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貓狗傷人,原主人、投餵人需擔責嗎?法院判決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5-08 14:54
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眾號
-2023-
05/08
12:37
名為送人,實為遺棄,柴犬被主人趕出家門後成為流浪狗,之後將小區散步的居民咬傷, 這種情形下,原主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流浪貓和寵物狗打架,結果寵物狗的主人被貓抓傷, 曾長期投餵流浪貓的人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公佈兩起流浪動物傷人案件,不管是遺棄寵物的主人,還是投餵流浪貓的人士,均被判承擔全部或部分侵權賠償責任。
流浪狗傷人
原主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2020年初,家住房山的王先生一時衝動購買了一隻柴犬。這隻柴犬晚上經常長時間叫個不停,鄰居抱怨不斷,甚至找上門來。於是,王先生將柴犬“送人” 。時隔半年,柴犬自行回到王先生所住小區附近開始流浪 。
2021年1月的一天早晨,流浪的柴犬將正在小區散步的張女士咬傷 ,張女士為此支出醫療費600餘元。後張女士將柴犬的原主人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庭審中,王先生稱,柴犬原來確實屬於其個人所有,但早已送人,現在柴犬和自己沒有任何關係,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王先生並未向法院提供柴犬現在主人的任何信息。
法院認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於自己飼養、管理的動物應當負有較為嚴格的管理控制義務,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動物侵權行為的發生。本案中,王先生作為柴犬的原飼養人未對飼養的動物採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進行妥善的安排,名為“送人”實為遺棄, 致使飼養動物脱離管控致人損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若遺棄、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其原所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遺棄、逃逸的動物已被他人事實上佔有管理的,則應當由實際佔有人承擔民事責任。遺棄動物在遺棄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賠償張女士全部醫療費用 。
法官提示,在諸多流浪動物中,有一部分是被原主人遺棄而無家可歸的“毛孩子”。對於此種情況產生的侵權行為,無論是飼養人或管理人在主觀上自願放棄對動物的佔有,還是被動喪失對動物的佔有,只要客觀上造成動物離開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後果,都應由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流浪貓傷人
投餵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2021年3月的一天,家住房山的趙先生遛狗行至小區廣場時,一隻流浪貓突然與趙先生遛的狗打鬥,趙先生“拉架”時被貓抓傷 。趙先生認為,同小區的劉女士經常投餵流浪貓,流浪貓已被劉女士實際收養,已成為貓的主人,故訴至法院,要求劉女士賠償其醫療損失1500餘元。
庭審中,法院播放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事發地位於劉女士家門前的公共通道。趙先生遛狗時未拴狗鏈, 在路過事發地時,趙先生所遛的狗與一隻貓發生撕咬,之後趙先生為保護自己的狗將貓踢開 ,在此過程中趙先生被貓抓傷。
法院認為,流浪貓的特性是無主、長期在户外生存,劉女士的投餵行為是基於對動物的幫助心理,即使是長期投餵,亦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或佔有,亦無對流浪動物的控制力。
然而,劉女士長期投餵流浪貓,使其生活社區的公共環境中形成了一個流浪貓獲取食物的固定地點 ,導致了流浪貓的聚集,給社區的公共環境帶來危險。在未採取適當措施的情況下,該行為是對於公眾共同利益的一種不合理地干涉及影響,此危險影響與趙先生受傷之間存在因果聯繫,劉女士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趙先生在遛狗過程中未給其飼養的狗拴狗鏈,且在貓犬發生撕咬過程中採取的行為亦有不當之處。因此,趙先生對於其自身所受傷害亦存在一定過錯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在無法確定飼養人、管理人的情況下,受害者需要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以確定賠償義務人。最終,法院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劉女士需賠償趙先生一半的醫療費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