嬴政擱朝鮮絕當不上皇帝,因為朝鮮有骨品制,娶低骨妻孩子會降級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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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羅王
魏晉時期九品中正制的推行雖然形成了門閥士族,但其相較於先秦時期的世襲血緣制無疑是一種進步。配合九品中正制的則是各級官僚制,形成了制度化的官僚晉升系統。唐朝同時期的朝鮮新羅雖然名義上學習唐朝制度,卻保留有大量本國特色制度,新羅便雜糅了官僚制度和世襲制度,形成了新羅特色的骨品制度,但這種制度更加僵化,更類似於種姓制度。
一、新羅簡史
公元前2世紀,北朝鮮在戰國燕國人衞滿的組織下建立了國家,南朝鮮則過着茹毛飲血的野人生活。但在先進漢文明感染下,南朝鮮也從部落制過渡到了部落聯盟階段,形成了酋長領導的權力相對集中的馬韓、辰韓、弁韓三大部落聯盟。漢武帝設朝鮮四郡後,三大聯盟歸屬於樂浪郡,為樂浪郡下的野人。隨着漢帝國的戰略收縮,帝國對四郡的控制下降,其中辰韓部落聯盟下一個叫斯盧的部落崛起。經過漫長的武力征伐,斯盧吞併其他部落,至6世紀建立了新羅國,其領土約為今天南朝鮮的三分之一。唐軍滅高句麗和百濟,新羅通過依附唐軍,充當帶路黨,擴張了領土。670年以後,新羅不斷蠶食唐朝安東都護府領地,至677年唐朝撤安東都護府於遼東,承認了新羅對全朝鮮的統治,這樣新羅統一了全朝鮮。

朝鮮三國
朝鮮的《三國史記》記載了新羅的建國史,裏面説大約是漢宣帝時期的公元前69年壬子三月,斯盧部六個村子的氏族成員,在閼川邊上召開氏族大會,選舉有德之人,突然與會成員接到上天感召,最後找到了一個叫赫居的男嬰,一個叫閼英的女嬰。13年後,二人長大、成婚、建國,國號叫徐羅伐,時間是公元前57年,赫居就成了第一代新羅王。
3—4世紀,徐羅伐開始吞併辰韓諸部落。至4世紀中葉,奈勿王時期仿漢制,形成君主制。6世紀初,徐羅伐人取“德業日新,網羅四方”之意,定國號曰“新羅”。

新羅朝廷
二、骨品制的出現
通過《三國史記》記載我們發現,新羅(徐羅伐)建國並不是通過個人武力,而是氏族推薦的結果,這就帶有巨大的貴族共和色彩,和清朝初期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十分相似,各貴族都是實權者,因此無法形成個人專斷。
日本朝鮮史專家學者今西龍就認為斯盧六村是“血屬團體”,通過血緣分配權力,這就是此後骨品制的雛形和來源。而斯盧六村又分為三大派系,即樸姓兩村、金姓兩村、昔姓兩村,以三大派系的大本營為核心形成了古新羅的三大政治經濟中心,即雞林、金城、月城。王位就在樸、金、昔三姓之間輪轉。

三、何為骨品制
為了維護本集團統治,樸、金、昔三姓確立了以“骨”確定品級的等級制度。今西龍認為新羅人對“骨”的觀念近似於“血緣”,但又不同於“血緣”。那這個“骨”到底是個什麼玩意兒呢?
新羅的“骨”是兩家合併的產物,子輩的“骨”是由父母雙方的“骨品”來確定的,這是和中國血緣制最大的不同。中國社會,血緣通常由父系決定,只要父系高貴即可,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秦始皇嬴政的父親是秦王,而母親只是個舞姬,但嬴政血統依舊高貴;漢武帝娶歌姬衞子夫,其子劉據依舊可以被立為太子。

嬴政
新羅骨品制分為骨制和頭品制。骨制分為三大類,即有王位繼承權的王族為“聖骨”,無王位繼承權的宗室為“真骨”,非王族階層的為“非真骨”。頭品則是對“非真骨”類而言的,具體為六頭品、五頭品、四頭品,這些人可以做官,類似於魏晉中正官確定人的九品等級。四頭品之下為三頭品、二頭品、一頭品、奴隸等被統治階級。
骨品制實際上更類似於印度種姓制。《新唐書·新羅傳》記載,三大類之間不可通婚,這是為了保證“骨”的純粹性。這裏的不可通婚,實際是指不可娶為正妻。聖骨只能娶聖骨階層的女人為妻,“王族為第一骨,妻亦其族,生子皆為第一骨,不娶第二骨女,雖娶,常為妾”。聖骨娶聖骨,無論孩子是男還是女,都為聖骨,如果無聖骨男子繼位,那麼聖骨女子也可以繼位。著名的新羅善德女王金德曼就是如此。如果聖骨和真骨結合,由於真骨地位低聖骨一等,那就會直接拉低孩子的“骨”質,孩子就會淪為真骨,即便再優秀的男子,也和王位無緣。同樣的,真骨只能娶真骨階層的女人為妻,如果真骨娶了非真骨階層,則其子孫直接降級。

善德女王
四、骨品制下的官職
骨品製為新羅的基本政治制度,新羅社會體系完全建立在骨品制基礎之上,新羅人日常行為規範和政治權利分配都要圍繞骨品制進行。相對於較為寬鬆的九品中正制,骨品制更加嚴苛。新羅人用人選官必須以骨品為標準,配合骨品,新羅仿魏晉九品制設置了十七等官制。根據《三國史記》記載十七等官制為:一伊伐飡(音讀為“餐”),二伊尺飡,三迎飡,四波珍飡,五大阿飡,六阿飡,七一吉飡,八沙飡,九級伐飡,十大奈麻,十一奈麻,十二大舍,十三小舍,十四吉士,十五大烏,十六小烏,十七造位。

新羅官位
《三國史記》説,五等官大阿飡以上的官職只能由真骨人士擔任,真骨人士起步就是五等大阿飡,最高可到一等官伊伐飡。六等阿飡到九等級伐飡,官職只能由六頭品人士擔任,最高只能到六等的阿飡,不可升為五等的大阿飡。但為了照顧統治階級情緒,六等的阿飡開闢了支線,可升級為二重阿飡,然後是三重阿飡,最高為四重阿飡,這個四重阿飡相當於三等官迎飡。但因為骨品區別,所以即便享受三等官的待遇,四重阿飡仍為五等官大阿飡所歧視。
同理,十等和十一等官職由五頭品人士擔任,不可升為九等,但在十等官大奈麻一級開闢支線,大奈麻之後可升級為二重奈麻、三重奈麻,最高為九重奈麻。
四頭品人士則只能擔任十二等以下的官職,不可升級為十一等的奈麻,同樣,在十二等的大舍級別設置支線,大舍之後是二重大舍,最高為七重大舍。
根據《隋書》《北史》記載,這種體系完善的晉升官制一般認為最晚出現在568年。

新羅朝廷
服飾在封建時代作為身份等級的象徵,自西周便已經明確,新羅將之引入,以骨品為基礎加以改造,各階層被嚴格限定在規定的範圍內,是一種比九品中正制更加僵化的等級制度。簡單來説,新羅社會各階層使用的服飾、器具、房屋等,是依照骨品來確定,而非官職。
在服色方面,真骨用紫色;六頭品用緋色;五頭品用青色;四頭品用黃衣。
在器具方面,真骨不可用金;六頭品、五頭品不可用金銀;四頭品以下不可用金銀鍮石朱裹。
在房屋標準上,真骨住宅長寬不可超過24尺,不可用唐瓦,不可雕刻懸魚,不可設置三重階。六品頭住宅長寬不可超過21尺,不可用唐瓦,不可雕刻懸魚,不可設置中階和二重階,不可設置重門和四方門,馬廄只可容納5匹馬。五頭品住宅不可超過21尺,馬廄最多容納3匹,其他同上。四品頭以下住宅不可超過15尺,馬廄最多2匹馬,其他同上。

新羅紫衣大臣
文史君説
新羅統治者通過骨品的劃分,確定了新羅版的種姓制度,但印度種姓制度配合有相應的宗教,而新羅骨品制則沒有宗教的精神力量加以維持,加上新羅以中原為師,中原先進思想不斷傳入,新羅的留學生也帶回先進理念,新羅民間力量不斷崛起,新羅的骨品制終於在7世紀初被破壞,出現了地方豪強壟斷地方政權的情況。9世紀時,地方小將出身的張保皋(可能是四頭品甚至更低)擔任相職就是對骨品制最大的衝擊。所以史學界認為9世紀80年代後,新羅便陷入土豪時代,骨品制完全崩潰。
參考文獻
井上秀雄:《新羅的骨品制度》,《歷史學研究》1965年第304輯。
木村誠:《6世紀新羅身份制度骨品制的成立》,《歷史學研究》1976年第428輯。
(作者:浩然文史·紫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