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元拍寫真付了2.6萬元,大學生背上網貸,法院判決退回部分款項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5-13 00:17
來源:CCTV今日説法-2023-05/1217:03“
現在想來就覺得特別離譜
當時怎麼能這樣
”
層層加價的古裝照
小文(化名)和慧慧(化名)在上海一所大學就讀,一天,她們看到一則影樓廣告,僅需19.9元就能拍攝古裝寫真,套餐裏包含一套服裝、一套豪華妝面和幾張照片。在同客服聯繫確認後,她們覺得這個價格太實惠了,興沖沖地報了名。

影樓較大的門店和優良的地理位置給兩人留下了較好的初印象。但接待的店員告訴她們,19.9元的套餐服裝少、照片少,不太划算,勸説她們購買更貴的套餐。
兩人還是學生,沒有經濟來源,經理又以打折到1100元的優惠價格勸説。考慮到這個價格也在經濟預期內,還能拿到17張照片,她們接受了這個方案。
但開始拍攝時,問題又來了。小文和慧慧挑選好心儀的服裝後被告知是VIP區的衣服,如果想穿就要加錢。
緊接着店員又來給她們安排化妝事宜,並以“出效果”為由,要求她們購買影樓準備的美甲和化妝液,小文和慧慧覺得300元/瓶的化妝液太貴了,自己平時也化妝,根本不需要用,所以不想購買,拍攝也因此被擱置。

無奈之下,她們再一次妥協,購買了6瓶化妝液。最後加上服裝升級等,又花費了1588元。原本這個價格已經超出了她們的預期,但兩人想着已經走到這一步了,就趕緊拍照吧,拍完就好了。
算上之前花費的1100元,此時兩個姑娘已經花費了2600餘元。
誘導勸説下花費再升級
之後的拍攝還算順利,但等小文和慧慧來選片時卻遇到了更大的麻煩。原本只需選擇17張照片,但影樓拿出了300餘張底片,篩選困難本就很大,每當她們想要刪照片,選片師還要百般阻撓。

花費了幾個小時,好不容易照片刪到只剩100多張,選片師又以她們的行為讓攝影師顏面掃地為由,堅決不讓再刪,並直接算出了100多張照片和新增相冊頁數的價格,總計2.4萬元。
過萬的價格嚴重超出了兩個姑娘的經濟能力,她們本打算提出繼續刪照片。但四五個店員圍在身邊,從攝影師到化妝師、店長等輪番上陣,誇讚照片好看,不要太可惜。知道她們經濟不富裕,有人就建議從花唄上貸款,還説每個月只需還100多塊錢。

在層層“施壓”下,兩人任由店員在她們的手機上操作貸款。學生的身份一時貸不出2.4萬元,小文又找弟弟借了4000元,而慧慧無處借錢,最終還欠了影樓5900元。
分明只是選照片,但兩人在影樓待了近6個小時。回學校的路上,她們還在考慮欠影樓的錢怎麼還,併為此對影樓心懷有愧。
直到回到宿舍聽了室友們的分析,她們才感覺不太對勁。當晚11∶00,小文和慧慧聯繫影樓員工要求修改訂單,退掉後面新加的2.4萬元合同,但影樓卻以合同已生效為由拒絕退款,這時她們才意識到自己可能被影樓套路了。
回憶起當時的情形,兩個姑娘自己也想不明白,明明只想拍19.9元的照片,最後怎麼接連簽下了2萬多元的合同。店員説什麼她們就做什麼,彷彿是一個提線木偶,失去了自己的意識。

無奈之下,兩人向上海市虹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尋求幫助,在消保委的聯絡與對接下,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建議當事人直接起訴立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履行監督職能,支持起訴並參與庭審。
2.4萬元合同被判無效,影樓公開道歉
2021年2月,這起因天價寫真引發的合同糾紛在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小文和慧慧要求解除此前簽訂的1100元、1588元和最後簽訂的2.4萬元,總計2.6萬餘元的合同。

被告影樓店長認為,影樓已經履行了所簽訂的合同,如果消費者隨意變更,那簽訂合同的意義何在?因此,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合同到底能不能解除的問題。


法官經審理後認為,小文和慧慧跟影樓簽訂的是一種特殊合同,叫承攬合同。小文和慧慧屬於定作人,影樓屬於承攬人。對於承攬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定作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但法律也明確規定定作人行使這一任意解除權有三個限制條件:第一,定作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要到達承攬人;第二,定作人的通知必須在承攬人承攬工作完成之前到達;第三,如果因定作人解除合同導致承攬人有一定損失的,定作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小文和慧慧提供了她們跟影樓員工的聊天記錄,上面顯示兩人在簽完合同2個小時後,於當晚11∶00就明確表示2.4萬元合同裏的106張精修照片和相冊等她們都不要了,這份證據得到了法庭的採信。
因此,法院認為小文和慧慧最後簽訂的2.4萬元合同符合任意解除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支持解除合同且餘款不再支付。
但對於價款為1100元和1588元的合同,由於被告已經為兩原告提供了服裝、化妝、拍攝等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成,故兩原告不享有任意解除權。

隨後,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專門針對涉事影樓的消費侵權行為召開了檢察聽證會,指出涉事影樓損害了眾多消費者的權益,應由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整改。判決生效後,這家影樓也向廣大消費者發出了公開道歉信。
普法時間
Q1:這起案件中,法官是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求,説他們雙方簽訂的是承攬合同,定作人是可以解除這個合同的。那麼首先您給我們解釋一下什麼是承攬合同?
A1:承攬合同是定作人委託受託人,即承攬方完成特定的定製服務的合同行為。比如我們委託一個裁縫量身定製一套衣服,或者委託一個影樓拍攝一組照片,這些都是承攬合同。
Q2:為什麼定作人單方面有權解除這個合同,為什麼會給定作人這麼大的權利保障呢?
A2:這是因為定作人和承攬人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有時也容易產生糾紛。因為有的承攬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沒有把相關的專業信息或者收費信息一五一十和盤托出,而且有的企業為了吸引消費者更多地消費,經常採取釣魚式的營銷手段讓消費者一步一步和商家簽訂更多的合同,交更多的費用。所以保護和尊重消費者隨時解除承攬合同的自由,有三個重大的現實意義:第一,是提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讓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出現的合同失靈現象,能夠在後期得到及時補救,使不理性的決策及時獲得止損;第二,有助於倒逼承攬人規範自己的經營行為,在簽約和履約階段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所以我認為既有利於淨化市場生態環境,也有利於鼓勵承攬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第三,是能夠避免承攬人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有助於促進承攬市場的大發展和大繁榮。
Q3:檢察官全程參與這起案件,從起訴到最後督促相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您怎麼看待檢察官在案件當中的監督檢察意義?
A3:本案中的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起訴,我認為值得點贊,也值得推廣。這不僅僅維護了本案當中兩名原告的民事權利,更維護了廣大不特定消費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