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思維幫助確認防衞過當——證明方法的故事(13)_風聞
学之仁者-05-04 22:03
綜合思維方法是將認識對象的各個部分、各個方面和各種因素的特點、性質聯繫起來考察,從整體上去認識和把握對象的一種思維方法。它不是主觀任意地把認識對象的各部分捏合在一起,也不是各部分的機械相加、簡單堆砌,而是按照對象各個部分的有機聯繫,從整體上把握事物。其實質是把事物的各個部分聯繫起來考慮,力求通過整體把握各個部分的特徵以及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繫,把各種因素聯結成有機整體, 再現事物的本來面目。
2016 年 4 月 13 日,在山東省聊城冠縣山東源大工貿公司,吳學佔在女企業家蘇銀霞已抵押的房子裏,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的頭按進馬桶裏,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 110 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次日,由社會閒散人員10 多人組成的 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蘇銀霞和兒子於歡,連同一名職工,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0多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了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脱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脱下褲子,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於歡瀕臨崩潰。於歡的姑媽於秀榮報警。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説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被催債人員控制的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衝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兩人重傷,一人輕傷。2017 年 2 月 17 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法院於 2017 年 3 月 24 日立案受理。此案引起強烈社會反響,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赴山東閲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彙報,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2017 年 5 月 26 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佈於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警察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當中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問題,但上述行為不構成翫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2017 年 5 月 27 日,山東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案。法庭審理結束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表示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衞性質,出庭檢察官在法庭上闡述的檢察機關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組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的共同意見。同時在答記者問中,對於歡一案的性質進行了全面分析。這些分析,充分體現了綜合思維的特點,對正當防衞行為的所有方面都依法、依證據和事實進行了全面系統、綜合性的闡述:①從防衞意圖看,於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蘇銀霞合法的權益而實施的,這是正當防衞的目的性條件。於歡在認識到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為,正是為了保護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②從防衞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續性、複合性、嚴重性的現實不法侵害。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防衞,這是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討債方持續進行的嚴重不法侵害,按時間順序分三個階段:一是 2016 年 4 月 1 日趙榮榮等人非法侵入於歡家住宅、4 月 13 日擅自將於歡住宅家電等物品搬運至源大公司堆放,吳學佔將蘇銀霞頭部強行按入馬桶;二是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至當晚民警處警,討債方採取盯守、圍困等行為限制剝奪於歡、蘇銀霞人身自由,實施辱罵、脱褲暴露下體在蘇銀霞面前擺動侮辱等嚴重侵害於歡、蘇銀霞人格尊嚴的行為,採用扇拍於歡面頰、揪抓於歡頭髮、按壓於歡不準起身等行為侵害於歡人身權利,收走於歡、蘇銀霞的手機,阻斷其與外界的聯繫,在源大公司辦公樓門廳前燒烤飲酒擾亂企業生產秩序;三是從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至於歡持刀捅刺之前,討債方持續阻止於歡、蘇銀霞離開接待室,強迫於歡坐下,並將於歡推搡至接待室東南角。這三個階段的多種不法侵害行為,具有持續性且不斷升級,已經涉嫌非法拘禁違法犯罪和對人身的侵害行為。③從防衞時間看,於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衞適時,是正當防衞的時間性條件。本案中,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是案件的轉折點。民警處警本應使事態緩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杜志浩一方對於歡的不法侵害行為,沒有因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進一步升級。在蘇銀霞、於歡急於隨民警離開接待室時,杜志浩一方為不讓於歡離開,對於歡又實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強制行為,並將於歡強制推搡到接待室的東南角,使於歡處於更加孤立無援的狀態。於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時,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不僅存在,而且不斷累積升高,於歡面對的境況更加危險。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為將會更加嚴重。於歡在持刀發出警告無效後,捅刺了圍在身邊的人。④從防衞對象看,於歡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防衞行為, 這是正當防衞的對象性條件。於歡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⑤從防衞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衞的適度性條件,也是區分防衞適當與防衞過當的重要標準。從於歡防衞行為使用的工具、致傷部位、捅刺強度及後果綜合衡量看,於歡使用的是長 26 釐米的單刃刀,致傷部位為杜志浩身體的要害部位(肝臟),捅刺強度深達 15 釐米,造成 1 死 2 重傷 1 輕傷的嚴重後果,其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應當認定為防衞過當。2017 年 6 月 23 日,山東省高級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衞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