或法律規範來實現。實際上,塔克和伍德正是在這一層面上誤解了馬克思,馬克思強調的是生產方式的唯一性,而作為附生性的分配正義問題並非其核心議題。馬克思在其著作裏對資本主義分配方式也有肯定性判斷,這也導致了一些思想家認為馬克思的理論體系並不包括分配正義的議題。
實際上,分配正義是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一種附生性的制度呈現,脱離了特定的物質生活談分配正義,註定會將此問題導向空中樓閣。馬克思對分配正義的討論建立在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基礎上,馬克思對資本主義分配方式的批判並不代表他反對資本主義分配方式的正義屬性。馬克思真正批判的是資本主義分配正義背後的所有權關係,這也預示了馬克思對未來社會的分配正義設想是建立在消滅私有制、實現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的。
因而,馬克思的分配正義實質上是生產正義,“分配的結構完全決定於生產的結構。分配本身是生產的產物,不僅就對象説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説也是如此。就對象説,能分配的只是生產的成果,就形式説,參與生產的一定方式決定分配的特殊形式,決定參與分配的形式”。對分配來講,生產環節更具決定性作用。判斷一種分配是否正義,不僅僅在於分配本身是否正義,而且取決於生產是否正義。
因此,在馬克思的邏輯裏,判斷資本主義分配方式是否合乎正義,不僅要看其是否符合資本主義法權的相關規則,也要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否合乎正義。在這裏,馬克思肯定了資本主義法權對資本主義社會的促進作用,但是在生產領域,資本家和工人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其結果也是不公正的。所以説,馬克思批判的不是資本主義的法權關係,而是其背後折射的不平等的生產關係。
▍********************“分配正義”的唯物史觀敍事
雖然西方思想界通過幾個世紀的努力,將“分配正義”是社會美德而非正義的古典範式轉化為用社會制度保證公正分配的現代範式,但他們缺乏唯物主義方法論,離開經濟基礎來談分配正義,這樣的討論只會停留於道德層面,無法觸及資本主義制度的內生性問題。分配正義屬於經濟正義的一部分,從分配機制上看,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僅僅只是兩種形式的分配機制,交換正義以市場為原則,更加註重過程公正,分配正義注重結果,講究結果的平等。
馬克思主張未來社會從人的需要出發實行按需分配的方式,在分配結果中實現公平公正。但是馬克思又反對“圍繞着分配兜圈子”,他認為改變分配不公正的社會現狀不在於實現何種分配方式,而在於實現何種生產資料的分配,“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而生產條件的分配,則表現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這裏的“生產條件”便是所有制形式。概言之,任何一種分配都不是孤立地存在,如果離開了生產方式來談分配正義,便是抽象地討論分配正義問題。
在此基礎上,馬克思的“分配正義”概念與西方的“分配正義”概念出現了理論分野,馬克思的分配正義不再是抽象的法權概念,也不是一種永恆正義觀念,馬克思的“分配正義”概念是在歷史敍事中形成的一種動態概念,也就是説,馬克思的分配正義概念是一個“實踐型”的概念。
從馬克思的唯物史觀出發,判斷一個社會的分配製度是否符合正義原則,應遵循生產力的標準,“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只要付給工人以勞動力的實際價值,就完全有權利,也就是符合於這種生產方式的權利,獲得剩餘價值。”
事實上,符合正義標準的制度並不等於結果的正義。按照馬克思的理解,分配正義需要回到特定的時空背景去審視,不同的社會階段有不同的分配方式,但這並不意味着其結果應當是公正的。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家通過付給工人工資的方式獲得剩餘價值,符合過程正義的定義。但資本的增殖部分由工人創造,資本家攫取工人的剩餘勞動,其結果必然是不正義的。這一程序正義導致了實質意義上分配結果的不平等。概言之,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通過法律確認正義的同時也確認了另外一種不平等,即結果的不公正。
馬克思的分配正義理論需要以一種動態的、實踐的眼光來理解。分配正義在不同社會階段呈現出的不同形式,它既是生產力的反映,也是生產關係的另一種形式。馬克思的分配正義理論不僅包含特定時空的分配形式,也包含了財產關係和所有制形式。馬克思根據勞動者對其勞動的自然條件、對土地的佔有條件,將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概括為“亞細亞的所有制”“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
亞細亞的所有制形式是馬克思通過對史前社會的考察概括出的社會形態。馬克思認為,在亞細亞的所有制中,土地是人們共同佔有的生產資料,在這種形式中,個人是共同體的依附者,因而單個人不具備任何“私有財產”,“每一個單個的人,只有作為這個共同體的一個肢體,作為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佔有者”。在亞細亞社會里,作為個人的財產,只有“勞動”和“自然條件”,因而在亞細亞的所有制形式裏的分配正義是基於共同財產下的分配,即共同勞動、共同所有。
“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是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並存的所有制,“公社成員的身份在這裏依舊是佔有土地的前提,但作為公社成員,單個的人又是私有者。他把自己的私有財產看做就是土地,同時又看做就是他自己作為公社成員的身份”。所以,在古代的所有制形式裏,公有財產是公社的公有地,私有財產是聚集在城市周邊的“小塊土地”。因而其分配正義也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基於公有財產的“滿足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榮譽”;另一種是對基於個體的小塊土地對勞動成果的享有,“個人被置於這樣一種謀生的條件下,其目的不是發財致富,而是自給自足”。
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以個人為主導的鬆散聯合,“表現為以土地所有者為獨立主體的一種統一”,其財產性質主要是以家庭經濟為主導,在分配上也是個人財產的自主分配。
馬克思由此得出結論,基於財產性質的不同,其分配方式也不同。因而馬克思認為並不存在一種分配上的永恆正義,談論分配正義需要回到具體的歷史時空去理解。
基於對人類社會的考察,馬克思將人類社會劃分為三個形式:“人的依賴關係”“物的依賴關係”“個人全面發展”。而第三階段是馬克思筆下的未來社會,也是分配正義的歷史高階。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從人的需求出發,提出未來社會的分配方式應該是“各盡其能,按需分配”。
但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之間還存在一個過渡階段,這一階段保存着資本主義社會的特徵。因此,工人階級在推翻資本主義政權之後建立的共產主義社會應該劃分為兩個階段,即“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和“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兩個階段的分配方式也應有差異,在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的分配方式是按勞分配,主張公平分配、差別不大的分配。分配方式取決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生產力水平還未達到物質極大繁榮的階段,分配方式還需考慮資本、技術等生產因素,並將其納入到分配體系中來。待生產力達到一定程度,生產力的水平能夠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一方面,社會的個人的需要將成為必要勞動時間的尺度,另一方面,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將如此迅速,以致儘管生產將以所有的人富裕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還是會增減”,實質正義才能成為現實。
綜上所述,只有祛除以私有制為核心的生產關係,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被異化的勞動正義才能變成以人的需要為出發點的實質正義。馬克思的分配正義理論與生產環節緊密相連。馬克思的分配正義理論涉及到生產、分配和消費三大領域,只有將三者聯繫起來,認識到生產環節的核心地位,才能正確理解馬克思的分配正義理論。通過對“分配正義”的唯物史觀敍事,一方面能夠化解西方思想家所認為的“馬克思沒有分配正義理論”以及“馬克思反對馬克思”的理論噪聲,打破西方對正義理論的話語壟斷;另一方面,也能夠給予當下中國在分配問題上以理論指導,即任何分配正義理論,都不能是一種道德層面的抽象原則,也不能夠脱離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發展階段去談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