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多名女學生兼職被公司索賠違約金30萬元!原因竟是……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5-05 22:04
來源:南寧晚報-2023-05/0513:12近年來,直播行業快速發展
市場對主播需求旺盛
不少學生通過兼職方式進入直播行業
但經驗不限、學歷不限的
“無門檻”“低齡化”的招聘信息背後
往往潛在巨大風險……
在校大學生因兼職網紅主播
求職不慎惹官司
日前,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審結的演藝合同糾紛案件中,就有在校大學生因兼職網紅主播,卻遭遇求職不慎惹官司。
2019年,南寧某文化傳媒公司在招聘網站、校園、地鐵口等地發佈招聘信息,招聘無任何演藝表演基礎的年輕女性從事網絡主播藝人工作。
文化傳媒公司嚮應聘的女學生口頭承諾:公司提供工作場所,配備電腦、耳麥、攝像頭等直播設備,女學生只需要會玩王者榮耀就能簽約,平時打卡上機直播玩遊戲,每天按直播流量結算,公司每月定期轉賬到女學生賬户。
但文化傳媒公司要求女學生在公司提前擬製的《演藝經紀合同》及簽約藝人管理條例上簽名,公司口頭保證合同僅用於公司存檔,違約金只是固定格式,公司不會要求女學生賠償,雙方也不需要執行合同的在線時間,女學生可按自己的時間來直播。


15名女學生都與文化傳媒公司簽訂了《演藝經紀合同》、簽約藝人管理條例,其中3名女學生簽約時年僅17週歲。
合同約定公司是女學生的獨家經紀方、代理人,處理和管理合同範圍的演藝活動,除經公司書面同意外,女學生不得與其他第三方簽訂有關方簽訂有官方簽署和履行演藝活動協議。
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是女學生從事網絡在線演藝直播活動的獨家及唯一平台,該活動是指女學生作為表演者通過網絡平台以視頻發佈、直播、網絡互動等方式與平台用户通過文字、網絡表演、展示才藝等方式交流,統稱“網絡真人秀演藝”。
合同有效期限為2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合同履行期滿前一個月內雙方均未書面明確通知對方不再續約的,則本合同期限自動延續2年。合同期內,女學生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私自在任何平台進行“網絡真人秀演藝”活動,否則構成根本違約,應支付公司違約金30萬元整。女學生的佣金等於當月直播平台結算實際收入。
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需向相對方承擔違約金30萬元整或者女學生在合作期間已獲得的全部合作收益的二到五倍的違約金,以金額較高者為準。管理條例規定簽約主播每月最低有效播出自然天數大於26天,每天播出6小時以上為“有效播出天數”,不服從公司管理安排,未滿足前述條件的,公司有權終止該主播網絡真人秀演藝並追究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主播長期休假,提前終止網絡真人秀演藝的,必須提前15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同意後方可停止網絡真人秀演藝活動,否則公司有權扣除應結算給該主播的全部收益,並按照《演藝經紀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後,15名女學生在公司運營的公會頻道直播了3個月到1年不等後,因為種種原因停播, 部分女學生在釘釘平台提交了停播申請,
她們表示交了申請但沒保留截圖等證據。
女學生停播
被傳媒公司索賠30萬元
2021年,公司在通知15名女學生履行合同返回公司直播,遭拒後,公司以她們不解除合同情況下私自停播為理由,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違約金30萬元。
法院認為,文化傳媒公司與女學生簽訂《演藝經紀合同》時,部分女學生雖為不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但其在十六週歲至十八週歲期間,通過互聯網知悉直播業務,與文化傳媒公司簽訂前述合同後,女學生提供網絡直播服務,文化傳媒公司定期結算佣金並支付給女學生,女學生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故可視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且有效。
《演藝經紀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年,文化傳媒公司於2021年提起訴訟,主張女學生自2019年10月起違約停播要求女學生賠償違約金;女學生抗辯雙方經協商一致停播並解除合同。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庭審陳述可查明的事實僅為女學生於2019年9月之後不再在文化傳媒公司提供的公會頻道進行網絡直播,文化傳媒公司不再向女學生支付直播收益。
因女學生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以書面形式確認解除《演藝經紀合同》,文化傳媒公司也未舉證證明文化傳媒公司曾向女學生提出警示及函告女學生要求進行演藝活動。根據簽約藝人管理條例關於“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主播長期休假,提前終止網絡真人秀演藝的,必須提前15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同意後方可停止網絡真人秀演藝活動……”的規定,僅可推定文化傳媒公司同意女學生停播,屬主播長期休假之情形,而非解除合同的合意。
如前所述,女學生停播視為主播長期休假,合同持續履行,文化傳媒公司、女學生均無違約行為。直至2021年,文化傳媒公司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就女學生停播等行為要求女學生承擔違約責任,女學生應訴並提出合同已解除之抗辯,至此,雙方訂立的《演藝經紀合同》不再具備繼續履行的基礎。
雖然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原因主要在女學生,但女學生並未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且文化傳媒公司未依照管理條例的規定,通過提出警示、二次函告等方式提出履行合同的請求,故不應適用《演藝經紀合同》的約定,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由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損害賠償額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又因合同履行後,文化傳媒公司可以獲得的利益應為2021年2月至7月期間的直播收益,但該直播收益不能加計合同並無約定的公會頻道額外收入,依約僅能按文化傳媒公司合作所得除以履行合同期間作為月均直播收益,由女學生賠償給文化傳媒公司。
至於成本預估損失,文化傳媒公司對其實際損失未提供任何具體證據證明,且即使女學生長期休假後不再繼續履行合同,直播間及經紀人亦應屬文化傳媒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必要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直播行業的求職者,尤其是年輕女性,在與演藝公司簽訂合同時,應當先了解公司或單位的業務範圍、經營狀態、資信情況、薪酬結構、培訓激勵機制及勞動合同範圍、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還應特別注意賞罰條款、減薪條款及違約金條款,有疑問應及時詢問,發現合同漏洞應追問,必須保留證據,不應過分輕信他人的口頭承諾或抱有僥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