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櫚股份遭立案,疑因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股民可索賠_風聞
雷达财经-遨游广袤的财富世界06-01 18:51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楊洋 編|深海
6月1日,棕櫚股份大幅低開後快速跳水,盤中一度跌逾9%,截至收盤仍跌6.99%,收報2.53元/股,總市值約46億元。
消息面上,根據公告,公司於2023年5月3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122023002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對公司立案。
公告稱,經公司自查,本次立案的原因系公司未及時完整披露參股公司重大事項導致。2021年7月2日,公司下屬參股公司梅州時光文化旅遊開發有限公司與梅州市土地儲備中心簽署《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公司未及時就該事項進行單獨公告;2022年3月17日公司對外披露了《關於政府有償收回參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權的公告》。
棕櫚股份表示,立案期間,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工作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後續將根據事項的具體進展情況,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正常,經營狀況平穩有序,本次立案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和管理造成不利影響。
對此,張晏維律師告訴雷達財經,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
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凡是在2023年5月31日收盤時持有棕櫚股份的受損投資者,可向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免費報名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88)進行索賠登記。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值得關注的是,對於公告中本次被立案事項,棕櫚股份此前已收到河南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
查詢過往公告,2022年11月16日,棕櫚股份及相關人員收到河南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49號)《關於對棕櫚生態城鎮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
警示函提及的違規事項之一,便是公司未審議並及時披露股權轉讓事項:2018年3月,棕櫚股份原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棕櫚華銀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向梅州市富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轉讓其持有的梅州市棕銀創景文化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各90%股份,公司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並及時披露。
2018年12月,棕櫚股份向長應投資有限公司轉讓原控股子公司廣東雲福投資有限公司2%股份、梅州時光文化旅遊開發有限公司10%股份,公司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並及時披露。
河南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
再加上公司存在的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財務報表合併範圍不恰當等問題,河南證監局決定對棕櫚股份及董事長汪耿超、總經理林從孝、董事會秘書陳思思、財務總監張其亞、時任公司董事長吳桂昌、時任董事會秘書馮玉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天眼查顯示,棕櫚股份成立於1993年,位於河南省鄭州市,註冊資本18.13億元,實繳資本7900萬元,公司主營業務涵蓋規劃設計、地產及市政園林綠化施工、鄉村振興、特色小鎮運營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