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親生兒子接受供養卻人間蒸發,重慶男子向前妻索賠 19 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6-03 21:09
來源:九派新聞
-2023-
06/03
20:11
6月2日,據“重慶南岸法院”公眾號消息,身患尿毒症將“兒子”養育成人,“兒子”卻突然失聯、不告而別,男子無奈之下將前妻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餘年來為養育“兒子”所付出的撫養費、學雜費、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費用共計19萬餘元。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重慶男子王超(化名)與前妻林豔(化名)於1991年登記結婚,同年9月3日生育一子王小超(化名)。2002年9月18日,王超與林豔辦理離婚登記,並約定王小超由王超撫養,王超承擔王小超的一切費用,雙方“無債權債務”。
然而離婚後,林豔因王小超的教育問題多次與王超發生爭吵,並在過程中告訴王超,王小超並非其親生。
2008年,因林豔再次提及王小超非王超親生,氣憤不過的王超遂帶王小超前往重慶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院進行親子鑑定,《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結論載明:被鑑定人王超與王小超不是親生父子關係。
得知鑑定結論後,王超猶如晴天霹靂,但考慮到從小撫養王小超的感情,且王小超仍是在校學生,沒有其它經濟來源,王超仍將王小超作為兒子撫養,繼續為他提供生活、教育費用直到大學畢業。
令王超意想不到的是,王小超大學畢業參加工作後,卻選擇了不告而別,王超與王小超、林豔都失去了聯繫。而此時的王超,已身患尿毒症、腎移植術後腎功能衰竭等重病。
百般無奈之下,王超將林豔訴至法院,要求林豔退還其撫養王小超期間支付的撫養費、教育費、醫藥費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費用共計19.9萬餘元。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人格權除生命權、身體權等權利之外,還應包含自然人基於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本案中,林豔不僅違背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還隱瞞王小超並非王超親生子女的事實,在離婚後將本應由其自行承擔的費用及撫育孩子的責任和義務均轉嫁至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且不知情的王超身上,其行為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權利和財產權利。
綜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法院遂判決林豔向王超支付其在撫養王小超期間發生的合理費用共計16.9萬餘元,並支付王超精神損害賠償3萬元。
法官説法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題中之意,是每個公民的行為指引。
對於夫妻來講,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後,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履行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
本案中,王超舉示的嬰兒出生報告單顯示被告林豔系王小超的親生母親,而鑑定結論顯示王小超與王超並非親生父子關係,林豔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
同時,在我國傳統文化觀念中,夫妻共同孕育雙方愛情的結晶系人生莫大的幸福,王超享有生育親生子女的權利。當王超發現撫養了十七年的兒子並非親生,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時,已是人到中年且身患重病。
得知真相後,王超仍繼續為孩子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彰顯了本真的善良和初心。
林豔作為王小超的親生母親,無論從倫理道德還是法律責任上來講,都應對孩子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從孩子呱呱落地至長大成人期間的撫養費、教育費均應由其自身承擔。
王超、林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王超撫養了孩子,在離婚時更約定孩子由王超單獨撫養,林豔不承擔費用,林豔將本應由其自行承擔的費用及撫育孩子的責任和義務均轉嫁至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且不知情的王超身上,其行為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權利和財產權利,應該返還王超的合理支出,並給予其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重慶南岸法院”公眾號