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悖論與平等的誤解_風聞
陶永谊-经济学家,独立投资人-05-23 20:10
在事實平等和機會平等都成為“水中月、鏡中花”之後,作為補救,西方思想家又提出了“權利平等”的概念。權利的平等通常有雙重的含義:一重含義是法理認證層面,如不同的人可以享有同樣的權利;第二重含義是在法律層面,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們先看第一個概念,從人類社會的發展現實來看,權利從來都是和義務相對應的,權利的平等對應的應該是義務的平等,但在資源稟賦存在巨大差異的現實社會,每個人對社會事務的貢獻不同,如果讓承擔不同義務的人,享有同樣的權利,這事實上形成了另一種形式的不平等。結果是效率下降和普遍的貧窮,就如同我們過去實行大鍋飯和平均主義一樣。形成所謂平等的悖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些人理解為“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其實這是將良好的願望與法律的現實混為一談了。要説打破“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傳統,中國比西方要早兩千多年的時間。商鞅變法時,對當時犯法的太子,也就是日後的惠文王,加以處罰,因為不能直接對太子用刑,商鞅便將他的老師公子虔施以了劓刑,以示懲戒。雖然不能算是完全做到“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在當時已經是很了不起的做法了。
歐洲在1804年拿破崙制定《民法典》之前,一直都是實行蠻族習慣法和基督教宗教法。各個領主自己制定法律,自己審判案件,當然也沒有什麼“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即使在今天,西方社會也做不到這一點。比如日本天皇,二次大戰犯了那麼大罪,後來不僅沒有被追究任何責任,還坐在天皇的寶座上頤享天年。昭和天皇的叔父,朝香宮鳩彥親王是南京大屠殺的直接指揮者,“殺死全部俘虜”的命令就是由他發佈的。但戰後並沒有追究他的任何刑事責任,93歲逍遙終老。這背後的原因,顯然是另一套解釋系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有另一重誤解,以為是指司法程序的平等、司法判罰的平等以及司法賠償的平等,事實上,在存在着財富和地位不平等的背景下,能否請的起大牌律師,有沒有足夠的資源影響輿論和司法判決,能不能出足夠的錢擺平關鍵證人,窮人是無法和富人講平等的。而熟悉司法判例的人都知道,每一個案例都有其特殊性,不會與另一個相重複,很難做出類比,這裏裁量的標準不是平等,而是公平。
在歷史上,“平等”口號的提出,其實是表達對不公平現象的不滿,但卻錯把公平理解為平等,結果平等沒有實現,反而連公平也給搞丟了。這是人類歷史上最尷尬的鬧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