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掌摑還手被認定為互毆 律師解讀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05-08 15:38
來源:海報新聞
四川成都,女子高鐵上勸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後續來了:警方介入後,將此事認定為互毆;對此,被打女子堅決不和解,被處罰200元,對方則被罰500元。
目前女子正提起行政複議。她在網上發博文表示,“始終覺得仗着人多最先惡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話,那以後誰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沒啥後果”。

當事女子曬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前媒體報道,一名女子乘坐高鐵時,因為後座熊孩子多次踢撞椅背,制止的過程中與孩子家長產生衝突,結果被孩子家長辱罵、扇耳光,女子也不甘示弱還手。
對這一結果,網友近乎“一邊倒”地支持該女子不要和解,要複議。其中不少網友表示,對處罰結果不能理解:被打了還要被罰?被打還不能還手了,是不是得躺下?對此,律師怎麼看?
頭條號法律認證律師@安律説法 解讀:
所謂互毆,就是雙方在傷害故意和鬥毆意圖的支配下所實施的相互鬥毆的行為,雙方的行為均屬於故意傷害他人,都需要面臨處罰。
雖然屬於互毆,但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因而雙方只要都同意調解,還是可以免去處罰的。
但是本案在調解過程中,孩子家長主張和解,但是被打女子卻堅決表示不接受和解,最終孩子家長被罰500元,被打女子也被處以200元罰款。
那本案中被打女子還手的行為到底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衞呢?
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
正當防衞與互毆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都是互相擊打對方,但是兩者卻有很大的區別,前者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防衞,後者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傷害。

衝突現場
換句話説,判斷此案關鍵是看被打女子反擊的目的為何?
而又因主觀目的是一種心理活動,很難直觀地判斷出來,因而需要結合客觀表現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前不久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就明確指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藉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衞。
具體到本案,就屬於“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的情形,被打女子的反擊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衞,其實就在於孩子家長是否屬於先動手的一方,手段是否“明顯過激”。從網傳視頻來看,孩子家長應是先動手的一方,孩子家長打了被打女子一巴掌算不算“明顯過激”?因為“明顯過激”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本案辦案機關顯然保持了比較謹慎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