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與訴訟證據、訴訟證據制度——訴訟證據的故事(1)_風聞
学之仁者-05-17 21:27
訴訟是處理社會爭議的最後環節,法律規定通過訴訟以終止社會爭議。通俗地説,訴訟就是“打官司”。我國的訴訟有三類:既有刑事訴 訟,包括公訴案件中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官與刑事被告人打官司和自訴案件中作為普通公民的刑事被害人與刑事被告人打官司;也有民 事訴訟中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打官司;還有行政訴訟中公民與政府之間的 “民告官”這樣的打官司。訴訟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確認案件爭訟事實、裁斷相關責任、判定處罰定分止爭。所有訴訟都是以審判活動為中心,審判 活動都由法官主持。訴訟證據是所有訴訟活動的中心問題,是確認訴訟 事實的依據,也是法院居中裁判、定分止爭的前提。所以,通常説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是有一定道理的。
訴訟證據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訴訟證據的形式、收集、保全、固定、審查判斷以及運用等制度的總和。訴訟證據制度有“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內心確信”)證據制度”、“實事求是證據制度”等。
神示證據制度的存在,是因為古代人們的理性不足,對世界的認識能力有限,只能用萬能的神靈來彌補人類認識能力的不足。從世界各國的神示證據制度來看,比較“通用”的有神誓審或“共誓滌罪”、水審包括“沸水審”和“冷水審”、火審、決鬥審等。神誓審是指一套專門的向神靈宣誓和陳述的規範。兩造按照特定的程序對神靈宣誓,按照嚴格規定的動作和形式陳述爭議事實和互相辯駁。凡不敢宣誓者,或者宣誓、陳述時動作、形式有錯者,或者宣誓、陳述時遲疑、結巴等等,都可以被判為敗訴。冷水審是指將被告發者丟到河裏,以沉不沉、死不死作為判定是否有罪的一種判定方法。沉水者有罪而不沉者無罪。也有的國家是相反,因為其民族習俗認為水是純潔的而不會接受有罪之人。沸水審則是讓被告從沸水中取石頭,看燙傷的傷口是否癒合來決定是否有罪。火審是指用火對人的灼燒來判別案情的一種規範。比如讓兩造將手或腳伸進燃燒的火裏,或者手握燒紅的烙鐵,或者赤腳走過燃燒的樹枝或燒紅的鐵器,沒有傷或者傷得輕,或者好得快者的陳述為真,反之為假,等等。決鬥審是兩造互毆,勝者無罪。男女決鬥時則將男人埋在齊腰深的土裏,與自由行走的女對手互毆。《不公正的審判》一書中,對此有較詳細的介紹。
我國的神示證據制度,我國“法”字的繁體字很能代表。我國“法”字的繁寫體是“灋”,《説文解字》解釋為“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廌也叫獬豸、獨角獸、神羊等, 是傳説中的一種能辨曲直的神獸。我國古代傳説有皋陶使用獬豸斷案的故事。皋陶是堯時的大理之官,負責氏族政權的刑罰、監獄等事務。他審理案件時,帶着一種叫獬豸的神獸決獄。獬豸的樣子似羊非羊,似鹿非鹿,頭上長着一隻角,有靈性、辨曲直,對有罪者用角頂之,無罪者則不頂。這是我國古代神示證據制度中所特有的神獸審。
我國古代也有世界上許多古代國家都有的神誓審、水審、火審等。據2006年出版的《皇帝如何斷案》一書介紹,“即使今天,在我國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對一些糾紛,仍然保留傳統神判方法,如景頗族,村裏的仲裁者在證據不足又不能排除犯罪可能的情況下,就運用神判,目的是藉助於神的意志來判定告發人和嫌疑者誰是誰非。其常用的辦法有悶水、撈沸油鍋、著米、雞蛋清卦、鬥田螺、捏雞蛋、詛咒、叫天等等。”書中還講了一個載於《墨子》中的、我國春秋晚期齊莊公裝神弄鬼搞神明裁判的故事:齊國的兩位大臣王裏國和中裏徼,為了一樁官司爭執三年而無定論,齊莊公很為難,就來了一出“獬豸神判”。他將二位大臣召進齊國神社, 牽進一隻羊作為神羊,令二人當着祖先的神靈、神羊和齊莊公的面盟詛,然後各述爭執事實。王裏國直到陳述完畢神羊都無動於衷,而中裏徼陳述不到一半時便被神羊突然躍起、用角頂倒。於是,莊公判中裏徼敗訴,當即將其在神社處死了,算是了結了兩個大臣的這樁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