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聲音對house被刑拘這件事,表示不太理解,在此略作一些普法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05-18 14:07
我看到有些聲音對house被刑拘這件事,表示不太理解,在此略作一些普法:
1、他可能觸犯的是侮辱罪。《刑法》中目前沒有對侮辱軍人作出特別規定,所以大概率是侮辱罪。侮辱罪是一個告訴才處理的罪名,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的侮辱罪觸發,需要被害人親自到法院去起訴,公安機關不會直接介入,但是在侮辱情形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際利益的時候,可以由公安機關介入辦理。
2、江寧婆婆轉發很廣的那個法律條文,不是適用和追究他人刑事責任的依據。
從大的範圍來講,法律責任主要分三類:一是民事責任,二是行政責任,三是刑事責任。所謂民事責任,通俗來講是指賠禮道歉加賠錢。所謂行政責任,通俗來講是指由行政機關出面,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罰款、吊銷執照等。所謂刑事責任,通俗來講是指由公檢機關出面,把人抓起來關牢裏。
大家要記住,只有《刑法》這一部法律,才是追究他人刑事責任的依據。
一個人,只有在觸犯《刑法》規定時,才可以被抓起來送到牢裏。如果沒有觸犯《刑法》,則只是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所以,我們在討論house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時,應該只看他是否觸犯《刑法》,而不是看他是否違反了其他法律規定。
3、侮辱罪是一個故意犯罪,即行為人在觸犯侮辱罪時,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侮辱他人的主觀故意,不會構成侮辱罪。反之,則構成。
4、按照這個邏輯,如果house及其背後的團隊,在創作這段腳本時,曾經有過討論,且明知道這段腳本內容會對解放軍的榮譽等造成損害,但是仍然這麼寫,則涉嫌構成侮辱罪。雖然他可能不一定能預料到事情會迅速發展成這樣,但是他主觀明知且故意為之,客觀上有損害結果,涉嫌構成侮辱犯罪。
反之,則不一定構成。
5、公安在辦案時,我相信主要看證據,尤其是當事人的第一次口供非常重要。如果在口供中多方證明,當時大家討論過這段腳本,有人提出不同意見,覺得這麼寫容易損害解放軍榮譽等,但是最後仍然決定這麼寫,基本跑不了。
6、有朋友可能會想,是否構成侮辱英烈罪。這個罪,針對的是英雄烈士,在本案中不一定合適。
7、輿論可以監督執法和司法,但我不認為執法和司法機關應該完全跟着輿論走,否則是危險的。雖然按照中國的憲政體制,執法和司法機關來源於人大,向人大彙報和負責,但是執法和司法機關本身應該保持專業獨立性。
人大的監督,只是為了確保執法和司法機關在法律的框架和範圍內,從事相應執法和審判活動,而不是要求執法和司法機關完全跟着人大的意思辦理。也就是説,輿論監督是為了實現依法行政、依法執法、依法審判的目的,而不是要取代執法或司法機關,完全按照輿論的意思辦理。
法律的最大效用,是穩定性和預判性。如果認為法律有欠缺之處,可以要求修改法律。如果執法或司法機關完全按照輿論的節奏走,會讓個體失去對行為後果的預判能力,變得無所適從,因為有時候輿論並沒有那麼明確的預判性。
當然,我這麼講,不是對笑果這個案件表達任何不同意見。在這個刑事個案中,具體該怎麼辦,主要看證據細節和法律規定。我只是從宏觀層面,聊一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8、企業要十分注重且加強自己的內部風險合規,最好花錢請專業的法律顧問或者專職法務,專門為自己的業務進行風險把控。很多大企業都有自己的專職法律顧問或法務人員,會非常細緻的對自己的每一項業務,都進行梳理,提前預判風險、排除風險。像笑果這件事,由於踩到法律雷區,直接翻車,從企業內部合規的角度來講,教訓非常慘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