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觀察之二:回鄉證和「離岸港人」羣體的發展_風聞
李及李-李及李数据分析公司创始人-数据驱动,分析导向, 为航空和汽车竭尽全力。05-09 13:05
文 | 李瀚明一李及李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聊到了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引才政策中的角色和影響。而在這一期文章中,我們將探討回鄉證制度對香港引才政策的角色和影響。
熟悉我的朋友可能都知道我有收集外國工作許可(但非居留權)的愛好。因此,這段時間在港府工作的朋友梅開二度向我請教,在高才通等可申請居留權的工作許可上,香港有什麼可以優化的地方。
但我並沒有香港的工作許可,因此我一時半會兒也想不到什麼。但是在上週和分析師朋友晚飯的時候,朋友除了好奇中國水路貨物以外,也好奇持回鄉證在內地就業是否需要另行申請如「簽證」一般的許可。
真可謂是無心插柳柳成蔭,一語點醒夢中人。我們在這個系列的上一篇文章中提到,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一般除了《香港特區護照》外,也會獲批《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舊稱、俗稱《回鄉證》)。
但是,回鄉證一直有個大問題。與內地居民往來港澳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會以《簽註》的形式清楚列明持證人能在港澳逗留多久,能幹啥(同時,大部分持證人在港澳會被視為訪客而無法從事受薪工作)不同,以回鄉證入境內地的港澳居民在內地的身份性質,從 1979 年至今一直是模糊的狀態。
港澳居民可憑回鄉證在內地無逗留期限限制逗留這點法律上和實踐上都並無做出限制,但是至於逗留期間能幹啥,內地政府的規定是非常零散的,並且往往並非針對港澳居民本人,而是針對其民事相對人。
僱傭是一種典型的狀況。港澳台居民曾經需要工作許可方可在內地從事受薪工作或個體生意。1994 年 2 月 21 日勞動部公佈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和 2005 年 6 月 14 日公佈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港澳和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或從事個體工商户需申請《就業證》。
因此我那位從事分析師的朋友(以及以其為代表的港澳居民)對港澳居民在內地是否需要許可方可就業這個問題有疑問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因為以前確實需要。
但是,2018 年 7 月 28 日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 號),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同年 8 月 23 日,人社部頒佈《關於廢止<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 37 號),正式明確回鄉證(以及台胞證)持證人可以無需事先核准而在內地就業或開辦個體工商户。
這個政策帶來的一個變化,是內地居民移居港澳後,不會喪失其在內地的工作權利。持單程證來港領取香港身份證者,可以在獲批迴鄉證後馬上回內地繼續工作;而以進入許可和逗留簽註來港領取香港身份證,並確立永久性居民身份者,也不會因申領回鄉證而失去在內地就業的特權。
這立馬使得不少內地中產將香港身份作為「安全網」:他們的工作重心至始至終仍在內地,取得香港身份僅為享受旅行上的便利和社會福利,形同「離岸香港人」一般生活。
這樣一個羣體的發展和壯大,勢必會對香港的人口結構會帶來系統性的影響,從而改變香港的社會形態。
至於這具體會如何影響和改變社會形態這個問題,鑑於港府的朋友以個人名義報銷了我的晚飯和旅行費用,我想我還是守口如瓶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