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小紅書上這類網紅,要完蛋了!_風聞
科技每日推送-有趣有温度,给你科技新鲜度04-27 19:03
“多少次來南京就為了這一口XXX”
“暑假來上海一定要吃XX”
“不吃XXX我真的會傷心,OK?”
“感謝網友讓我吃到了廣州最好吃的xx”
……
如今,打開小紅書、抖音等社交平台,經常可以刷到各種各樣的探店帖子和吃播視頻。
這些食物,色澤鮮美,看起來令人垂涎欲滴,恨不得下一秒就能吃到。

但是,對此,有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表示,自己根據探店達人的推薦前去“拔草”,結果卻是“踩雷”,體驗非常差。

除了純圖片和文字分享外,還有一些探店達人喜歡錄吃播視頻。
單看視頻封面,你可能會認為它只是一個簡單的美食探店視頻分享。

但是當你點進這個視頻,就會發現,視頻下方可以一鍵跳轉到該店的套餐折扣加團購界面。

這哪裏是單純的探店分享,這不是打着“探店”的名號進行推廣麼?
對於以上“探店”亂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最新版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對其進行約束。
這意味着小紅書、抖音等平台上這類網紅的好日子,到頭了!

“達人探店”屬於“廣告”****,
虛假宣傳要負法律責任
5月1日起,新版《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
按照《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如今遍佈各大社交及媒體平台的“達人探店”、“達人種草”、“達人體驗”類短視頻,只要同時附上鍊接實現跳轉購買,將明確屬於互聯網廣告,必須標明“廣告”字樣,不得誤導消費者。
否則,相關主體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即,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針對當前部分探店博主收錢之後虛假宣傳,坑騙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同樣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商家、達人和互聯網平台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如探店博主涉嫌虛假宣傳,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違法,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也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接受處罰。”

這個消息,可謂大快人心!畢竟消費者,還有部分商家,已經苦探店久矣。

變味的探店:
給錢就誇上天,不給就抹黑
在最初,“探店”之所以能夠被大家認可,就是因為它不同於廣告,而是從消費者本身的體驗出發,為其他消費者提供一個相對真實客觀的參考。
大家也從這些探店達人的安利中,或多或少地發掘了一些小眾的、好吃的店鋪。
而對於店鋪商家來説,探店達人的推薦,也能夠為自己帶來源源不斷的客源,以及高達幾十上百萬的銷售額。
隨着探店引流的能力得到市場驗證,有更多的人和商家湧入了“探店”這條賽道,各取所需。
但當“探店”這一行為的商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其性質也慢慢發生了改變。“真誠”,顯然已經變成了一門生意。
如果你在閒魚上搜索“小紅書/抖音探店”,就能發現各種明碼標價的探店推廣。

也正因如此,現在同質化的內容越來越多。千篇一律的色調和文案風格,純純糊弄消費者。
而且,一些達人缺乏法律素養、責任意識,給了錢就能把店鋪誇上天,昧着良心説瞎話。
更絕的是,探店行業還催生出了“雲探店”這種形式,商家給所謂的“探店達人”提供素材,而他們不用到線下,也能給“家人們”安利到位。
當虛假探店越來越氾濫,流量野蠻生長,而探店達人又變得愈發猖狂,使得許多商家對探店的態度也發生了轉變。
一位名為“心泥”的網友,在知乎上分享了自己作為商家,被探店達人“綁架”的經歷:

相關新聞下方,也有一些中小型商家披露自己曾遭到過探店自媒體的惡意勒索——“不給錢就聯合起來搞臭你”。

據此前媒體報道,這一現象確實存在:有的博主會抓住評價機制的漏洞誤導消費者,故意給商家制造負面輿情,或者以差評為籌碼勒索錢財,讓商家“有苦説不出”。

結語
從真實分享,到拿什麼錢説什麼話;從平等互利,到“威脅勒索”,探店亂象何時休?
但願隨着新版《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的實施,能夠把探店引入一個規範、良性的賽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