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的本質究竟是什麼?_風聞
陶永谊-经济学家,独立投资人-05-26 11:36
長期以來,對於國家公權力存在着各種各樣的誤解,比如把國家機器定義為階級統治的工具,或者把國家看成是人類社會無法割捨的毒瘤……
從階級統治的定義很容易得出隨着階級的消亡,國家也會消亡的結論。從“毒瘤論”出發,對國家權力只能最大限度的制約,將它的功能限制在最小的範圍。
但事實真是如此嗎?我們知道,人類作為羣體動物,是通過合作獲取生存競爭優勢的。由合作產生的更高生存效率,構成人類共同利益的基礎。合作需要協調和指揮,也需要利益的分配和協調,從而產生公共管理的需要。
也就是説,公權力的存在與階級是否存在無關(靈長目族羣都有自己的首領),公權力的大小也與它是否有“毒”無關。公權力的存在和大小與其承擔的公共責任有關。按照對等原則,權力的大小與責任的大小必須保持一致。權力大、責任小,或權力小、責任大,都是不公平的,也都不會產生好的結果。
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對各種政治體制就有一個評價的標準,一個好的公共管理體制,必然是權力與責任相匹配的體制,這不僅應該成為評判政府效能的標準,而且應該成為政體改革的目標。
用這個標準來衡量,我國的體制儘管存在各種不足,但好歹還是一種可以問責的體制,出了問題有明確的責任指向。而西方這種代議制,政府工作人員都是“臨時工”,真正的操盤人躲在幕後,通過競選資金門檻篩掉不合心意的候選人,然後通過“二選一”的遊戲規則走一下“民眾表決”程序,出了問題就成了民眾的選擇,無人為過失負責。
中美兩國在新冠疫情和地緣政治博弈中的表現,可以清楚地看出兩者的區別。政治理論走向科學認知,還有漫長的道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