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業主把物業告了!法院判了:立即蓋章同意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5-18 16:25
來源:成都商報業主想在自家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但在辦理申請材料時遭到物業拒絕。物業要求該業主需取得所在樓棟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才行,業主認為不合理,隨即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5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瞭解到,該院近日審理了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物業公司立即在業主安裝汽車充電樁電錶的《同意書》上加蓋印章。
案情回顧:
業主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遭拒
物業稱需樓棟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
由於購買了新能源汽車,2018年7月,成都龍泉驛區公園路一段某小區業主查某又購買了該小區一處地下室產權車位。為方便充電,查某向國網天府公司(簡稱“供電公司”)諮詢安裝自用電樁的相關事宜,供電公司向其送交了分散式充電樁用電業務應提供的用電資料一覽表,載明需提供的資料包括車位產權人身份證複印件、車位產權複印件、物業部門出具允許施工的書面説明原件等,同時向其交付空白《同意書》,要求空白《同意書》上需加蓋物業服務部門的印章。
2021年6月,當查某找到小區物業要求出具允許施工的書面説明時,卻遭到物業拒絕。物業公司表示,根據物業服務協議、業主臨時規約、停車位補充協議以及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查某安裝電樁應獲得共用設施業主及相關業主許可並辦理相關手續。隨後,物業公司向查某送交了電動汽車充電樁安裝事宜業主表決意見書,要求查某取得所在樓棟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並向查某送交了電動汽車充電樁安裝指南、施工方案,要求查某按指南和方案進行申請、安裝。
多次溝通無果後,查某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成都市龍泉驛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在原告提供的自有車位上安裝分散式充電樁的書面説明書(同意書)上簽字及蓋章,並同意電力公司進場施工,配合安裝分散式充電樁。
法官説法:
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
不屬於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成都市龍泉驛法院審理認為,在物業服務內容上應當以雙方的約定為基礎,在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雙方的行為方式。查某作為車位所有權人,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車位進行相應的處理,在安裝充電樁時,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並不屬於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在查某申請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電錶的《同意書》上加蓋印章。
審理案件的法官表示,隨着新能源汽車的普及,物業公司以小區建設規劃不含充電樁及存在安全隱患等為由推卸責任、拒絕業主在小區內安裝充電樁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近年來,民法典規定的綠色原則在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上發揮着日益突出的作用。新能源汽車對於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意義重大。本案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業主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綠色原則。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新能源產業發展方向,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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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車位裝充電樁,要交5000元服務費?業主怒告物業!
2022年3月7日,成都高新區的聶某新購一輛新能源汽車。當天,他告知小區物業,想要在他自有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需要物業公司出具《安裝充電樁同意書》(下文簡稱《同意書》),但物業公司卻拒絕出具。
物業公司認為,小區電容量有限,安裝充電樁需要佔用小區公共資源,是否同意應由全體業主共同表決,出具《同意書》已超出物業公司的權限。其次,除了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外,由於對充電樁相關設施設備、變壓器等的巡查維護超出了物業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會增加物業公司的人力、物力成本,業主需要額外交納服務費5000元,否則物業公司不能協助其安裝自用充電樁。
雙方協商未果,聶某便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出具《同意書》。
法院:未自願達成增值服務協議
物業無權以交納服務費作為同意安裝的前提條件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聶某在自有車位安裝自用充電樁,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不屬於需要小區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國家有關部委、成都市相關部門均發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對業主在自有車位上安裝自用充電樁的申請,物業公司原則上應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未經專業機構認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主觀地以電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隱患等理由拒絕業主安裝充電樁。
且業主為新能源汽車安裝充電樁,是出於更好地利用其專有部分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有權合理利用小區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包括公共配電容量、公共管道井、公共橋架等。此外,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及安全保障義務原本就是物業公司應盡的法定或約定義務。在雙方當事人未自願達成增值服務協議的情況下,物業公司無權將業主需向其交納額外服務費作為出具同意安裝證明的前提條件。
最終,高新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向聶某出具相關安裝充電樁的同意書。
不讓裝充電樁,成都一車主把物業告了!法院這樣判
2022年,成都市錦江區三聖街道業主陳女士從物業拿到了《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證明》(下簡稱《同意證明》),並安裝了充電樁。家裏的特斯拉,終於能在自己的停車位上充電了。
年初,陳女士購買了一輛特斯拉電動汽車,之後準備在自己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根據規定,這需要物業開具《同意證明》,但幾次找物業公司都被拒絕。無奈之下,陳女士和丈夫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資料圖
經審理,錦江區人民法院認為,陳女士希望在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主張,雖然《物業服務合同》無明確約定,現行法律也無明確規定,“屬履行方式不明確,應當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出具證明,並協助陳女士安裝充電樁,這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