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經歷兩次遺產分配情況,好在家內關係不錯,用公證方式解決了_風聞
曙光乍现-05-29 07:55
【本文來自《我之前跑過父親的遺產,法律的規定我理解》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jams007
- 談點個人的看法,肯定不嚴謹,只是供大家討論而已:
其實目前國內的《繼承法》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把確定財產繼承的決定性制約因素--遺囑(法律認定的有效遺囑),在當初在法律條款設計制定時,可能從法理上,完全搞反了。所以,涉及財產繼承的法律,應該考慮予以重新修訂。以前述原帖文章的那個案例為例,嘗試着分析論證一下:
中心思想:**從確定財產法定繼承人羣體的角度,儘量縮小財產繼承所涉及的、法定繼承人的羣體範圍。**避免把財產繼承問題,擴大化、複雜化,繁瑣化,避免過多地耗費當事人和親屬的大量的時間、耗費大量的政府法律資源,浪費納税人的錢財,也避免有人,把遺產官司,當做一項長久的生意來做。
法律的修改內容,具體建議如下:
(1)如果父母生前沒有立遺囑,父或者母如果其一過世,遺產的繼承人,就只能是仍然在世的其配偶、親生子女、包括法律認定的非親生子女。
其他的任何親屬,無論是否在世,都不應具有遺產的法定繼承權。如果立了遺囑,可以依法按照遺囑來執行。
(2)如果父母都過世,遺產的繼承人只能是在世的親生子女,法律認定的非親生子女。
其它的任何親屬,無論是否在世,都不應該具有遺產繼承權。如果有遺囑,可以依法按照遺囑來執行。
(3)如果當事人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法律認定的非親生子女,也沒有遺囑。遺產的繼承法定程序,就應該依法全部停止。遺產應該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接收處理。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判決其分配及用途,遺產可以考慮用於贍養有親屬關係的、同時又具備贍養關係的、生活困難的老人親屬、殘疾人親屬等。如果這些事項都不存在,遺產則由法院按照適當合法的程序處理後,所得現金全部歸於國庫。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我已經經歷兩次遺產分配情況,好在家內關係不錯,用公證方式解決了。
我來談談繼承法的底層邏輯,其實就是合理分配遺產,不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經濟負擔。
正常情況下,遺產向下分配即可。但是國情要考慮到子女的贍養義務,這就是國情。
由於老輩很多收入不高,子女的贍養費是他們生活的重要來源,因此他們與配偶、子女一併排在第一順位。
這樣解釋就明白了。
也由於國情,水往下流,當爺爺輩的有比如退休工資的,還算充足,他們也會在法律介入中放棄自己的權利,但是缺乏生活來源的就會堅持從亡故的子女處取得財產。
所以估計這是訂立繼承法的初衷。
不過這導致複雜化。因為既然爺爺奶奶有繼承權,他們又不止一個子女,平行繼承邏輯上就不可避免。
所以要有遺囑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