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官員的財產是怎麼轉移到境外的?_風聞
大牧_43077-05-04 19:44
貪腐官員的財產是怎麼轉移到境外的?
作者:芸茯苓第一 通過現金走私向境外轉移資產
現金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現金指流通中的現鈔,是 各國中央銀行依法發行的用於流通的貨幣現鈔,包括紙幣和硬幣,也 即通常所説的 M0;廣義的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變現能 力強的票證。本課題所論及的現金是指 M0這一部分。現金與其他支付 結算手段相比較,具有交易無記錄,通用性好,難於追索等特點,對 監管部門而言管理難度較大,因此也常常為腐敗分子所利用。 用現金走私來轉移腐敗資產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是腐敗分子本 人夾帶在行李中直接攜帶出境,這種方式較為簡單,費用低,但同時 可走私的數額較為有限,風險也比較大,一旦被海關或邊防機關查獲 則是人贓並獲。其二是腐敗分子通過某些代理機構(主要是地下錢莊) 利用一些專門跑腿的“水客” 以“螞蟻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 手提地在邊境口岸(主要是深圳與香港、珠海與澳門海關)來回走 私現金,偷運過境後再以貨幣兑換點(不少貨幣兑換點實質上都是地 下錢莊在港澳地區分支機構)的名義存入銀行户頭。這種方式雖然手 續比較麻煩而且還要交給地下錢莊一定的費用,但風險較小,即使偷 運現金的小嘍羅被抓獲也很難追查到地下錢莊,甚至即便查到了地下錢莊,由於其反偵查意識很強,定期銷燬交易記錄,也難以查清具體 委託人及其身份。
第二 利用替代性匯款體系向境外轉移資產
替代性匯款體系在中國主要表現為地下錢莊。地下錢莊是指為牟 取非法利益,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設立的非法金融機構 的俗稱。由於不同的地理環境和市場需求,地下錢莊在各地的“經營” 形態也不同,主要有三類:一是以非法買賣外匯、跨境匯兑為主要業 務的地下錢莊;二是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 三是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上述的第一類 地下錢莊為中國替代性匯款體系的主要形式,本課題所論及的地下錢 莊即指第一類。
以人民幣和外幣的匯兑為例:其人民幣與外匯的兑換和匯付以間 接的方式進行,而不以直接匯兑的運作手法完成,人民幣不必流出境 外,外匯也不必流入境內,各自分別對應循環。同時,外匯資金運作 由境內替代性匯款機構控制在境外循環,其外匯資金劃轉不經過境內 而直接在境外完成操作。當境內客户在境外需要外匯資金時,替代性 匯款機構先在境內收取人民幣,之後指使境外代理人將外匯資金劃到 該客户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户上;同樣,當境外客户在境內需要人民幣 資金時,替代性匯款機構要求客户先將外匯匯入其控制的境外銀行賬 户,然後在境內支付人民幣資金。資金運作分境內、境外兩方面進行, 境內外各自設立網絡,或互為分支網絡。通過這種操作手法,境內、 境外循環、對沖,人民幣不必流出境外,外匯也不必流入境內。俗語 稱“打數”。
利用此種交易方式跨境轉移資產的主體較為複雜,除了腐敗分子 和國企高管利用此種方式來轉移其非法收入或將國有資產轉移至國 外侵佔,還有海外勞工和留學生因為費用低廉、手續簡單而以此方式 匯款,更有某些企業出於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資優惠待遇而進行跨 境轉移其灰色資金,以及走私、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轉移 其黑錢。
第三 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一、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 腐敗分子利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品預付貨款,出口商品延期收款 這一商業行為,實際達到將部分資金長期滯留在境外的目的。我國實 行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制度,不法分子利用網上核銷等核銷 程序中的薄弱環節,採取有問題核銷、延期核銷、甚至逃避核銷的手 段,實現轉移資金的目的。 以這種手段進行資金轉移的腐敗分子多是企業高管人員,通常能 夠同時影響國際貿易雙方企業的行為,或者通過一個企業影響對方企 業,或者在境外設立與境內企業具有關聯關係的空殼公司。
二、偽造佣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匯 以虛構或虛增佣金、顧問費、技術專利費、廣告宣傳費等服務貿 易項目對外付匯是非法轉移資金的常用手段。相關部門審核此類服務 貿易項目證明材料真實性的難度很大。例如佣金支出,境內機構可根 據出口合同和結匯水單,偽造以任何國家或地區、任何公司或個人為 收款人的佣金協議,以佣金的名義將資金匯往國外,完成資金的非法 轉移。
三、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 境內企業向境外關聯企業高價購買原料、產品或高額分派紅利 等,甚至與關聯企業虛構商業往來,趁機將資金匯出。資金一俟出境, 實際付匯中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便立即為腐敗分子掌控佔有。 使用該手段的腐敗分子多為關聯企業的管理人員,或與關聯企業 集團有特殊的關係,如政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與企業有長期往來的 銀行員工等。震驚中外的廣東開平中行案中,許超凡等人就是通過對 境內外多家公司的同時控制,以公司間資金往來、虛假交易或關聯交易等各種形式來實現大筆資金的轉移。
四、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 腐敗分子利用本企業或有特定關係的企業,偽造沒有實際商品買 賣的進口合同,騙取核准匯出外匯,以表面上合法的手續轉移貪腐收 入。採用此方法轉移資金的腐敗分子多數可便利支配以進出口貿易為 經常業務的企業。他們或許是這些企業的管理人員,或者與這些企業 關係密切。
五、少報出口,多報進口 很多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以“高報進口,低報出口”的伎倆瞞天 過海:在進口時,高報進口設備或原材料的價格,然後從國外供貨商 手中索取回扣,分贓款,並將非法所得留存在國外;在出口時,則大 肆壓低出口商品的價格,或採用發票金額遠遠低於實際交易額的花 招,將貨款差額由國外進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國外的賬户,有的腐敗分 子在境外銀行直接建有個人賬户。
第四 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此類資金轉移的特點是資金向境外轉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 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國外。資金性質的改變發生在境外, 在境外被腐敗分子非法佔有或挪作它用。採用此種手法轉移資金的多 為大型企業高管人員或某項具體業務的負責人員。案例表明,發案企 業大都具有制度的嚴重缺陷,個別領導者或工作人員的權限得不到有效的監督。腐敗分子利用境內公司總部對外投資資金監管的“鞭長莫 及”,濫用權限調動、侵佔國有或集體財產。
第五 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轉移資產
腐敗分子或其特定關係人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 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目前我國對此類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 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而對於各發卡機構來説,只要持卡人單次消 費或提現是在信用額度內且按時還款即可,並不做累計消費或提現的 限制(目前絕大多數髮卡銀行不對境外信用卡消費收取手續費,對境 外提現雖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但並不能對洗錢分子構成實際障礙)。 這就為腐敗分子利用信用卡進行資金境外轉移提供了可乘之機:一方 面在境外大量消費或提現,另一方面在國內貪污受賄並以此還款。由 於多數信用卡可以實現幣種即時轉換,所以還款人甚至無需兑換外幣 而直接以人民幣還款即可。同時,由於近來我國國內個人信用卡市場 呈井噴式發展,各銀行為拓展信用卡業務,採取各種手段加大發卡量, 甚至將信用卡發放業務外包。銀行對於信用卡申辦和使用的管理尤其 是申請人身份的識別工作嚴重滯後於髮卡數量的膨脹,更為腐敗分子 增加了方便。
第六 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
離岸金融中心,也叫“離岸中心”,是指以外幣為交易(存貸) 標的,以非居民為交易對象、從事金融業務的市場。它與經營居民之 間以及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金融業務的在岸金融市場相對。有些離岸中 心如倫敦、紐約、香港、新加坡等法制健全,監管嚴格,不容易為犯 罪分子利用。這裏所關注的主要是那些監管制度極其寬鬆和低透明, 亦被稱為“避税天堂”和“洗錢天堂”的離岸金融中心,如英屬維爾 京羣島、開曼羣島、薩摩亞、百慕大等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所屬的眾多 全球著名的離岸中心。這些地方沒有相關税收和資本管制,寬鬆的金 融監管對建立金融機構基本沒有限制,對於設立空殼公司、信箱公司 等不具名公司也敞開大門。洗錢分子能夠在這些地方進行匿名存儲、 設立匿名公司,使犯罪收益難以被發現。 離岸金融中心常被我國腐敗分子利用,轉移、侵吞國有資產。這 些人多為上市公司或國有企業的高管人員,主要採用以下步驟:
第一步,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 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以前,這類境外 公司一般都是與企業管理層合謀的外商所設立,如今很多內地企業或 企業管理層都已經擁有自己的境外“皮包公司”(離岸公司)。“高 進低出”,就是企業以遠遠高於市場價格的價錢向離岸公司購買原料、 設備,而以遠遠低於市場價格的價錢向這個離岸公司出售貨物。通過 這種方式,把國內企業的資產通過貌似正常的交易轉移到境外。“應 收賬款”方式轉移資產,就是國內出口企業將貨物賣給離岸公司,但 不收貨款,只在賬面上借記“應收賬款”。此舉可以達到規避外匯管 制,侵吞企業資產的目的。另一方面,因為有“避税天堂”之稱的離 岸金融中心基本不對註冊企業徵税且監管極松,所以,腐敗分子們設 立的離岸公司儘可以坐享這些不義的高額利潤。
第二步,銷燬證據,漂白身份。腐敗分子通過第一步將公司或國 有資產轉移至境外後,比較容易被監管部門或企業的下一任管理層發 覺。為此,他們實施第二步:故意將企業做虧做垮,然後用少量資金 收購。因為通過境內企業進行併購頗為顯眼且易於被調查監管,而用 外企的身份尤其是離岸公司來購買,就很容易掩人耳目,而且離岸公 司的實際控制人往往因離岸中心的保密制度而處於匿名狀態。所以, 一個離岸公司粉墨登場,可能是之前“大發橫財”的公司,也可能是 另註冊的公司。堂而皇之地吃掉了受害企業的最後殘骸,同時將第一 步中的“偷盜”行徑徹底抹淨。
第七 海外直接收受
腐敗分子並不從國內向境外轉移資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貪 污、受賄等過程。例如,發案單位在國外進行採購時,有實際控制權 的腐敗分子可以通過暗箱操作得到鉅額回扣。這些回扣不轉到中國, 而是直接存入腐敗分子在境外銀行的賬户,或轉換成境外的房屋等不 動產。更隱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現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學等方式作為交 易。以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腐敗活動雖然在表面上沒有資金的外逃行 為,但實際仍是錢權的交易,交易的背後一定有權力的濫用,以犧牲 國家或集體利益為代價。採取此種方式收受賄賂和貪污資產的多為有 一定級別的國家公務人員或大型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他們手中擁有 賴以尋租的權力,但由於法律法規和本企業規章的嚴格限制,通常不 能或不屑於以現金攜帶、地下錢莊、開辦境外公司等方式轉移資金。
第八 通過在境外的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
近年破獲的貪腐大案顯示,通過在海外的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成 為貪污腐敗分子轉移資金的新趨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對特定關係人的司法解釋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 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此類參與轉移資金的特定關係人在他 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境內的 腐敗分子一方面可以通過其特定關係人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 另一方面,這些特定關係人利用其國外身份在當地註冊企業後,以投 資形式在中國開設機構,然後以關聯交易等形式更堂而皇之地轉移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