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配送投保平台外訂單遇意外身亡,法院:屬於理賠範圍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5-22 22:20
澎湃新聞
2023年05月22日 18:19:00 來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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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手配送投保平台外訂單遇意外身亡,保險公司可否拒賠?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高質量服務保障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典型案例。
一起案例顯示,外賣眾包騎手在配送投保平台外訂單時遭遇意外,搶救無效身亡,保險公司以配送訂單並非投保平台訂單為由拒絕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騎手突發事故身亡屬於保險理賠範圍。
騎手送投保平台外訂單意外身亡遭拒賠
案例顯示,2020年5月14日,美團平台註冊眾包騎手葉某某從美團平台首次接單時,福建人力寶科技有限公司為其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南京公司)投保了美團騎手保障組合產品保險,其中意外身故、殘疾保額60萬元,葉某某為此支付保費3元,由美團平台扣收。該險種的客户羣體為眾包騎手。人保南京公司出具的“美團騎手保障組合產品保險單(電子保單)”上並無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名或簽章。
投保後,葉某某的美團App中“保險説明”第1條載明“突發疾病身故:最高賠償限額60萬元人民幣。在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既往症原因除外),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突發疾病身故保險金,本附加保險合同終止”。
投保當日18時40分,葉某某在萬春商業街暈倒,被接警民警送至蕪湖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門診診斷葉某某為腦出血。後葉某某被轉往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繼續救治,該院門診病歷記載處理意見為:腦幹出血、雙瞳散大、無自主呼吸,無手術指徵、預後不良,隨時有死亡可能、維持生命體徵。次日,葉某某出院,出院診斷為“腦幹出血、高血壓”,出院情況為“深昏迷、雙側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刺痛無反應、機械通氣中,去甲腎上腺素維持血壓”。當日,葉某某在家中死亡,原因為腦內出血。
葉某某妻子段某某、母親季某某、兒子葉某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人保南京公司支付葉某某死亡賠償金60萬元。
人保南京公司辯稱,案涉事故發生時,葉某某配送的是“餓了麼”平台訂單,而非美團平台訂單,不符合保險合同生效條件;葉某某真實死因未能查明,保險公司僅應承擔不超過身故責任限額10%的賠償責任。
法院:屬於保險理賠範圍,判付60萬死亡賠償金
關於案涉保險合同是否生效問題,法院審理認為,“眾包騎手”具有工作時間碎片化以及工作地點自由化特徵,可同時選擇在多個外賣平台工作,與平台之間的關係歸屬並不唯一,人身依附性並不緊密。葉某某雖在美團平台註冊,但美團平台並未對葉某某工作時間、接單數量等作出限制,其可接其他外賣平台訂單配送業務,顯然屬於“眾包騎手”。
案涉保險為商業保險而非工傷保險,投保目的是為保障騎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擔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保費出自騎手,保險受益人是騎手而非美團平台。案涉保險投保方式系電子投保,葉某某在接受第一單外賣派送時購買當天的意外險,自系統扣收騎手保費之時,保險合同生效。
案涉事故是否屬於保險理賠範圍?法院審理認為,案涉保險保障的是騎手人身權益而非美團平台權益,客户羣體為“眾包騎手”。人保南京公司作為保險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知悉該類被保險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若其基於降低自身賠付風險的考量,則需對“眾包騎手”的兼職屬性進行限制,並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註明若“眾包騎手”配送投保平台之外的訂單發生保險事故時不予理賠,但其在保險條款中並未特別説明。故投保人葉某某在保險期間內因腦內出血死亡,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情形,屬於保險理賠範圍。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段某某、季某某、葉某死亡賠償金60萬元。人保南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0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