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公司可以不交嗎?法院:不行,必須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4-30 17:12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2023-
04/30
07:53
王亮與大鵬公司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在職期間王亮簽署材料自願放棄大鵬公司為其交納社保,大鵬公司因此未為王亮交納社保。后王亮在工作履職過程中突發疾病,產生醫療費用13萬元。王亮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大鵬公司支付醫療費用,仲裁裁決大鵬公司支付王亮醫療費用13萬元。大鵬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無需支付上述醫療費用。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大鵬公司支付王亮醫療費用13萬元。
案 情 簡 介
大鵬公司訴稱,王亮入職大鵬公司後,大鵬公司多次要求王亮配合繳納社會保險,但是王亮一直拒絕配合,並且由於王亮之前未曾進行過社保登記,沒有王亮的配合,大鵬公司無法自行完成對王亮社會保險的參繳。另,王亮書面承諾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一切後果由其自行承擔,因此大鵬公司不應承擔王亮的醫療費用,故依法提起訴訟。
王亮辯稱,不同意大鵬公司的訴訟請求。因為大鵬公司未為王亮交納醫療保險,導致王亮醫療費用無法通過醫療保險報銷,從而產生大額醫療費用,給家庭造成巨大經濟壓力,故要求大鵬公司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入職之時,及時通知勞動者提交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材料,並負有依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義務;同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負有管理責任,應向勞動者宣傳社會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明確告知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並提示勞動者如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因用人單位未充分履行前述義務及管理責任,導致勞動者不能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現大鵬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在王亮入職時即通知其繳納社保,且王亮簽署自願放棄社保材料時入職已近七年,故大鵬公司未積極履行繳納社保的義務,亦未舉證證明已告知王亮如不繳納社保可能發生的後果即未盡到風險提示責任,在此情況下,即使辦理社保通知單中內容系王亮真實意思表示,此內容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大鵬公司應承擔王亮的醫療費13萬元。
宣判後,大鵬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 官 説 法
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用人單位能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關係到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有效運行,而社會保險基金是廣大人民羣眾的保命錢,是社會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關係到參保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因此,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損害勞動者權益,更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由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實踐中,即便勞動者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或者用人單位通過社保補貼等形式約定代替社保的,上述情形均因違反了上述規定而無效。法院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依法依規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應當全面履行法定義務,充分保障勞動者參與社會保險。廣大勞動者也應充分認識社會保險的兜底保護作用,積極配合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自覺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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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式維權!男子連續碰瓷7家單位索賠被駁來源:荔枝新聞微博-2023-04/3011:31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一期典型案例:2018年至2021年,張某先後入職了7家單位從事銷售服務類工作,平均工作時間11天,隨後,其通過報警、勞動仲裁、民事和行政訴訟等方式,提出包括工資、加班費、工傷待遇、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多項索賠項目,數額巨大。2021年,張某又再次在入職不久後與單位協商辭職,可離職後將單位告上法庭,索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審理後認定,張某的行為構成濫用權利、惡意訴訟,因此判決駁回除了勞動報酬之外的其它訴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