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退休年齡,被扶養親屬能否索賠生活費?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5-05 22:36
來源:山東高法
-2023-
05/05
07:22
在交通事故案中,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但其已達到退休年齡,被扶養人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生活費能否得到支持?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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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6日,楊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的親屬李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鉅野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李某經醫院搶救治療無效死亡,花費醫療費2萬餘元。因原告與被告楊某保險公司就賠償事項未達成一致,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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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原、被告雙方就本次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對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產生分歧。
原告認為:其親屬李某死亡時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其贍養父母是其生前法定義務,應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李某死亡時已滿68週歲,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且李某死亡時已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生活來源,不應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受害人年齡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非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要件。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義務,不能因受害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免除或者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綜上,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求。現案件已履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