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取證的特殊難處——訴訟證據的故事(6)_風聞
学之仁者-05-25 21:33
訴訟證據是指訴訟證明主體在訴訟活動中,為達到訴訟目的而收集和使用的所有證據現象,是訴訟活動中確認爭訟事實所涉及的主要內容,也是依法裁斷相關責任和判定處罰以定分止爭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發現、收集、固定、鑑別、確認訴訟證據,是訴訟活動的中心內容,對於順利進行訴訟活動具有重要意義。依照法律規定,所有訴訟證據都應當按照法定主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法定要求進行收集和固定,凡是違反法定要求的證據都將依法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在認定的證據之外。這些都屬於訴訟證據法律規範的範疇。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被羈押疑犯的法定羈押期限已到,而依法應當獲取的證據沒有到位而無法確認案件事實,也只能將疑犯釋放,而不能違法繼續羈押,這是一條重要的訴訟證據法律規範。偵查活動中獲取證據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也經常是一件十分危險的事情。由於對手狡猾狠辣、環境錯綜複雜、情況瞬息萬變,一個案件的破獲,常常都是在多次取證失敗後才獲得取證成功的。所以,在偵查取證中,失敗是常態,成功是非常態。2017 年 5 月 6 日,雲南德宏芒市邊境大隊的偵查員,在熬了五天五夜追蹤販毒的犯罪嫌疑人後,盯住了運毒品的車輛。這是兩輛顏色相近的寶馬汽車,一輛運毒品,一輛負責掩護。為防跟蹤,兩車相互交錯行進,還不時的掉頭、改道。緝毒警察出動了 5 組人車,全部便裝、租用的民用車。警察在國道上設置了一處汽車擦碰現場,並在國道兩旁備車,以便運毒車到停後即出動堵截。但是毒品販子的反偵查能力很強,遠遠發現堵車後便立即緊急剎車、高速倒車。後面跟蹤的警察為了逼停前方運毒車,也防止它高速倒車傷害其他車輛,只得臨時決定從後面將運毒車撞停。兩車撞停後,寶馬車上的兩個嫌疑人立即下車分頭逃跑。跟蹤車輛上的三名警察有 2 人因撞車受傷骨折,只有一人能夠下車行動,最終抓捕了一名嫌疑人,自己還被擊成腦震盪。被撞寶馬車上當場搜出海洛因 60 公斤,負責掩護的寶馬車上的 2 名嫌疑人也被抓獲。但是,在後來的審查訊問中,由於被抓住的 3 人均在被抓現場已經知曉了有一人逃走,便都一口咬定什麼都不知道,毒品屬於跑掉了的那個人。在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內,警察們一邊抓緊審訊,一邊抓緊追逃並進行大量外圍調查取證工作。由於逃跑的另一人始終未能抓獲,以致收集的全部證據難以確認有證據證明所拘留的 3 人有犯罪事實應當依法逮捕。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凡達到法定羈押期限者不得違法繼續羈押。因此,在法定羈押期限到期之時,由於跑掉了的那個人一直未能追捕到案,無法取得足以證明現押 3 人為販毒同案犯的相關供述作為證據,最後只得將 3 人放走了,成了警隊的一大遺憾。這是在《南方人物週刊》上刊載的《霧中的風景——邊境女警緝毒故事》中刊載的一個故事。俗話説“捉賊捉贓”,這裏是既捉到了“賊”(只是不是全部的“賊”)、也拿到了“贓”,最後卻定不了“賊”的罪,這就是刑事訴訟法定對訴訟證據的嚴格的程序性規定,也是偵查取證活動特有的難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