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野蠻裝修而形成的“危樓”應如何賠償?_風聞
春天的晨风-05-20 14:44
因野蠻裝修而形成的“危樓”應如何賠償?
——最觸及肇事人神經的是他們自己的錢!
2023-05-19
早在2002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就規定,“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而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也重申了類似規定,即“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並在第六十九條中還附有處罰規則,“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於某租賃方私拆所承租的民用住宅內承重牆的野蠻裝修行為,導致2009年建成的哈爾濱松北區利民學苑小區B棟,共有兩個單元、商住兩用的這幢31層居民樓,幾近變成了視覺中的“危樓”。該小區坐落在江北大學城內的羣英街,周圍緊挨着黑龍江工商學院松北校區、黑龍江農業工程職業技術大學松北校區、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三所高校和高校附近的商圈(1)。
先前的報道陸續表明,這家承租三樓若干單元,以前曾是一家賓館的“租户在裝修時(居然)使用了鈎機、剷車等大型設備進行拆除作業”(2),甚至“在運輸建築垃圾的過程中,施工方甚至還動用了建築垃圾升降運輸車輛”(3)。有居民對媒體透露,“所涉的240多户業主”,經初步測算的居民房產損失共高達1.68億元(4)。
儘管有關權威機構尚未明確界定其是否達到D級,但這些住宅室內那一條條令人瞠目結舌的裂縫,不能不令旁人膽戰心驚!我相信,這棟受損嚴重的“危樓”的產權人和其他用户,此刻一定心急如焚!
試想,在當今的中國社會,絕大多數擁有自主產權的業主,哪一個不是耗盡畢生心血,甚至集中家庭的“六個錢包”才得以置業的?因此,肇事者“砸壞的不只是一面承重牆,而是每一個普通人的生活”(5)!面對飛來的橫禍,如何儘快懲辦肇事者,對受害人給予法律規範與社會公理意義上最大限額的賠償和補償,實乃當務之急!
此前一直都在等待進一步的消息。然而,自這則新聞發佈後所能看到的相關後續報道卻了了無幾,似乎有些事過境遷了!
個人認為,首先必須弄清事實真相,對這一社會事件進行準確定性,明確界定出肇事方所有成員的違法責任,對犯罪嫌疑人儘快進行公審並明確各自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從而對所有受害人進行最大限度的民事賠償和補償,使正義從速得以伸張!
(一)嚴懲肇事人,無論是其中的直接責任人、助紂為虐者,還是翫忽職守者。
類似情形應該屢見不鮮。然而,如此膽大妄為同時造成如此巨大的財產損失,卻實屢罕見。法律法規的立法作用是告之人們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而司法審判與行政處罰的意義在於宣示社會,如果違法違規,那麼當事人必將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我希望,通過這一典型案件能夠促使某些肆無忌憚的人得以警醒,真正建立起敬畏法律的意識,避免類似情況的重演。因此,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絕不允許以刑事處罰代替民事賠償責任,財產刑一定要到位!
(二)危樓是不能住人了,樓內居民的短期安置,包括住宿費、搬家費與額外增加的生活費,也就應該儘快通過協商予以解決。
4月29日,利民學苑小區B棟所在社區發佈居民安置通知,“根據臨時指揮部意見,按照每日200元/户的標準,給予居民住户業主補償,直到房屋可以居住為止,後續各位居民可按照社區通知簽訂安置手續”(6)。B棟居民周女士對紅星新聞記者説,“她現在和老伴住在政府安置的賓館裏,住宿費和餐費都是免掉的”(7)。目前,“涉事樓棟居民被臨時安置在賓館,一日三餐由社區提供”(8)。
然而這並非長遠之計、治本之舉。在政府有效安置受害人的生活之後,由肇事者造成的各種損失最終不應該由社會來買單!
(三)對於初步測定出高達上億元的房產損失金額,估計這些肇事者包括租賃人、施工方加在起來都是賠不起的。此外,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失職也需承擔責任。
那麼,應該怎麼辦?
其一,必須盡其所有儘可能儘快作出賠償。因此,凍結這些法人與自然人的資產並控制那些直接與間接責任人是必要的。
其二,按照法律規定,法人承擔的是有限青任,那麼**對作為責任人的那些自然人又應該怎麼辦?**法律有規定的儘快嚴格執行,對其中明顯不適應時代發展的應該通過釋法予以調整,沒有規定的應該通過法律創新建立起適應社會發展的新法條法規,……法律就是在這樣一個適應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逐步得以完善!
因此,特別建議:**對其中那些惡性過強個人實行財產刑懲罰的法律邊界,不能止於個人破產這一模糊範疇。**至少還應該沒收並拍賣其包括房產在內的所有不動產,而無論是否屬於“唯一”!
其三,“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同樣**法治國家也並非一蹴而就的。**面對社會變遷出現是新問題,不斷地進行法律創新與法制完善,就是成就這個國策並轉化為現實的必要條件。
所謂法律創新,即針對現有立法中那些不適應社會發展或無法解決全國或重要地區具有普遍性或獨特代表性社會問題的部分,給予其新的規範或法制解釋。所謂法制完整,就是在此基礎上推進立法,使法律體系進一步得以完備。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切實促進建立公民的法制意識,進而自覺遵守法律。
哈爾濱市,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業已授權可以制訂地方法規的“較大的市”(一般是指設區的市),於此應該是可以有所作為的。
不守“規矩”一定限度內是可以的,但請只是在你自己的家裏;在外面不守規矩,那是萬萬不行的。
否則,早晚是一定要付出沉重的代價,甚至萬劫不復的!
不知為什麼,現在一些人的膽子實在是太大了。
因此,在非常時期,對非常之事非用“重典”難以維持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
【補充消息】四月底事發一個半月過後,6月11日央視新聞發佈了《哈爾濱私拆承重牆事件後續》文,介紹了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政府組織的“私拆承重牆事件”調查組就此事取得的最新進展。
該調查組“邀請中國工程院院士等9名國家權威專家組成專家組,就房屋結構安全鑑定與修復方案進行專題論證,形成專家組意見。認為檢測、監測、鑑定及修復方案編制等技術工作程序合理,內容全面,分析和鑑定結果可信”(9)。
其中,(一)樓體結構檢測結果表明,“B棟248套房屋均未發現結構構件受力裂縫,可以見到的裂縫均位於填充牆或與結構連接界面部位,不影響結構安全”;(二)樓體變形監測方面,“連續30日不間斷監測顯示,各監測點數據均在國家標準允許值範圍內,未見異常”;(三)樓體結構安全鑑定表明,“除拆除部位鄰近結構構件受影響外,結構整體安全穩定,修復後可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並(四)“委託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依據鑑定報告制定了修復方案”(10)。
此外,該文特別提到,“此前網傳樓體山牆貫通大裂縫的圖片,非利民學苑小區B棟樓體,是自媒體引用的網絡圖片”(11)。
同時,“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對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承租人張某、馬某欣,施工人員常某久、劉某平及物業公司經理張某等5人,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對涉事房屋所有人朱某彬、物業公司從重按上限處罰”(12)。
無獨有偶。2022年4月29日12時24分,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金山橋街道金坪社區盤樹灣組發生一起特別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077.86萬元。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南長沙‘4·29’特別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調查報告(13)。
其實,兩個事件頗有同工異曲之處,只是性質截然不同。長沙案屬於官員問責,而哈爾濱案側重基於刑事性質的民事責任。
初稿寫於2023年5月19日
第二稿完成於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