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哈爾濱發生的野蠻裝修事件“祭刀”:追究刑事責任!_風聞
温柔刀-章跃富05-08 16:40
為什麼野蠻裝修事件頻發?追根究底是刑事法律責任缺位。
野蠻裝修,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外,是否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呢?能否追究其刑事責任呢?
《建築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建築法》規定的角度看,建設單位(裝修人或者承租裝修人)、建築施工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建築法》沒有規定構成犯罪的情形、構成要件等。一般情況下,無外乎以下兩者情形:人員傷亡和財產巨大損失。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施工人是行為實施人,應當構成此罪。其他涉事人沒有主觀故意,不構成此罪。
1、存在主觀故意。主觀故意有兩種表現方式,一是追求危害後果發生。二是明知可能發生危害而放任發生。
施工人違反了“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的規定,明知對承重結構破壞會導致嚴重危害後果依然對承重結構進行破拆,即存在“放任”的主觀故意。
2、客觀結果。
已經毀壞整幢房屋,損失巨大。
3、毀壞與破拆有因果關係。
如果“刀”是展品,是沒有威懾力的。只有“刀”見血,人們才能感知它的存在,才會懂得敬畏。
就拿哈爾濱發生的野蠻裝修事件“祭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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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責任人
《住宅室內裝修裝飾管理辦法》規定
1、裝修人或者説本案業主、承租人的責任。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九條****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 、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委託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總結一下就是:
a、事先對裝修工程進行設計。涉及承重結構的,設計單位為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b、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c、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b、提供同意承租人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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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裝飾裝修施工人的法律義務。
第二十二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總結一下就是:
a、承攬與資質相適應的工程。
b、除與裝修人合同外,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c、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依照設計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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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業管理單位的法律義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總結一下就是:
a、與裝修人或者裝修裝飾施工人簽訂管理服務協議。
b、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
c、監督管理。發現違法應當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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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律義務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於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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