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桂林,我還想多説幾句_風聞
忍不住出声-良心被狗吃了一半,还剩一半05-10 13:26
【本文來自《為什麼曾作為國家名片,山水甲天下的桂林,沒落到今天這個地步?》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隨意有感而發,沒想到被放出來了,並且我看到很多人為桂林點贊,説這是嚴格執法,那麼我可能要多説幾句了,違停被罰這是天經地義的,我從始至終都認可這一點,但是:
1、處罰要以法律為依據,我們看一下交通法對違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你們覺得按法律規定,我這種行為適用哪條呢,穿黃馬甲指揮交通一小時,又是依據哪條呢,我是在現場的,並且對交警承認了錯誤,表示立即開走,我覺得我應該適用第一款:“給預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交警卻是在我道謙並表示立即駛離後,當着我的面鎖的車,就算再嚴勱一點,也就是第二款吧,罰款200,那麼我都沒有二話,但在國家法律規定之外的穿黃馬甲指揮交通一小時,我覺得這是濫用執法權了,法律要罪責相當,這種沒有法律依據濫用法權的行為,我覺得無法接受。
2、執法要一視同仁,違停凡開車的誰敢説他就沒違停過?應該是普遍現象,也就是整個桂林市違停的人不會少,但在我穿黃馬甲期間,始終就沒見過其它人,後來過其它崗亭時也沒見過其它人被處罰,問過桂林的朋友,也表示沒聽説過這種規定也沒被罰過,是不是岐視性執法,欺負外地人,大家自行判斷吧。
3、我覺得我受到了不公平對待,打市長熱線有問題嗎?我覺得沒問題,市長熱線不就是給公眾投訴的嗎?但所謂的電子熱線是無人值守的,只是一個電子音的自動回覆,過後也沒有任何回應,這個也是正常的?那麼設這個市長熱線的意義何在?
另外,我是個有30年駕齡的老司機,也自認為是個守法公民,我自認為我停車的地方是充分注意了停車的位置不會導致交通事故並妨礙他人,並且,在交警鎖車後,也無法開走了,繼續停在那直至處罰結束,如果可能導致交通事故並妨礙他人,交警這樣的處置的出發點是什麼呢,處罰了就讓危險源繼續存在?所謂的執法就是開罰單而不是讓道路暢通、安全、便捷?當然,違法了就是違法了,照章處罰沒有任何問題,我帶了幾個朋友,為這事折騰了幾個小時,在馬路上暴曬1小時,並且我覺得這帶有污辱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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