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經費:美國實施項目制管理;德國採用“零基預算”形式;法國“以績效為導向”_風聞
珠海投资俱乐部AH-不是发财的事儿别找我私信,忙着呢。05-22 13:22
【本文來自《探索科研經費包乾制,讓科研人員把精力用在創新上,顏寧的這個建議如何?》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美國實施項目制管理
美國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比較注重效率和可操作性,科研經費管理主要實行項目制管理,安排了專門的財務人員協助科研項目負責人管理經費賬户。在科研經費的使用中,以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制定發佈的A-21通告為主要法律依據,按照“不營利不損失”的原則報銷科研項目的全部成本。美國的“人員費”是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通常情況下,工資福利約佔直接費用的43%,包括科研人員3個月的工資(公立大學),約佔19%;研究生、博士後和聘用技術人員的工資以及研究生學費的減免等,約佔24%。科研項目人員經費比例的通常計算法則是科研人員在單個項目投入時間佔自己總投入時間的百分比乘以基本薪酬和福利。例如,單個項目投入25%,則可以提取的人員費是(基本薪酬+福利)×25%;如果同時承擔多個項目,各個項目投入時間百分比加總不得超過100%。
在美國,全職科研人員費有嚴格限制,而且不同部門的科研項目中允許支付工資的額度也不一樣。在預算中需明示所有人員費,並進行審計,不允許以預算所列人員費以外的評審費、諮詢費等形式發給個人。這種人員經費的分配製度一方面激勵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科研人員薪酬的相對公平性。美國研究型大學每年發放科研人員9—10個月的工資,並由科研項目經費列支剩餘2—3個月的薪酬,但不論科研人員承擔項目的大小和數量,來源於大學和科研項目經費中的工資和薪酬不能大於其全年工資總和。當收入達到年薪標準,科研人員一分也不能多取,科研經費工資預算有剩餘額度的,應將餘款上繳學校。這種薪酬制度在實現內部公平性的同時保證了不同研究人員的薪資差異性,減輕了科研人員為獲得額外收入而盲目大量申請導致科研項目量多質低的問題。
德國採用“零基預算”形式
德國項目經費基本上採用零基預算的形式,有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兩種方式。德國政府把非競爭性和競爭性科研經費資助模式相結合,以此來調控科研發展的方向,在科研經費監督方面,實行“內部控制+外部監督”的監管模式。德國科學基金會(DFG)對於項目申請經費支出的使用範疇明確為人員費用、儀器費用、耗材費、差旅費、論文發表費等。德國科學基金會的項目資助經費中,70%用於人員工資,其他30%用於材料的加工、購買小型儀器設備以及差旅費,項目負責人不能從項目中拿薪金,項目中的人員工資預算只能用來招聘博士生、博士後及僱傭其他研究人員。在德國競爭性研究項目中,人員費約佔預算的80%以上,按照人員分類和人員費用標準核算向參與研究的非固定職位人員發放人員費,課題負責人本人與有固定職位的人員均不能在科研項目經費中支付人員費。
在德國,對於項目聘請的研究人員應説明被聘請的合同期長度、研究者學位或職稱、每週工作時長佔標準工作時長的比例;對於支撐系列人員應説明基於申請人機構一般情況的預估資金額度。在項目描述中需簡要説明每個項目成員的工作任務,這些任務必須與工作方案中提到的各項工作相一致,並且還應解釋支撐人員的工作性質和範圍。對於沒有學位的支撐人員的聘任,需要證明其參與項目的必要性,並儘可能列出其姓名。對於訪問學者費用需説明總額並提供人數、住宿時間的合理證明。需要注意的是訪問學者酬金只有在極特殊情況下可提供。如需邀請研究人員開會,需另外通過會議模塊提出資金申請。此外,德國科學基金會不負責承擔的費用包括申請人作為首席調查員的薪酬、秘書服務支出、建築傢俱支出或租金、一般材料費(辦公傢俱、工具、工作服)、辦公用品、郵費、通行費、財產保險費、使用大學計算設施的費用、非德國科學基金會設備的升級或維修費用、可退增值税等。
法國“以績效為導向”
法國執行“以績效為導向”的績效預算政策,通過“任務—項目—行動”的框架分級執行。法國國家科研署的一般性項目資助根據項目執行機構的性質採取不同方式,對於公共科研機構,資助除固定人員費之外的所有項目所需費用,包括設備費、項目存續期間的合同人員費、差旅費、外包費和管理費等。其中,參與項目的固定研究人員與技術人員的薪酬由所屬科研機構根據國家預算撥付,不在項目中開支。
法國人員費指的是直接參與科研項目的人員費用,主要包括毛工資、津貼(如帶薪假期津貼)等。其中,參與人員包括兩類:一類是編制內人員的固定費用;另一類是項目實施期間,承擔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費用,此類人員還可以申請法國國家科研署的額外補貼(博士生除外,法國政府已有相關補助)。法國國家科研署對合同人員的資助有特別規定,要求進行不穩定率計算。不穩定率即項目中受科研署資助的合同人員佔所有參與項目的人員的比例,必須低於30%。其中“項目中受科研署資助的合同人員”不包括博士生和實習生,“所有參與項目的人員”包括不受科研署資助的終身人員以及受資助的合同人員。受資助的公共科研機構均提供科研署資助的合同人員名單,並詳細説明其在項目中的工作時長、工作起始與結束時間、人員總成本等。
日本“活分配嚴監管”
日本政府向高校和公共科研機構提供的研究經費主要包括兩種:運營補助金(類似事業費)和競爭性資金。運營補助金,主要用來支付研究人員和輔助人員的工資、最低限度研究經費、研究基礎運營費(保養和維護設施費用、設備費)等,這類經費是高校和科研機構的主要經費來源,大約佔總經費的90%左右。2011年起,日本學術振興會允許科研人員靈活調整年度預算,不再以年度為單位對資金進行會計處理,增加了科研人員對資金使用的靈活性。如果由於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在當年按時完成,項目可以在下一年度繼續進行。對於其他沒有明確限制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結合使用經費。但是,將研究經費用於不正當用途的課題負責人及合作研究人員將面臨嚴肅處理,需在規定期限內返還部分或全部的研究費,並取消其2至5年申請科研經費的全部資格;對於情節嚴重的挪用科研經費行為,最高可限制其10年不得申請該競爭性經費。
日本科研經費項目預算中與“人員費”有關的科目是人件費和謝金。人件費包括兩部分:一是與業務直接相關的研究人員經費,具體包括僱傭人員的僱傭費用、在讀博士及博士後等機構直接僱傭研究人員的人件費、特殊儀器的人員操作費用、勞務公司派遣的研究人員費、其他機構借調的研究人員費等。二是科研輔助人員的費用,包括調查研究助手、研究輔助工作的臨時工、技術助手、秘書、事務性助手、教務工作助手等。謝金是業務實施過程中提供知識信息技術幫助的經費,具體包括研究實施過程中外部專家出席專家會的謝金、研究會的謝金、對研究有幫助的提供個人專業技術的專家謝金(講義製作、技術指導、稿費、查讀、校正)、口譯筆譯謝金(委託個人的)、未簽約的學生勞務費、被實驗人的謝金等。日本相關法律規定,項目負責人和課題組成員不能從項目中支出人件費和謝金。這是由於國立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國立大學教職員工屬於國家公務員,國家支付工資相當於已經購買了勞動,因此不可以再從國家科研經費中取得報酬。半官方財團、企業的科研人員也不得支出勞務費作為個人報酬,其收入由所在單位予以支付。
(摘編自《財政監督》2018年第18期 高珊珊 劉俊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