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讀:現行法律觀念批判,“初次違法不予處罰”_風聞
温柔刀-章跃富05-06 09:42
據我所知,現在許多地方在搞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制度,説詞很多,冠冕堂皇。其中初次違法不予處罰是其中的一項內容。
一、初次違法的定義
我們先給初次違法下個定義,以便有一個共同的標準,討論的是同一個實質性的東西。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違反法律規定,構成行政違法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點:
1、初次違法的主體是當事人。即以當事人的行為法律性質來認定。
2、當事人的行為第一次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構成違法。
3、當事人的第一次違法行為不以發現為指示,而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客觀存在存在為依據,儘管可能始終不被發現,但不改變違法的客觀存在。
二、如何認定初次違法?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是初次,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取證。
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當事人初次違法,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才構成證據確鑿充分:發現違法行為之前的所有行為,行政執法機關都有充分證據排除其違法。
第一次發現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證明當事人已經違法,但不能推定當事人初次違法;只有排除之前的所有行為都是合法的,才能判定當事人初次違法。
當然,行政執法機關會從部門的角度出發,認定初次違:
1、只以違反部門法為依據。
2、只以違反部門法的某個法為依據。
3、僅限於某個時間段的行為為依據。
但我認為這個觀念是錯誤的,應當以當事人的所有行為記錄為依據,認定初次違法:
1、以違反所有的法律為依據。
2、在法人或者視為主體的組織中參與決策、運作,其行為是否合法為依據。
3、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中,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等情形為依據。
三、初次違法和第一次發現其違法
從我的工作經歷,我可以明確的指出,當前的所有處罰中,沒有初次違法的證據,只有第一次發現其違法的證據(且往往只限於作出處罰的執法機關部門法)。這兩者有着本質的區別。例如:
抽檢a超市的產品,發現b食品質量不合格,因為當事人以前未受行政處罰,那麼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可以認定初次違法嗎?
現實情況:行政執法機關直接認定當事人初次違法。
證據要求:當然不能。因為,a、該超市自經營之日起所有的商品都檢驗了嗎?b、檢測的項目和內容完整、全面嗎?c、檢查了所有的商品且都合格了嗎?d、其他法律規定都遵守了嗎?顯然行政機關是不可能做這些證據調查的,有限檢查也是維護正常經營秩序的需要。
所以行政執法機關的證據只能證明第一次發現當事人行為違法,而不是當事人初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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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行政執法機關不可能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初次違法,為什麼行政機關的許多領導熱衷於建立“初次違法免予行政處罰”制度呢?因為他們的目的不在於初次違法,而在於免予處罰。
案件評查時,這些專家領導對細微的問題吹毛求疵。但對於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初次違法,卻視而不見、充耳不聞,這是他們的默契,他們知道目的何在。
相信聰明的讀者都知道。很多話我説了你就見不到我的文章了。
説到底,這是一項拆牆行動:把人大制定的法律,找幾個地方鬆動鬆動,搞出幾個口子,可以讓某些人自由出入。(立法時沒有得到的利益可以輕而易舉的得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