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3天索賠16.5萬!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5-08 00:15
來源:江蘇新聞-2023-05/0718:39南京一名求職者
三年內
相繼入職7家用人單位後又迅速離職
然後通過報警、仲裁、起訴等各種方式
要求7家用人單位支付
遠超過他工資報酬的工傷待遇、
經濟賠償金、補償金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於2018年至2021年,先後入職7家用人單位,其中6家為飲品店等小微企業,勞動關係存續時間均較短,最短3天最長24天,平均11天 。
張某與7家用人單位均發生勞動爭議,除主動報警,申請勞動仲裁外,還提起一審訴訟案件7件, 上訴、再審案件4件,張某在訴訟中索賠項目多、金額大。
其中,在某公司實際工作3天,訴求工傷待遇、勞動賠償金等共計16萬5千元;在某茶飲店實際工作7天,訴求工傷待遇、停工留職金等共計18萬6360元。

“七家用人單位之間沒有任何關聯,但是在案件的抗辯中都提到一個問題,張某存在勞動‘碰瓷’嫌疑,並提供線索。”南京市江北新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駱菊傑介紹。
多家用人單位辯稱:並非主動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他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沒有履行勞動合同意願,另外存在故意受傷索要工傷待遇的嫌疑 。

法院對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線索進行審慎調查,“張某在主觀方面和一般勞動者不同的是,他不是希望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通過努力工作獲得勞動報酬。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選取用工不規範的小微企業,謀取遠遠超過勞動報酬的經濟利益。”駱菊傑表示。
根據張某眾多訴訟行為反映的特點等相關情況,法院認為,張某濫用訴訟權利,構成惡意訴訟 。

“勞動者有權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勞動爭議,但是應當秉承一個善意誠信原則,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張某在本案中,主觀上存在惡意,構成濫用權利,最後法院認定他濫用權利惡意訴訟,駁回了勞動報酬之外的其他訴訟請求 。”駱菊傑説。
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後,張某不服,提起二審,今年2月16日,南京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碰瓷”不受法律保護
“勞動碰瓷”者之所以有機可乘,跟一些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用工不規範有關,讓“碰瓷”者有了漏洞可鑽。因此用人單位應加強用工規範意識,這不僅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保護用人單位自身權益;另外勞動者應愛崗敬業,誠信勞動,不得濫用權利,謀取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