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府一縣在編人員一般就5-8名,所以很多事情都是“皇權不下縣”的_風聞
HG版CHERRY-06-02 19:45
【本文來自《宋朝的城市化率,一直到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才再次達到》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笑東
- 萬曆10多萬人遠征就打得倭寇屁滾尿流
南宋糾集近百萬人被滅亡
你和樓主不知道這體現的是南宋的巨大無能?橫徵暴斂鉅額財富,還被蠻族吊打滅亡,這整麼被你們理解成南宋比明強的依據?
你説的包税人我查了半天,都沒找到出出處,請你提供哈資料出處
另外明朝的官方農税和商税是減低的,到了萬曆末年才有個被清朝200多年當正税收的三餉加徵
為什麼你説明朝不斷增加農業税
洪武十四年,明朝政府正式推行裏甲制:
“以一百十户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户為長,餘百户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週,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裏。”
根據規定,里長的職責是:“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
《明律》的規定:“凡收夏税,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須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違限至八月中,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中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户,各以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長杖一百,遷徙。提調部糧官吏、典處絞。”
因為里長沒有工資,所以明朝給了個“政策”:“命有司擇民間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鄉之詞訟。若户婚、田宅、鬥毆者,則會里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若不由里老而徑訴縣官,此之謂‘越訴’。”
類似的還有糧長,“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税”
前面我跟你説過,明朝官府一縣在編人員一般就5-8名,所以很多事情都是“皇權不下縣”的(也下不去),雖然有些里長糧長會老老實實的幹活兒,但絕大多數其實是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變成了當地的“土皇帝”,因為里長擔任的資格是“丁糧多者十户為長”,也就是天然傾向鄉紳地主,而他們只要交齊了錢糧就無人可管。
這本質就是包税人,只不過沒寫“包税”倆字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