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會場紀律被辭退,合法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5-26 15:23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05/2609:32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如果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行使過錯性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對於哪些情形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不能籠統概括,具體應當結合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特點、違反規章制度的次數、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以及是否違反法律等多重因素綜合評判。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4月,因王某某參會期間未遵守會場紀律,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並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王某某形成談話記錄後,向王某某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註明王某某因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於2020年4月28日解除勞動合同。王某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主張經濟賠償訴至法院。公司抗辯主張已與王某某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進行了談話,雙方系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應支付經濟賠償。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事宜的談話記錄中雖載明公司代表已告知王某某準備解除勞動合同,問王某某有無異議時回覆沒有異議並簽字,但從談話筆錄內容來看,集團公司因王某某開會時違反相關規定對王某某進行問責,已形成決議決定解除勞動合同,該談話記錄是向王某某告知解除合同的決定及後續事宜的處理,並非系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主張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從公司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看,其認為王某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更符合本案事實,但公司提交的證據中並無具體的處罰依據,也不能證實相關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綜上情形,王某某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賠償,理由正當,結合王某某的月工資收入情況及工作年限,法院依法支持其經濟賠償的訴訟主張。
該案一審判決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民事審判一庭法官 陳偉;法官助理 常冉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賦予了因勞動者過錯或其他法定原因,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行使該解除權時無需事先通知勞動者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濫用該項權利,在審理此類糾紛時,必須嚴格把握上述法律規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認定。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首先應當依法確認規章制度的有效性,看其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內容是否合法、是否已向勞動者公示告知。同時需要結合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特點、違反規章制度的次數、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程度、是否違反法律等因素綜合評判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嚴重性程度。在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如果勞動者的行為確已符合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那麼用人單位有權即時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反之,則為違法解除,用人單位需承擔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