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上萬買金條寄存專櫃,11年後卻被告知提取不了?“未有過這項服務”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5-18 16:55
來源:杭州網近日,市民顏女士反映,
自己10多年前
在温州銀泰百貨世貿店
“中國黃金”專櫃購買了100克金條
並寄存在該專櫃。
今年4月底,
她去專櫃提取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
老闆換了,提取不了。
商場專櫃購買金條並寄存,
11年後卻提取不了
2011年12月31日,顏女士跟家人逛銀泰世貿店,在“中國黃金”專櫃買了一條三四千元的金手鍊,同時在該專櫃營業員的“營銷”下,又花了33350元購買100克重的投資金條並寄存該專櫃,約定待用到時再提取。
顏女士説,購買時工作人員問了她身份證、手機號碼及家庭住址等信息,跟她説提取時憑她本人身份證,並支付一定手續費即可提取。“我當時買金條,計劃給孩子結婚時用的,所以一直沒去提取。”
顏女士提供的《中國黃金投資金條交易憑證》顯示,在備註欄裏已寫明:“款已付清,貨寄存在本專櫃,取貨時憑身份證取。”
杭州網資料圖 圖文無關
2021年,顏女士曾到銀泰世貿店“中國黃金”專櫃提取金條,但被專櫃工作人員告知,當天因故不能提取。“當時,我沒在意是什麼原因不能提取,畢竟銀泰百貨在温州還是值得信賴的。”顏女士説。
今年4月28日晚,顏女士再次到銀泰世貿店“中國黃金”專櫃諮詢提取事宜,被該專櫃工作人員告知:該專櫃未有過這項服務。
4月29日,顏女士找出《中國黃金投資金條交易憑證》再次到銀泰世貿店“中國黃金”專櫃要求提取金條。該專櫃工作人員説,“中國黃金”專櫃老闆已經換了,現在沒有這項業務, 並提醒顏女士找銀泰世貿店服務枱解決。
顏女士説,銀泰世貿店服務枱工作人員也聯繫了“中國黃金”專櫃的原老闆,但該老闆一開始説顏女士寄存的金條已提取,後來又説其沒找到顏女士當時購買金條的交易憑證底單,不能提取金條,只能按當時的購買價33350元支付款項。
對此,顏女士拒絕接受。按5月15日上海黃金交易所99.99%黃金收盤價每克452.13元計算,她購買的100克金條已升值至45213元。
初步協商有果,
商場願意補齊金條升值部分
5月12日,記者拿着顏女士提供的《中國黃金投資金條交易憑證》複印件到銀泰世貿店“中國黃金”專櫃,該專櫃工作人員表示,這件事情他們清楚的,問過目前的老闆,他們未有過這項業務,顏女士的寄存金條業務是之前老闆遺留下來,他們不負責,需找商場服務枱解決。
銀泰世貿店服務枱相關負責人表示,其已聯繫上“中國黃金”專櫃原老闆趙某,並跟對方溝通,趙某仍稱找了幾天也沒找着顏女士當時購買金條的交易憑證底單,但經協商,趙某同意支付顏女士當時購買金條的金額33350元,至於金條的升值部分,按5月12日金價計算,則由商場給顏女士補償11475元銀泰百貨儲值卡。
顏女士説,她的訴求是,要麼提取100克金條現貨,要麼以當前金價計算,換取同等額度的現金,對金條升值部分用銀泰百貨儲值卡方式支付無法接受。
對此,銀泰百貨世貿店服務枱相關負責人表示,對顏女士的訴求,他們也理解,但是其只能向銀泰百貨總部申請到儲值卡補償,他們會再想辦法滿足顏女士的訴求。對“中國黃金”專櫃原老闆趙某要支付的33350元金條款項,由該商場向趙某討要,然後等商場補償款申請到位,由該商場一併支付給顏女士。
律師説法:
專櫃不給顧客提取金條屬合同違約
專櫃以老闆更換為由,拒絕顏女士提取金條的做法是否合理?
對此,浙江六和(温州)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卓予拉律師表示,顏女士在銀泰世貿店“中國黃金”專櫃購買金條並寄存,且有相關交易憑證,已形成合同關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中國黃金”專櫃以老闆更換為由不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使老闆或代理商更換了,也不能因此逃避責任, “中國黃金”品牌擁有方仍要承擔相應責任。
卓予拉認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枱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枱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枱的出租者要求賠償。”顏女士在銀泰世貿店“中國黃金”專櫃購買的金條,專櫃不履行合同,銀泰世貿店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卓予拉説,如果商場專櫃和商場方均拒絕履行合同,顧客可同時將專櫃品牌方和商場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